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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1-12-14

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了引导区属国有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赞助行为的通知》,现就加强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捐赠行为应遵循的原则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该行为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公益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企业正当的捐赠意愿。

(二)量力而行。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本单位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企业不能完成上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经营性亏损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不得借机捞取个人荣誉和谋取私利。

(四)诚实守信。企业对外捐赠应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宣传、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和企业声誉。

二、明确对外捐赠的对象和范围

(一)捐赠对象

企业对外捐赠对象为:向受灾地区、贫困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作为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企业为宣传自身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推介企业产品进行商务活动所产生的捐赠、赞助性支出,按照销售费用或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二)捐赠途径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三)捐赠范围

企业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知识产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三、严格对外捐赠备案或报批程序

企业对外捐赠应由企业经办部门提出方案,财务部门就捐赠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按企业内部议事规则进行审议,经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仅有区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具有对外捐赠决策权。

企业对外捐赠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万元以下(“以下”含本数,下同),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下,由企业内部决策批准后实施。

(二)企业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万元以上(“以上”不含本数,下同)20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区国资委备案。区国资委对捐赠行为或捐赠方案有异议的,在收到备案资料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延期出具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企业可按捐赠方案实施捐赠。

(三)企业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年度累计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万元以上,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由企业按程序报区国资委通过主任办公会审定批准,企业按区国资委批复文件执行。

(四)企业单笔捐赠资产公允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后,由区国资委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参股且国有资本不具控制权的企业捐赠,该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六)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企业须紧急、特殊捐赠的,可经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直接实施,在办理捐赠财产交接之前,应按本通知规定完善审批程序。

(七)捐赠备案或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捐赠申请文件(报批的用请示,报备的用报告);

2、董事会决议;

3、捐赠方案:包括捐赠主体、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捐赠数额、捐赠财产交接方式等;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强化对外捐赠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各企业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应当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三)区国资委将对企业捐赠行为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向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的捐赠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在对外捐赠过程中涉及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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