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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296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处理〔2022〕10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02 | [ 发布日期 ] | 2022-11-04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君其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重庆君其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君其
授权代表人:李辉 联系电话:13452177468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7社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黄明碧 联系电话:13637883700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场镇清扫、保洁、绿化等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号QJJY-2022-C045)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9月1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19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依据及投诉诉求
1.投诉人认为化粪池清掏资质和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都是企业进行相对应作业必须取得的资格条件,即不具备上述
资质,企业就没有从事此项作业的资格,因此都是作为资格条件,而采购人将化类池清掏资质和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设置为评审因素,就违反了财政部 87号令第五十五条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请求删除此项要求。
2.经咨询主管部门,不论是化粪池清掏资质还是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都对企业的成立年限、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方面有较高的要求,而这些都属于规模化条件,一定程度上排斥了绝大多数企业参与竞标。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都明确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故采购人这样的设置完全是不合理的,与财政部的规定相悖,投诉人请求删除此项要求。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
1. 被投诉人认为东溪镇是历史文化名镇,对环境卫生服务要求相对较高。在做招标文件时考虑了古镇有公厕化粪池25座的特殊情况,按照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市政委〔2009〕356号)要求,从实际需求和清掏安全方面考量,需要经过专业培训进行作业。
2. 被投诉人认为此次招标项目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并无排斥和限制行为。对投诉人提出删除招标文件“第 16 页企业实力”的要求不予采纳。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经审查查明:
我局认为化粪池清掏工作不是城市环境清扫保洁的核心工作,被投诉人在评审因素中提出投标企业具有化粪池清掏要求的加分,符合渝市政委〔2009〕356号文件,与本次采购相关,属于被投诉人的合理要求。该要求不作为资格条件且分值较低,体现企业实力差异,作为评审因素中的加分项并无不妥。
至于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等级证书”,只要投标人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即可,并未要求具有某一特定的卫生经营服务资质,因此,我局认为该项要求属于被投诉人的合理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并无不妥,未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等在案佐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 联系电话:48658810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2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綦江财处理〔2022〕10号) |
受送达人 | |
收件时间 | 2022年 月 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
备注 | |
送达人 |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室;邮编:401420;联系人杨哲,电话: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