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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4-00205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发〔2024〕38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3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7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参照2023年全市监督评价工作内容和上级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精神,现对2024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目的
监督评价集中采购机构,是通过评价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执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
二、监督评价内容
区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小组,随机抽取5个集中采购机构 2023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范围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60—75 分为合格,75—89 分为良好,90 分以上为优秀。具体监督评价内容详见附件《綦江区2024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评价测评表》。
三、监督评价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监督评价形式
监督检查工作采用自查评价和现场书面审查评价相结合方式。
(二)具体时间安排
1. 自查评价(2024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
被评价单位根据2023年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整理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附件《綦江区2024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评价测评表》所列评价内容进行自查,总结2023年工作特色和亮点,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形成自评报告,并将测评表及自评报告报本级财政部门。
- 现场书面审查评价(2024年12月13日至12月20日)
区财政局组织监督评价小组到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书面检查,结合检查发现问题,形成检查工作底稿及完成最终的评价测评,经被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
- 整改及处理处罚(2024年12月21至12月26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盖章后交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同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 公示(2024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区财政局出具正式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在“重庆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栏目公告。
四、其他
请你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瞒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联系人:张粒粒,联系电话:023-48658810。
附件:1. 重庆市 2024 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评价测评表
2. 集中采购机构满意度调查表
3. 关于2024年度xxx集中采购机构评价结果公告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綦江区2024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评价测评表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盖章):
自评时间:2024年 月 日
评价时间:2024年 月 日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评价依据 |
自评得分 |
自评情况说明 |
评价得分 |
评价情况说明 | |
一、规范操作(45分) | |||||||
1 |
采购委托(5) |
是否按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5分)。未签署采购委托协议实施采购的,每发现1次,扣1分;超过委托代理权限开展采购活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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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息公告(5) |
及时依法准确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得5分。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的,发现一次扣1分;发布信息有明显错误及疏漏的,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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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功能(5) |
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创新和绿色建材等采购政策的,提供一例得1分,最高5分;明显违背政策的,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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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进口产品(5) |
接受采购人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委托,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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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家抽取使用(2) |
专家抽取使用不规范,如评委会人员数量和组成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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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管理”系统使用情况(3) |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发现一次扣1分。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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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采购程序(5) |
(1)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发现一次扣1分; (2)采购程序的规范性。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每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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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购文件(5) |
采购文件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发现一次扣1分(一个项目有多个违法行为,按一次计算)。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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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组织(5) |
经调查核实,现场有不规范行为,(如:未按规定程序开标的;开标过程没有记录的等);有违反评标纪律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的,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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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评标报告(5) |
评标报告不规范的(如填写不完整的),发现一次扣1分;随意涂改的,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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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工作(35分) | |||||||
10 |
内部管理(5) |
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清晰、内部制约有效,得5分,发现一项疏漏扣1分。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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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务管理(6) |
违规设置收费、押金、保证金、罚款等项目,增加供应商负担每项扣2分,不按规定收退保证金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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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质疑投诉(以2023年年度总数计算)(20) |
未按时答复每次扣1分;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每次扣2分。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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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档案管理(4) |
装订规范、内容完整、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查阅方便的,得4分,未按规定归档、保管、使用、销毁政府采购档案的,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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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队伍建设(15分) | |||||||
14 |
技术人员(2) |
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50%以上(含50%)的得2分,每低10%扣1分。 |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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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加培训(8) |
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缴纳社保人员或返聘人员等):3人--5人,得2分;6人-10人,得3分;11人及以上,得4分。 每年内部培训次数;每次参与培训人数20人及以上,1次得0.2分,最高得1分。每年参加外部培训总人数;5人以下的,得2分;6人--10人,得3分:11人及以上,得4分。 (外部培训以培训证书为准) |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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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宣传调研(5) |
在职人员撰写文章在报刊杂志上发表10篇以上得5分; 5篇--10篇得3分;5篇以下得2分;未发表的不得分。 |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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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质量(5分) | |||||||
17 |
采购人满意度(3) |
采购人满意得3分;采购人对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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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签订合同(2) |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得2分。采购人或供应商有反映未及时组织的,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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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总得分: 自评编制人: 评价总得分: 评价编制人: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盖章):
说明:
1.规范操作及服务质量部分以抽取的2023年度项目作为评价对象。
2.表格所涉“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3.被评价单位填写自评分,在“自评情况说明”栏中注明得分或扣分的原因。评价小组填写评价得分,在“评价情况说明”注明得分或扣分的原因。
4.队伍建设中学历、职称、培训三项,如机构中单设政府采购部门的,以该部门人员为评价对象,如未单设政府采购部门的,以被评价机构为评价对象。
附件2
集中采购机构满意度调查表
被评价集中采购机构名称:
填表人类别 |
采购单位□ | |||||||
填表人名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对集中采购 机构的评价 |
项 目 |
很好 |
较好 |
一般 |
较差 |
很差 | ||
政策理论水平: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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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水平: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采购行为、过程、结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采购组织管理是否规范严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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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效率:是否及时组织采购、是否公开承诺办事时间并能限时办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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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水平:是否能积极主动与当事人沟通联系,热情周到,咨询答复是否耐心细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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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结果:采购质量、服务是否满意,价格是否合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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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体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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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事项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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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在评价栏打“√”。
相关单位、部门盖章签字: 日期:
附件3
关于2024年度xxx集中采购机构评价结果公告
一、评价单位名称:
二、被评价单位名称:
三、评价内容
四、评价方法
五、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
六、评价结果
七、其他事宜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