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看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投诉人:看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名
通讯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七支路11号20层2006至2015室
授权代表:何谦联系电话:15923309035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联系人:黎波联系电话:17726216870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1年11月26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教育系统学校“三个课堂”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1A00568)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及事实依据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第一篇“投标邀请书”设置投标报名环节和报名期限,以及使用私人QQ邮箱作为联系邮箱的方式妨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中“(一)三个课堂平台”被强行划分为4个独立部分,具有倾向性和限定性。
投诉事项3:投诉人列举了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一)三个课堂平台”中“1.视频互动应用云平台”关于云模式的要求,提出同一个项目要求三种模式的云部署不符合实际需求,具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4、5、6、11、12:投诉人列举了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一)三个课堂平台”“3.资源管理平台”的“流媒体点播系统”、“在线网络教研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和“(二)精品录播系统”“1.4K录播一体机”、“11.有源音箱”、“16.组合式键盘”部分内容,提出以上参数设定与实际需求不符,且具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7、8、9:投诉人列举了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二)精品录播系统”“4.智慧黑板”中的部分参数内容,提出将“产品整体尺寸”列为星号条款并不合适,五指按压屏幕功能以及要求CNAS与CMA的检测报告不符合实际需求,具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10: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二)精品录播系统”“7.视频互动应用软件”中要求的参数为硬件参数,与软件采购的定性不符。
投诉事项13、14、16、17: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三)移动双屏便携式录播系统”中“1.双屏便携录播一体机”的接口检测报告;“4.无线云台摄像机”的支持协议;“(五)常态化录播系统”中“1.常态化互动录播一体机”的高低温要求及噪音和混响抑制等级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15: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及技术需求”中“(四)会议室视频会议系统”不属于“三个课堂”建设内容,不应在本次招标项目中出现。
投诉事项18、19、20: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一)评审因素”“2.技术部分40%”中的“产品重要技术参数要求”设置的10条加分项具有倾向性,与实际需求不符;要求产品具有MTBF不小于15万小时的检测报告没有实际使用意义;要求产品具有欧盟RoSH指令规定的检测报告没有依据,具有倾向性。
(二)投诉人相关投诉诉求:
1.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限定性、排他性、不合理性。
2. 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原则,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 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停止该项目采购,对不合理参数依照有关法规做出相应修改。
二、被投诉人投诉办理及回复情况
我局在受理投诉之后,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并对投诉中提及的问题向被投诉人进行求证,被投诉人回复如下: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认为本招标文件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发布范本编制,报名所用邮箱为专用工作邮箱,被投诉人与代理方已签署保密协议,因此不予修改。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认为该方案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现实需求数次优化而定,且市面上大部分品牌均可以满足此要求,因此不予修改。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认为考虑到本项目后期的可扩展性和升级需要,例如平台数据迁移,需要将前期的私有云部署更改为公有云,因此要求平台支持私有云、公有云、混合云模式是符合实际需求的,本条不予修改。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出的关键词搜索功能、网络教研功能是“三个课堂”建设的基本功能要求,且市面上大部分品牌均可满足。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认为网站一键置灰功能需在国家重大活动时使用,且只需一条代码即可实现,并非技术垄断;自动课表多个厂商均能满足和响应。
投诉事项6:被投诉人认为对于接口数的要求为至少、不低于该接口数,而非限定某特定接口数,因此不具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7:被投诉人认为己方未限制固定产品尺寸,设立尺寸范围是基于教学规划预期。
投诉事项8:被投诉人认为五指按压屏幕不是独家设计,且设计不落后,多个厂家均支持该功能。
投诉事项9:被投诉人认为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是为了防止虚假应标,不存在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投诉事项10:被投诉人认为该参数描述为软件。
投诉事项11:被投诉人认为需考虑设备在互动时极限使用场景,因此不作修改。
投诉事项12: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截图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差异大,不存在倾向性,因此不作修改。
投诉事项13:被投诉人认为产品检测报告是为了防止虚假应标,标注星号是由于被投诉人方重视该产品的教学需求,因此不作修改。
投诉事项14:被投诉人认为GB/T28281协议在教育视频领域有广泛应用,标注星号是由于被投诉人方重视该产品的教学需求,因此不作修改。
投诉事项15:被投诉人认为《教育部关于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建立健全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视频会议属于信息化手段,因此并非采购无关项目。
投诉事项16:被投诉人认为对于设备耐高低温检测的要求,是为了保证突发情况下,产品具备可靠性、成熟性、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求,并非不切实际。
投诉事项17:被投诉人认为该方案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实际需求优化而定,并多次组织区内外及市级专家组进行讨论、论证后形成的。
投诉事项18:被投诉人认为设置加分项是希望更多有能力和竞争优势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而非限制性条件。
投诉事项19:被投诉人认为设置MTBF不低于15万小时是确保设备能够持久、稳定使用的,且绝大多数厂商均能满足和响应。
投诉事项20:被投诉人认为要求产品进行ROHS检测是为了保护学生、老师身体健康,且无文件要求不能使用ROHS指令。
三、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投诉及质疑事项,并向被投诉人进行了进一步求证。投诉办理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发布范本编制,且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投标人串通,我局也未接到类似违法行为的举报,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资料,该架构为经过现实需求论证的方案,具备现实可行性,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资料,该项内容是为后期提供的扩展需要,具备现实可行性,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回复,关键词搜索功能及网络教研功能属于基本功能要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5:
被投诉人回复,网站一键置灰功能是必要且合理的,不存在技术垄断。但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证明自动课表对其他品牌的适用性,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6、7: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证明接口数量参数及产品整体尺寸参数要求的普遍适用性,因此我局认为该两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8: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证明满足五指按压屏幕功能要求的普遍适用性,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9、13:
经查,智慧黑板主工具条、书写笔的功能及双屏便携录播一体机的接口数量及功能要求简单,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无需提供不必要的检测资料,且被投诉人未提供特别检测的必要性依据,因此我局认为该两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0: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证明“视频互动应用软件”的第4分项为软件参数,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1:
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资料不能证明要求1000套有源音箱同时使用不串频符合实际需求,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2: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证明“组合式键盘”参数要求的普遍适用性,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4: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说明摄像机要求GB/T28281协议的必要性和普遍适用性,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5: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证明视频会议系统属于“三个课堂”项目,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6: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说明产品要求在低温-30℃下正常工作的必要性,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7: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说明常态化互动录播系统要求降噪混响支持5个等级的噪音抑制和5个等级的混响抑制的必要性和普遍适用性,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18:
被投诉人回复,产品重要技术参数为众多厂家采纳开发的通用性公共参数,但被投诉人未提供需要各项检测报告的证据依据,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19: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说明要求产品应具有MTBF不小于15万小时检测报告的必要性,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20:
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依据证明欧盟RoSH指令的检测报告适用于我国,因此我局认为该项投诉成立。
上述事实,招标文件、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函、投诉取证资料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我局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中的第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联系电话:48658810
附件:送达回执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0日
抄送:重庆市綦江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重庆杨川建筑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綦江财处理〔2022〕1号) |
受送达人 | 看云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收件时间 | 2022年月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
备注 | |
送达人 |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室;邮编:401420;联系电话: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