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有银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重庆有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
授权代表人:罗春 联系电话:13996221680
通讯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青北路579号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陵园路40号
联系人:余老师 联系电话:13996452703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2月9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2024年全区校园饮水设备维护费”(项目号:QJQ24C00004)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2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4年2月21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依据及投诉诉求
1.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第二轮磋商报价金额远低于该项目耗材成本价,违背市场规律,采购方在明知其不合理报价行为的前提下,专家评审依据公式打分;采购方质
疑回复为“公司自己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四十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2.投诉人认为提供的响应文件服务部分内容得分偏低,商务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分仅为25分;采购方质疑回复为“投标文件的评审,是经过评标专家公平公正评审的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 代理机构只宣布可以在网上看结果,未提及现场等候这一方式,且中标结果公示期仅有1个工作日,违背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二、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1. 采购方取消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
2. 采购方重新评定重庆有银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服务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得分;
3. 如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误评项,请采购方对该项目重新评审;
4. 取消重庆康元水处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
三、被投诉人投诉办理及回复情况
我局在受理投诉之后,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并对投诉中提及的问题向被投诉人进行求证,被投诉人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1: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开标当天现场参与投标,二次报价之后离开现场,开标未结束之时电话告知代理机构“报价报错了,本来预报价63万元,第一次参与电子招投标,不熟悉系统,价格填写为6.3万元”,由于使用的电子系统,无法修正,计算报价得分时将6.3万元作为磋商基准价。
投诉事项2: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依据招标文件细则对各供应商投标文件逐一比较,独立评分,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技术(服务)部分内容充实度、详细度低于重庆康元水处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第43页电工吴秀云的健康证没有名字,不能完全证明有效,专家不予认可,扣5分,故投诉人商务部分得分25分。
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2月6日下午向被投诉人提交评审报告,被投诉人当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注明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于2024年2月7日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1:
根据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在评审中,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已电话告知代理机构“报价报错了,本来预报价63万元,第一次参与电子招投标,不熟悉系统,价格填写为6.3万元”,由于使用的电子系统,无法修正。根据竞争性磋商小组对投诉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因磋商文件对各供应商未设置最低报价相关规定,专家组在评审中,未对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的二次报价进行询问,故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经我局调取本次项目投标资料,即使取消重庆航聚商贸有限公司第二轮报价资格后,仍有三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不影响本次项目采购结果。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
根据我局调取的本项目评标资料,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根据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第43页电工吴秀云的健康证没有名字,不能完全证明有效,专家不予认可,扣5分,故投诉人商务部分得分25分。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本项目是服务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其公示期要求。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未规定公告期限,及现场等候结果公布方式的相关规定;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3不成立。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评审委员会回复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本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粒粒 联系电话:023-48658810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綦江财处理〔2024〕2号) |
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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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2024年 月 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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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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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室;邮编:401420;联系人杨哲,电话: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