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情况的报告
市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18号)文件精神,开展了我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督考核对象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二、基本情况
2021年,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共完成采购项目156宗,政府采购资金达到34203万元,与预算相比节约财政资金3021万元,资金节约率为8.12%。
三、考核内容
随机抽取5个区交易中心2021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考核,参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测评表》指标内容,对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文件编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信息发布、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收退、质疑处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四、考核方法
自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
五、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
根据随机抽查的5个项目检查情况看,区交易中心在采购执行过程中能较好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能够按照下达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执行采购,无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行为;能够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按规定代收、退投标保证金,做到及时清理,按时退付,不超比例收取。但存在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还不够全面。
六、考核结果
按照《重庆市2022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测评表》标准,得分92分,测评结果为优秀。
附件:重庆市2022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测评表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重庆市2022年度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测评表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盖章): 重庆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自评时间:2022年12月20日
考核时间:2022年12月27日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依据 | 自评得分 | 自评情况说明 | 考核得分 | 考核情况说明 | |
一、规范操作(45分) | |||||||
1 | 采购委托(5) | 是否按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5分)。未签署采购委托协议实施采购的,每发现1次,扣1分;超过委托代理权限开展采购活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等 | 5 | 严格按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 5 | 抽取项目中未发现超委托代理权限行为 |
2 | 信息公告(5) | 及时依法准确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得5分。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的,发现一次扣1分 ;发布信息有明显错误及疏漏的,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 | 5 | 及时依法准确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 5 | 及时依法准确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
3 | 政策功能(5) | 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创新和绿色建材等采购政策的,提供一例得1分,最高5分;明显违背政策的,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 | 5 | 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创新和绿色建材等采购政策 | 5 | 抽取项目均按规定执行 |
4 | 进口产品(5) | 接受采购人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委托,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 | 5 | 未接受采购人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进口产品委托 | 5 | 抽取项目中未采购进口设备 |
5 | 专家抽取使用(5) | 专家抽取使用不规范,如评委会人员数量和组成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 5 | 专家抽取使用规范 | 5 | 未发现不合规定情况 |
6 | 采购程序(5) | (1)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发现一次扣1分; (2)采购程序的规范性。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每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 5 | 采购程序的规范 | 5 | 未发现不合规定情况 |
7 | 采购文件(5) | 采购文件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发现一次扣1分(一个项目有多个违法行为,按一次计算)。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 4 | 采购文件基本规范合法,个别采购人不接受修改意见 | 4 | 部分评审因素评分标准未合理量化、以及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8 | 现场组织(5) | 经调查核实,现场有不规范行为,(如:未按规定程序开标的;开标过程没有记录的等);有违反评标纪律行为,未能及时制止等,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5 | 现场组织规范 | 5 | 未发现不规范行为 |
9 | 评标报告(5) | 评标报告不规范的(如填写不完整的),发现一次扣1分;随意涂改的,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5 | 评标报告规范 | 5 | 抽取项目均无涂改现象 |
二、基础工作(35分) | |||||||
10 | 内部管理(5) | 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清晰、内部制约有效,得5分,发现一项疏漏扣1分。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125号)、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 | 5 | 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清晰、内部制约有效 | 5 | 制度相对完善,岗位设置合理 |
11 | 财务管理(6) | 违规设置收费、押金、保证金、罚款等项目,增加供应商负担每项扣2分,不按规定收退保证金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条 | 6 | 未违规设置收费、押金、保证金、罚款等项目 | 6 | 暂未发现违规设置收费、押金、保证金、罚款等项目 |
12 | 质疑投诉(以2021年年度总数计算)(20) | 未按时答复每次扣1分;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每次扣2分。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20 | 根据采购委托和法律法规,由采购人进行回复,我中心提醒采购人按时回复。 | 20 | 暂未发现未及时回复等情况 |
13 | 档案管理(4) | 装订规范、内容完整、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查阅方便的,得4分,未按规定归档、保管、使用、销毁政府采购档案的,发现一次扣1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 4 | 档案由交易公司管理,我中心指导交易公司规范档案管理 | 4 | 有固定场所,装订规范 |
三、队伍建设(15分) | |||||||
14 | 技术人员(2) | 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50%以上(含50%)的得2分,每低10%扣1分。 |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 | 2 | 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50%以上 | 2 | 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达50%以上 |
15 | 参加培训(8) | 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缴纳社保人员或返聘人员等):3人-5人,得2分;6人-10人,得3分;11人及以上,得4分。 每年内部培训次数;每次参与培训人数20人及以上,1次得0.2分,最高得1分。 每年参加外部培训总人数;5人以下的,得2分;6人-10人,得3分:11人及以上,得4分。 (外部培训以培训证书为准) |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九条 | 1 |
2.无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无外部培训证书 | 1 |
2.无具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与政府采购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无外部培训证书 |
16 | 宣传调研(5) | 在职人员撰写文章在报刊杂志上发表10篇以上得5分; 5篇-10篇得3分;5篇以下得2分;未发表的不得分。 | 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九条 | 5 | 在职人员撰写文章在报刊杂志上发表10篇以上 | 5 | 在职人员撰写文章在报刊杂志上发表10篇以上 |
四、服务质量(5分) | |||||||
17 | 采购人满意度(3) | 采购人满意得3分;采购人对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3 | 采购人满意高 | 3 | 采购人满意高 |
18 | 签订合同(2) | 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得2分。采购人或供应商有反映未及时组织的,发现一次扣1分。 | 财政部 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2 | 此项内容未在委托范围内 | 2 | 均按规定签订合同 |
自评总得分: 92自评编制人:刘茆椰 考核总得分: 92考核编制人:付钦愉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盖章):
说明:
1.规范操作及服务质量部分以抽取的2021年度项目作为考核对象。
2.表格所涉“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3.被考核单位填写自评分,在“自评情况说明”栏中注明得分或扣分的原因。考核小组填写考核得分,在“考核情况说明”注明得分或扣分的原因。
4.队伍建设中学历、职称、培训三项,如机构中单设政府采购部门的,以该部门人员为考核对象,如未单设政府采购部门的,以被考核机构为考核对象。
重 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办公室2022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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