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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1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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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德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待遇问题的建议》(第418号)收悉。经与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编制问题”的建议。

该建议可行。目前,我区已探索开展“镇聘村用”改革,前期已在石角镇试点招录1名乡村医生,解决其事业单位编制。后续,我区将继续加大“镇聘村用”改革力度,结合代表的建议,在每年制定卫生健康系统公招计划时,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将在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统筹考虑使用部分镇卫生院编制,用于面向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乡村医生招聘事业人员,逐年消化、逐步解决乡村医生编制问题。

二、关于“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的建议

该建议可行。近年来,我委陆续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的通知》(綦江卫计发〔201713号),完善了村卫生室督导检查和乡村医生考核评价机制;印发了《2021年綦江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綦江卫健发〔202134号)《重庆市綦江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方案》(綦江卫健发〔202141号),明确了乡村医生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按照我委要求,每季度对均对辖区乡村医生开展急诊急救、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及监督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2020—2022年,我委对违规村卫生室处罚案件18件、罚款5.82万元。后续,我委将继续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查和绩效考核,严格落实乡村医生法律责任,抓好乡村医生的招录和不合格乡村医生的淘汰。

三、关于“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机制”的建议

该建议可行。

1.积极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村卫生室(所)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民办机构,故养老保险原则上由乡村医生自行参保。根据当前的社会保险政策,目前我区乡村医生群体除了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问题。本着全市一盘棋的指导思想,市级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对1965626日至200910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规定了参保及发放办法,对于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发放相关补助。但该政策属于一次性政策,2016—2017年执行后已停止执行。

3.积极谋划解决村医养老保障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目前我市也在积极制定《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障一系列措施,该文件将于近期出台,届时我区将抓好贯彻落实。

此复函已经罗开勇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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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家成,联系电话:8589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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