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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区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56号建议的复函
谢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保持或降低的建议》(第356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向市级部门反馈保持或降低城乡居民老百姓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医保相关政策,并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更多资金支持农村医疗保障系统,减轻群众负担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每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制度建设完善过程中,国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财政补助水平,动态调整筹资水平,不断优化筹资结构。2007年至2024年,个人缴费标准由10元逐年调整至380元,财政补助标准同步由40元提高到670元,个人缴费标准增长370元的同时财政补助标准增长了630元。
我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局公布最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2024年,财政补助标准将再增加30元达到67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一档380元/人.年。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4%左右,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之比达到2: 1左右,筹资结构优化调整目标基本实现。经各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及其他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按政策享受全额或定额参保缴费资助。
二、恢复门诊定额报销制度,当年未用完的门诊统筹费用可以累计结余至次年使用的建议
建立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健全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从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医保局将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报销制度。参保人员未使用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相较于原来的门诊定额报销制度,门诊统筹可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群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
调整后,一是提高了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统筹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一档缴费人员300元、二档缴费人员为500元,相当于调整前门诊定额的6-10年的累计金额;二是增强了基金共济保障能力。门诊统筹通过集中管理和使用医保基金,实现了风险的共济和资金的集中使用,从而提升了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增强了医保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三是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后,通过不同医疗机构报销政策的不同,引导参保群众合理选择就医,一些轻症的疾病在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可以解决,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要进一步放开放宽参保户籍限制、放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建立连续参保、基金零报销激励机制,设置固定等待期和变动等待期,改进医保管理和医疗服务,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就医便利度。”文件精神提出落实激励连续参保的意见建议,落实好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政策,增强群众获得感、就医便民度。
复函已经吴秀兵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议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联 系 人:陈希,联系电话:023-81710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