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敖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重庆敖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林巧联系电话:17783975927
通讯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科名村上场口村民小组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农业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双龙路5号
联系人:李萍萍联系电话:15123395445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2022年綦江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及草地贪夜蛾防治物资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7月1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7月13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依据及投诉诉求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书中:“12.5%井冈·蜡芽菌水剂(蜡质芽孢杆菌100000微克/毫升,井冈霉素25000微克/毫升)”的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只有威海韩孚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能满足此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的答复,让投诉人认为“蜡质芽孢杆菌100000微克/毫升,井冈霉素25000微克/毫升”参数要求存在歧义。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
挂网的采购文件只设定基本资格条件,没有设特定资格条件,不存在排挤任何一个供应商,符合招标资格条件都可以参与投标(包括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采购产品中涉及的井冈霉素和蜡质芽孢杆菌含量25000微克/毫升和100000微克/毫升,换算百分比即为2.5%和10%,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没有说2.5%和10%不可参与。
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到河南蕴农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信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威海韩孚生化药业有限公司都有12.5%井冈蜡芽菌水剂的农药登记证及生产资格,并非如投诉人所称具有指向性。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经审查查明:
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河南蕴农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信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威海韩孚生化药业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农药登记信息,其中河南蕴农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信邦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家公司显示有效成分含量均为蜡质芽孢杆菌10%与井冈霉素2.5%,威海韩孚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有效成分含量蜡质芽孢杆菌含量100000微克/毫升和井冈霉素25000微克/毫升和蜡质芽孢杆菌含量100000微克/毫升。
经查,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46号》上载明“四、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范围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三)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的变化间隔值不得小于5(%)或50(克/升)”。根据其中“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之表述,我局认为有效成分含量10%与100克/升为是同一浓度的不同表示方式,又因100克/升=100000毫克/毫升,因此有效成分含量10%与100000毫克/毫升即为同一浓度的不同表示方式。同理,有效成分含量2.5%与25000微克/毫升也为同一浓度的不同表示方式。“蜡质芽孢杆菌100000微克/毫升,井冈霉素25000微克/毫升”参数要求不存在歧义。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被投诉人提供的3家企业的“12.5%井冈·蜡芽菌水剂”产品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指向性,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等在案佐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联系电话:48658810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綦江财处理〔2022〕号) |
受送达人 | |
收件时间 | 2022年月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
备注 | |
送达人 |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室;邮编:401420;联系人杨哲,电话: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