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号建议的复函
吴显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三级医疗服务水平的建议》(第107号)收悉。经与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考试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吸收一部分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由街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建议。
该建议可行。我区一直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全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乡村医生考核招录。2019年,我区分两批考试招录了乡村医生56人。2020年对乡村医生设置了2个“公共卫生”公招岗位。同时,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卫生人才“县聘乡用”“乡聘村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卫发〔2021〕55号)和《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卫生人才“区聘镇用”“镇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卫健发〔202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各街镇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按照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逐步推进乡村医生“镇聘村用”改革,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余编,或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用编外聘用的方式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二、关于“按照一定的比例(比如个人与财政各缴纳50%)为乡村医生购买社会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更能让他们踏实安心的工作,让公共卫生做得更扎实更精细,更好的服务好群众”的建议。
该建议暂不可行。根据《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村卫生室(所)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性质为民办机构,故养老保险原则上由乡村医生自行参保。根据当前的社会保险政策,目前我区乡村医生群体除了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为妥善解决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问题,本着全市一盘棋的指导思想,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对1965年6月26日至2009年10月7日,在重庆市辖区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且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离开乡村医生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乡村医生,规定了参保及发放办法,对于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发放相关补助。但该政策属于一次性政策,2016—2017年执行后已停止执行。故希望社会各界通过多渠道向市级层面反映,建议市级统一出台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政策,以便各区县统一执行,避免各区县政策不统一引发社会矛盾。因此,由财政承担一定额度为乡村医生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暂无政策支撑。
三、关于“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知识培训和业务管理,提高乡村医生对疾病的诊治能力”的建议。
该建议可行。我委于201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管理的通知》(綦江卫计发〔2017〕13号),完善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2021年10月,我委印发了《关于印发2021年綦江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綦江卫健发〔2021〕34号),明确了乡村医生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各街镇卫生院按照我委要求,每季度对乡村医生开展急诊急救、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乡村医生对疾病的诊治能力。
此复函已经罗开勇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填写在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议系统回执上,以便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联系人:吴天凤,联系电话:8589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