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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质量。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渝民发〔2023〕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重庆市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7日
重庆市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民发〔2017〕16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精康融合行动”的通知》(民发〔2022〕104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渝民发〔2023〕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为期3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以促进患者回归和融入社会、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及社会总负担为目标,着力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健全完善、资源投入整合优化、服务内容提质增效,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安全、平稳、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力争全区100%镇(街道)、80%的城市社区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康复服务网络全覆盖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第一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围绕“服务覆盖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主体培育取得显著成效,统一使用全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完成“重庆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简称渝康系统)信息采集,完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对象档案数据。全区70%的街道、50%的城市社区和50%的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0%以上。
第二年(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围绕“提质增效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式较为丰富,康复对象疾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明显提高,康复对象及照料者接受专业服务的意识和意愿显著增强。力争全区100%的镇(街道)、80%的城市社区开展精康服务,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50%以上。
第三年(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围绕“长效机制建设年”建设目标,全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服务专业性、稳定性、可及性明显增强,社会舆论环境持续向好,社会歧视现象明显减少。力争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三、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开展全区精康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1.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整合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场地、资金、人力等方面资源,按照“1+3+N”的布局架构,合理布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分时分类有序组织开展康复服务。即全区建设1个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指导中心;建设3个城区街道片区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建设N个“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点)”,形成优势互补、高效高质的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2.科学搭建全区基层康复服务网络。实施的镇(街道)按照有利于满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需求、交通便利、场所安全、转诊便捷、公用基础设施完善等原则,充分利用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功能活动场所,根据场所面积、承载能力、功能设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构成等情况,科学建设精康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场所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应设有功能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基本用房,并统一加挂“渝康家园”或“渝康(馨)家园”等标牌。制定精神康复与养老服务权责清晰、管理有序、内部制度完备的规范化运行管理机制。
3.统筹推进城乡康复服务协调发展。全区建立“精康融合行动”技术指导专家组(见附件2),定期为精康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示范等服务,充分发挥技术指导服务作用。各镇(街道)依托社区卫生服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不断拓展服务辐射范围,引导城市精神卫生优质服务资源到农村镇、村(社区)开展康复服务,提升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畅通患者转介与康复服务平台双向衔接行动。
4.完善社区康复转介信息。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有效对接重庆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共享。以镇(街道)为单位,推进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精康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现状摸底调查,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准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实现精神障碍治疗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有效衔接。
5.完善评估转介流程。
(1)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2)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有关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全国转介信息平台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患者评估转介数据。
(3)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同步收集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点、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精神康复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审核评估康复需求后给予登记。
(4)符合转入社区康复条件的,原则上按患者居住地、属地管理原则,转入重庆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因缺少承接服务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在康复转介前由社会工作者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精神障碍患者离开本地的,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将患者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其开展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
(5)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康复对象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可通过所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快速转介。
(6)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定期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其他类型社区康复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情况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结案。
(三)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6.统筹服务资源,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构建区、镇(街道)、村(社)三级服务机构网络,引入专业康复社会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全区引导培育1家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联动发展效应,打造3家区级示范精神康复服务机构,为本片区其他和新建服务机构提供样板支持。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
7.丰富发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和形式。
(1)各镇(街道)要动员、组织康复对象监护人陪同康复对象积极参加精康服务机构开展的精康服务活动。
(2)精康服务机构重点为康复对象提供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内容。根据康复对象个性需求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过渡性住宿服务、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和不同的专业人才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帮助康复对象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恢复职业能力。
(3)区残联主动链接爱心企业和残疾康复项目,大力开展职业康复训练,为居家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庇护性就业和社会竞争就业岗位,积极正面宣传就业典型案例,提升社会知晓、认可和接纳度。
(4)各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不得以过度标准化限制服务提供形式,要严格保护服务对象隐私,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保护合法权益。
(四)开展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8.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培育使用。
(1)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用好用足精神科医师、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才,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人力支持。
(2)区民政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动员组织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志愿服务队伍,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到2025年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
