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惠民惠农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政策依据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林业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决策部署,加快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森林资源,提高生态质量,有效治理水土流失,为保护三峡库区生态安全和全面建成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由农民自己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推进农民增收相结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 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结合区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布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引导发展特色经济林木。
3. 严格范围,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依据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实施,要根据流域、区域的特点,合理安排规模和进度。
4. 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30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批复的实施规模,对全市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和移民搬迁后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二、完善政策
(一)补助政策
1. 种苗造林(种草)费。种苗造林费国家每亩补助400元,种苗种草费国家每亩补助150元,在退耕还林还草后第1年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兑现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2. 现金补助。退耕还林国家每亩现金补助1200元,分3次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1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退耕还草国家每亩现金补助 850元,分2次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补兑现到退耕还草户,第1年450元、第3年400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标准、兑现次数及分次数额。
3. 工作经费。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补助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按5元/亩·年进行补助。工作经费原则上市级、区县按1:4进行分配,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二)配套政策
1. 在保障退耕农民合法利益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退耕还林还草,进行适度集中规模经营。重点推行业主承包、股份合作和农民专业合作,并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合同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 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3. 将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根据退耕还林现状和森林经营目标,科学制订森林经营方案,切实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全面提高森林质量。
4. 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我市公益林区划界定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市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经批准可依法采伐。
5. 统筹安排中央、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投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用于退耕后改善基础设施、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退耕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计划管理
1. 市林业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编制市级年度实施方案,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下达的年度任务编制县级年度实施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市林业局备案。区县年度实施方案可整合进国土绿化提升行动年度实施方案一并编制。
2. 依据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机构编制退耕还林还草作业设计,经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签章后组织开展植树造林种草工作。
3. 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通过国家检查验收后,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验收成果和通过验收依据移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变更调查。
(二)加强建设管理
1. 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范本,与退耕还林还草户签订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草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和管护责任等。
2. 加强种苗经营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种苗建设规划,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大力培育良种壮苗。退耕还林还草所需种苗,采用退耕还林还草户自行育苗、自行采购和政府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所用种苗必须具备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证。
3. 强化工程档案管理。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4. 严格确权发证。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5. 搞好工程检查验收。市和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好检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依程序公开,并作为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等检查验收结果与政策补助直接挂钩,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同时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对退耕面积较大的村配备专职护林员,确保各项管护措施落到实处。
6. 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对退耕户的退耕面积、退耕地点、树种、草种以及质量要求、验收结果、补助资金兑现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 严格资金管理。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挪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用于退耕还林还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目标和责任,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区县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加强部门协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可退耕还林还草耕地的基础资料。对符合自然资规〔2019〕1号文生态退耕认定范畴,经市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上报生态退耕方案,并经国务院同意后,有序退出。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根据生态退耕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相应核减、调整区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市林业局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年度实施方案和计划的编制,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科技支撑
各级科研院校和林业科技推广机构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实际,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优化与示范、标准制定与应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广大退耕业主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良种良法,努力提升退耕还林还草建设质量和水平,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还草效益监测及结果应用工作,为工程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质量效益提高提供科学依据。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