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綦江区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代起草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不得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政策措施。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代起草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由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代起草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前提前准备有关材料,通过渝快政系统流转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会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函(见附件1);
(二)代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文稿(应为本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文稿,文稿应逐条列明政策措施依据);
(三)起草部门自我审查意见,即填写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文稿起草说明,包括难以把握的复杂疑难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依据等。
第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提出会审意见;
(二)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会同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会审;
(三)联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会审;
第七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起草单位会审函后(见附件1,含政策措施及完整材料),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审结论(见附件2),并书面反馈起草单位。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或需要起草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请示及补充提交材料时间不计入会审期限。
第八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结论包括涉嫌违反审查标准或未涉嫌违反审查标准,对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在会审结论中应当提出修改建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再按程序提请会审。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代起草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有关政策措施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结论和会审意见。
第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代起草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未提请公平竞争审查区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审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共性问题研究,梳理分析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适时发布妨碍公平竞争问题典型事例,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审查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快建设推广公平竞争审查数字化应用,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托数字化应用流转涉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措施,以数字化建设为审查工作赋能增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工作规定,修订完善部门内部审查机制,确保“应审尽审,审必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綦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区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