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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统计局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綦江民发〔2024〕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政法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统计局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綦江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19日
重庆市綦江区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
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根据重庆市民政局等10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101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对象
(一)监测摸排对象
此次监测摸排对象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其中:
流动儿童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区(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长期外出务工或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长期外出时间按连续6个月以上把握,对父母外出期间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也纳入监测摸排范围。无监护能力主要指因重病、重残、失联、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等原因难以履行监护职责,具体认定标准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执行。
(二)统计分析对象
根据流动人口统计范围,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统计分析范围。
二、任务分工
(一)监测摸排
本次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区县为单位开展,监测摸排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区妇联等部门按工作职能分别对相关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并对经区民政局统一汇总后反馈的需要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信息进行甄别、比对、完善和更新。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其户籍地为主实施,但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留守儿童,除户籍地监测摸排外,居住地也要纳入监测摸排范围,建立信息台账,并做好关爱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镇街、村(社区)开展摸底排查,采集上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信息库。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流动儿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区教委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进行监测摸排,主要包括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就学情况。
区公安局负责对流动儿童办理居住证情况进行监测摸排。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测摸排,主要包括0-6岁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情况。
区医保局负责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情况进行监测摸排。
区残联负责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情况进行监测摸排,主要包括残疾等级、接受康复救助等情况。
(二)统计分析
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由区统计局牵头负责,区民政局配合。
三、实施步骤
全区首次监测摸排工作从2024年7月开始,2024年9月底前完成数据采集,2024年11月底前完成数据录入和比对核实;2024年12月底前结束,之后转为常态化工作。
(一)动员部署和专题培训(7月-8月)。区民政局会同区教委、区公安局、区统计局等部门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组建工作专班,研究部署全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区民政局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社工等开展入户走访培训。
(二)数据采集阶段(8月-9月)。由区民政局指导镇街、村(社区)严格按照排查口径,依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网格员、儿童社工、志愿者等基层队伍,全面开展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排查摸底工作,核对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填写《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同时,各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共享,区教委向区民政局提供随迁子女数据信息;区公安局向区民政局提供办理居住证流动儿童信息,区民政局根据教育、公安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形成摸排底数,作为入户开展儿童信息登记的基础。
(三)数据录入阶段(10月)。区民政局要指导镇街儿童督导员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准确将本辖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四)比对核实阶段(11月)。区民政局在收集汇总镇街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后,要及时主动将《流动儿童监测摸排统计花名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统计花名册》反馈至区教委、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甄别、比对儿童有关信息,并将核对情况反馈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反馈情况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修改完善相关信息。
(五)统计分析阶段(12月)。区统计局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出具统计分析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全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相关单位的共同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既定时间节点完成首次监测摸排工作,并持续加强动态更新。各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序时推进、落实落地。
(二)强化协同配合。区民政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牵头建立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联系机制,发挥教师、基层警务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特别是对监测摸排中发现相关政策没有落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不再符合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条件的,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三)严格信息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对象相关标准、口径和要求,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甄别和比对工作,做到情况清、底数明。处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发布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数据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总体统计分析数据发布由统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监测摸排数据一般作为关爱服务基础数据依据,如需对外发布要履行审批程序,其中,入学入园情况数据发布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居住证办理、健康管理、参加医保、残疾状况等数据发布应分别征求公安、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意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私自发布。
附件:1.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1
流动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儿童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是否登记户口 |
是□否□ | ||||||
户籍地址 |
市区(县)镇(道)村(社区)+详细地址 | ||||||||
现居住地 |
市区(县)镇(道)村(社区)+详细地址 | ||||||||
共同居住人 |
父母双方□父母一方□其他监护人□ | ||||||||
居住登记 |
办理居住证□暂住登记□未登记□ | ||||||||
居住类型 |
自购房□出租房屋□其他□ | ||||||||
离开户籍地日期 |
年月日 |
来现居住地日期 |
年月日 | ||||||
监护情况 |
较好□一般□较差□ | ||||||||
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无人监护□ | |||||||||
儿童基本信息 |
就学情况 |
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 无就学能力□失学□ | |||||||
就读学校 |
|
是否学校寄宿 |
是□否□ | ||||||
学业状况 |
在读□辍学□休学□毕业□结业□肄业□ | ||||||||
健康状况 |
健康□残疾□重病□慢性病□心理/行为异常□ | ||||||||
免费接受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在户籍地接受□在居住地接受□未接受□ | |||||||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在户籍地接受□在居住地接受□未接受□ | ||||||||
纳入医保情况 |
已参保□未参保□ | ||||||||
残疾类别 |
无□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无□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
接受康复救助 情况 |
是□否□ | ||||||||
父母基本信息 |
父亲 |
|
母亲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联系方式 |
|
联系方式 |
| ||||||
户籍地址 |
|
户籍地址 |
| ||||||
现居住地 |
|
现居住地 |
| ||||||
其他监护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
与儿童关系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联系方式 |
| ||||||
户籍地址 |
| ||||||||
现居住地 |
| ||||||||
家庭 生活情况 |
家庭困难情况 |
无□ 低保家庭□ 特困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家庭□其他□ | |||||||
生活保障情况 |
无□低保□特困□急难社会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慈善帮扶□其他□ | ||||||||
附件2
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
儿童基本信息 |
姓 名 |
|
性别 |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是否登记户口 |
是□否□ | |||||||||
户籍地址 |
市区(县)镇(道)村(社区)+详细地址 | |||||||||||
现居住地 |
市区(县)镇(道)村(社区)+详细地址 | |||||||||||
监护情况 |
较好□一般□较差□ | |||||||||||
父或母无监护能力□受委托照护人照护能力不足□无人监护□ | ||||||||||||
健康状况 |
健康□残疾□重病□慢性病□心理/行为异常□ | |||||||||||
儿童基本信息 |
免费接受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已接受□未接受□ | |||||||||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已接受□未接受□ | |||||||||||
纳入医保情况 |
已纳入医保□未纳入医保□ | |||||||||||
残疾类别 |
无□ 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多重残疾的需列明多个具体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无□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
接受康复 救助情况 |
是□否□ | |||||||||||
就学情况 |
学龄前□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无就学能力□失学□ |
就读学校 |
| |||||||||
学业状况 |
在读□辍学□休学□ 毕业□结业□肄业□ |
是否学校寄宿 |
是□否□ | |||||||||
父母基本信息 |
父亲 |
|
母亲 |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联系方式 |
|
联系方式 |
| |||||||||
户籍地址 |
|
户籍地址 |
| |||||||||
现居住地 |
|
现居住地 |
| |||||||||
父母双方 同时外出 |
是□ 否□ |
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 |
是□否□ | |||||||||
委托照护状况 |
有无受委托 照护人 |
有□无□ |
与儿童关系 |
爷爷□奶奶□外公□ 外婆□其他□ |
联系方式 |
| ||||||
受委托照护人 姓名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户籍地 |
|
现居住地 |
| |||||||||
家庭生活情况 |
家庭困难情况 |
无□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防止返贫监测家庭□其他□ | ||||||||||
生活保障情况 |
无□低保□特困□急难社会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 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慈善帮扶□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