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50号建议的复函
周龙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的建议》(第350号)收悉。经与区疾控中心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 制定便捷的办理流程”的建议可行
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 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疾控发〔2015〕39号)《重庆市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渝卫办疾控发〔2016〕95号)等文件精神,患者死亡后,由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的医生按规范在“重庆市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经医生确认、上传资料、打印、盖章后向死者家属按规定发放。
二、关于“简便明了填写要求 ”的建议可行
全区以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编写的《人口死因监测工作指导手册》为指导用书,明确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规范填写要求和事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医疗机构医师填写,不需要居民填写。办理时,家属仅需提供死者姓名、性别、住址、证件号、死亡地点等基本项目。
三、关于“ 强化审核环节”的建议可行
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 ﹞20号) 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第11项“死亡证明”章节规定,“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死亡证明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后具有法律效力;针对不同情形,由对应部门或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并对所出具死亡证明负责。 对院外正常死亡人员,医疗机构仅凭死者家属提供的免责证明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是否为本人或是否死亡,开具人员不能确定。
四、关于“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的建议可行
2018 年9月,原区卫生计生委联合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区统计局即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綦江卫计发〔2018〕55号), 明确建立各部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其中死亡登记,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政府社区、户口所在地街路巷、户口所在地门(楼)牌号、户口所在地门(楼)详址、申报人姓名、死亡日期、受理日期、死亡注销类别等,由区民政局负责按月共享交换。
五、关于“注重宣传教育”的建议可行
我委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加强《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渝卫办疾控发〔2016〕95号)等文件的培训, 促使相关医务人员熟悉掌握死亡医学证明办理流程、信息登记管理等工作,切实为相关居民提供便捷服务,提高居民满意度。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参照代表建议,切实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培训。持续组织开展死因监测培训会,实现辖区承担死因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全覆盖。采用线上线下形式强化死因诊断、死亡调查记录等规范化填写。二是强化协同。会同区公安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开展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建立定期信息数据交换机制,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数据的真实准确。三是强化监管。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开具、用章、签发等管理规范,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违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处理力度。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联系人:丁敏,联系电话:023-8589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