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84号建议的复函
兰运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用好“ 区聘镇用”更高效落实好“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 的建议》(第284号)收悉。该建议可行,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上级文件明确要求“区聘镇用”人员须全脱产服务基层
1.《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业医师在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卫发〔2021〕2号)规定, “自2021年起,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区县级及以上其他医疗卫 生机构的执业医师(含临床、中医、 口腔、公卫4个类别),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 提供累计一年以上医疗卫生服务,并将其作为申报全市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基本条件之一。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区县级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医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执业医师暂不列入以上对象和范围。”“支援人员支援期间,应实行全脱产在接收单位工作,未实行全脱产工作的经历不得计算为基层服务经历。 ”
2.《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 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卫发〔2021〕55号)规定, “建立‘县聘乡用’人员使用机制。区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公立医疗机构 (以下简称区县级医疗机构)新招聘执业医师类人员,五年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至少一年,派出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无基层工作经历的中级职称执业医师类人员,在申请副高职称前必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以上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期 间 ,区县级医疗机构原则上暂停其在本单位的执业活动,基层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回到人事关系所在的区县级医疗机构工作,并享受‘县聘乡用 ’人员待遇。 ”
二、建立完善“ 区聘镇用”配套机制
为切实做实做优“ 区聘镇用”改革,我委着力建立完善两个机制。一是建立基层专业需求双向选择机制。每年下派“ 区聘镇用”人员前,我委均要对基层医疗机构专业需求进行调查,由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全力保障各自医共体成员单位,提升“派用” 契合度。二是建立下派上挂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在做好“ 区聘镇 用”人员下派和区级医疗专家骨干柔性帮扶的同时,积极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选派医务人员到区级牵头医院进修学习,并探索通过医共体“资金池”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修予以一定补助, “外部输血”与“自身造血”齐头并进,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三、积极向市级反馈建议完善政策
按照市级文件精神,要求“ 区聘镇用”人员全脱产服务基层1年,基层服务期间暂停其在本单位的执业活动,客观上会导致 “ 区聘镇用”人员接触新技术、新理念机会减少,导致技术停滞不前。对此,需要“ 区聘镇用”人员自身要加强业务学习;同时建议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通过市级层面加强呼吁;我委也将积极向市级建议,探索是否可允许“县聘乡用”人员特别是外科专业及其他小专业医生,在保障完成基层帮扶任务前提下,利用休息时间回原单位执业,确保“大脑不生锈、技术不生疏”。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 赵进,联系电话:023-8589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