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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3号建议的复函

綦江财函〔2022293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3号建议的

复 函

钟静代表:

您提出《关于规范村(社区)、社(组)集体经济公司、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建议》(第113号)收悉,经我局与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现就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村(社区)、社(组)财务管理的监管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2018年重庆市实施乡镇机构改革以来,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渝委办发〔201810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村财委托代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渝财规〔20198号)通知要求,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社区)委员会、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管,承担主体属地监管责任,具体由乡镇财政办公室承担,纳入乡镇公共服务事项承办。区县财政负责村(社)委员会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承担村(社)委员会财务行业监管责任;区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村(社区)、社(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财务行业监管责任。

二、关于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13号)第二大点第三小点第一款关于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指导条件成熟的村探索实行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明确要求,财政部正在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原《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进行修定。现阶段,我区村(社区)委员会财务管理暂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暂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省市、区县财政部门均无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的权限。

三、关于减少村(社区)、社(组)成立公司任务数的建议

2019年,区农业农村委、区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綦江区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綦农委〔2019115号),通知任务2022年,除一些确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外,基本消除农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提升壮大一批集体经济强村,30%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年经营收入超过5万元,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的目标。到目前,区农业农村委巳完成企业登记赋码工作,全区311个村(含涉农社区)均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非必要可以不成立新的集体公司。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今后将成为我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主要载体。

此复函已经王红霞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71

(联人:邓永忠联系电话:48668307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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