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4号建议的复函
杨光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社区参与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的建议》(第34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6.0.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文件第六条(二)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以上两条均明确参与竣工验收单位为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地勘等参建主体单位,您提出的社区参与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的建议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撑。
此复函已经杜万勇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联系人:胡玉林,联系电话:48657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