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3号建议的复函
綦江财函〔2022〕293号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复 函
钟静代表:
您提出《关于规范村(社区)、社(组)集体经济公司、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建议》(第113号)收悉,经我局与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村(社区)、社(组)财务管理的监管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重庆市实施乡镇机构改革以来,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渝委办发〔2018〕1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村财委托代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渝财规〔2019〕8号)通知要求,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委员会、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管,承担主体属地监管责任,具体由乡镇财政办公室承担,纳入乡镇公共服务事项承办。区县财政负责村(社)委员会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承担村(社)委员会财务行业监管责任;区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村(社区)、社(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财务行业监管责任。
二、关于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13号)第二大点第三小点第一款关于“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指导条件成熟的村探索实行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明确要求,财政部正在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原《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进行修定。现阶段,我区村(社区)委员会财务管理暂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暂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省市、区县财政部门均无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的权限。
三、关于减少村(社区)、社(组)成立公司任务数的建议
2019年,区农业农村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綦江区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綦农委〔2019〕115号),通知任务“到2022年,除一些确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外,基本消除农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提升壮大一批集体经济强村,30%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收入超过5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目标。到目前,区农业农村委巳完成企业登记赋码工作,全区311个村(含涉农社区)均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非必要可以不成立新的集体公司。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今后将成为我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主要载体。
此复函已经王红霞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日
(联系人:邓永忠,联系电话:48668307)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