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经济困难的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申请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公示
1.受理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者委托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材料补充齐备后,应予以再次受理。
2.入户调查:经初审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工作人员(2人以上)入户调查,核实申请对象相关情况,对重病失能老人入户调查时,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对其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入户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基本情况”一栏中如实填写入户调查情况,并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申请对象和调查人员等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及结果形成评议记录。
4.张榜公示: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类别、补贴类别、补贴金额、发放日期、公示日期、举报电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的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公示情况”一栏中,填写公示情况,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张榜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再次入户核实。
5.审核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调查及公示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明确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区民政局。
6.审批:各镇(街道)每月20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享受补贴对象材料一式两份,区民政局负责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高龄失能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确认意见、注明时间并加盖公章,次月起发放养老补贴,同时将审批通过的花名册送区财政局,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通知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申请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咨询电话:023-4867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