9.强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督导培训。各相关部门负责本级骨干业务知识培训,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宣贯。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指导中心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评估转介的社会工作者须经过精神障碍康复需求评估能力培训。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衔接。
10.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保障水平。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考虑。
(五)拓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1.强化政府政策引领推动作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进一步统筹现有资源,在政府购买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必要经费。
12.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各单位要引导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开展公益捐赠,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六)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3.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记录和统计报告等运行监管制度,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适当记录服务过程,作为监督依据。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等主管部门采取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稳定性、团队管理专业性、服务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监管。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改进服务。
14.发挥正面宣传和社区支持作用。各单位要通过社区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政策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社区居民接纳精神障碍患者。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融入服务,推动其参加社区活动,建构社区关系网络。各镇(街道)加强对村(社区)的指导,经常性走访了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情况,帮助链接残疾人福利政策、职业康复等社会资源,改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全区成立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的镇(街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和集中使用相关部门的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认真对标对表,细化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二)加大政策扶持,助推专项行动。各镇(街道)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等政策,形成政策合力,促进“精康融合行动”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掌握情况。开展工作的镇(街道)要明确专人收集、整理、上报“精康融合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在每季度末填报《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由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361办公室,并抄报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残联。
(四)强化激励问责,确保工作成效。将精康融合专项行动纳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督导考核,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的镇(街道),采取通报、约谈、年度考核扣分等方式,严格落实奖惩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区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全区“精康融合行动”进展情况;并适时征集发布一批“精康融合行动”优秀案例,培育打造一批基础扎实、推进力度大、示范性强的重点镇(街道),择优向市民政局推荐,树立典型,发挥辐射示范作用。
附件:1.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2.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技术指导专家组
3.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2023-2025年)进度安排表
4.綦江区(镇、街道)“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情况汇总表
附件1
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冯永生 区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张晓勇 区民政局副局长
李德钧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支付中心主任
刘 丽 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世福 区残联副理事长
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成 员: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科室负责人,区精卫中心及爱康医院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科室负责人任副主任,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统筹全区“精康融合行动”推进工作,协调解决突出问题,整合资源,建立组织机构,完善建设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开展人员培训建设,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要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
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对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卫健委: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
区残联:要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对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
各镇(街道):要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换,积极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社区资金、人员等资源整合,积极与康复服务机构合作,健全服务机制,加强综合指导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2
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技术指导专家组
组 长: 王 宇 綦江区精卫中心主任
副组长: 李朝祥 綦江区心理健康中心主任
綦江区爱康医院院长
成 员: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精防医生、心理咨询人员等人员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对精康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指导、评估督导和培训示范工作,不断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同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附件3
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分年度实施名单
一、2023年度实施名单:
古南街道、文龙街道、通惠街道、三江街道、新盛街道、石角镇、东溪镇、赶水镇、打通镇、永新镇
二、2024年度实施名单:
三角镇、隆盛镇、郭扶镇、安稳镇、扶欢镇、丁山镇、永城镇、篆塘镇、中峰镇、横山镇、石壕镇
附件4
綦江区 (镇、街道)开展“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情况汇总表
街 镇 |
开展“精康融合行动”前期摸底情况 |
开展“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情况 |
开展“精康融合行动”服务保障情况 | |||||||||||||||
开展工作的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总人数 |
公安(卫健)登记在册的居家严重患者人数 |
一般患者数量 |
目前登记参加社区康复人数 |
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 |
不愿参加社区康复人数 |
新建城市街道、社区康复站点个数 |
新建农村乡镇、村(居)康复站点个数 |
新增城镇登记转介参与社区康复人数 |
新增农村登记转介参与社区康复人数 |
目前登记参加社区康复总人数 |
目前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 (%) |
辖区内有精神专科(全科)医务人员数量 |
购买专业服务团队名称及数量 |
购买医务服务工作人员数量 |
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工作人员数量 |
服务工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人数 |
本级财政(或慈善捐赠等)投入经费金额(万元)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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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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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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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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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8 | |
XX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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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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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开展工作的乡镇(街道)每季度末月25日前填报《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情况汇总表》,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益公章后报送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361办公室,并抄报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残联。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