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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15F/2024-00105 [ 发文字号 ] 綦江财处理〔2024〕3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23 [ 发布日期 ] 2024-10-09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闵天(重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闵天(重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宇   联系电话:18680983909

通讯地址:重庆市万州区九池街道灵龙路13号1单元202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公路事务中心

联系人:黄绣云     联系电话:17265177695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8号

被投诉人2: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联系人:刘茆椰     联系电话:023-48671051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大道69号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4年8月21日作出的“2024年綦江区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第二批)199.59公里波形护栏材料采购”(项目号QJQ24A00269)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4年8月28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诉求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湖北天顺能富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格式填写:一是《中小企业声明函》“单位名称”应填写采购人名称,实际填写为中标供应商公司名称;二是“企业名称(盖章)”填写名称与加盖公章名称不一致。

投诉事项二:

中标供应商存在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二)投诉人诉求

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依法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二、被投诉人投诉回复情况

我局接到投诉后于2024年8月29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4年9月3日进行回复,主要表述为:

(一)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格式与内容错误事项

一是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的“行业类别、企业划型”等实质性内容正确;二是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二、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三是针对企业名称盖章处填写的投标人名称与所加盖的公章名称不符,中标供应商澄清“错误原因是文字输入性错误”,被投诉人对该澄清予以认可。

综述,中标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与内容虽然不规范,但属于可澄清内容,不能判定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

(二)中标供应商存在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一是中标供应商由高健、湖北省天顺零碳技术有限公司、徐小伟共同出资,其中湖北省天顺零碳技术有限公司出资占比40%。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湖北省天顺零碳技术有限公司,无法证实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对中标供应商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二是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中标供应商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无事实依据;三是中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高健),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俊旭),湖北省天顺零碳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俊旭杨杰),三家公司法人不一样,中标供应商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情形无事实依据。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依法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关联投诉人的质疑事项,通过问询评审委员会和向企业规模认定的主管部门(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函询,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与内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19日评标委员会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主要表述为: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响应正确;制造商名称与投标文件前面内容一致;按照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划型货物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依据低价评标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虽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其他部分内容填写存在错误,但不影响判断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的实质性内容,不影响项目的评审。故认定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存在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向中标供应商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商请“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9月20日书面回函我局:认定中标供应商为小型企业;中标供应商是由高健、湖北省天顺零碳技术有限公司、徐小伟共同出资,占股比例分别为45%、40%、15%,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大企业控股公司。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投诉情况说明、评标委员会情况说明、中小企业认定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并无不妥,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我局对荆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的认定予以认可,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本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予以驳回。

此外,区财政局在处理该投诉时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项目评审中虽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认为其为笔误,但未当场要求中标供应商作出澄清或者说明,该行为未对中标、成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区财政局对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规定履职给予批评,责令其整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綦江财处理〔2024〕3号)

受送达人

收件时间

2024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

送达人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室;邮编:401420;电话: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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