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洛林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重庆洛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新
授权代表人:李辉 联系电话:13101301986
通讯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53号10-3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农产品质量和环境监测站
通讯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农产品质量检测和农村能源与农业环境建设管理站
联系人:李潇 联系电话:18323051645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2022年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叶面阻控剂采购”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6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6月23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依据及投诉诉求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书中:“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服务):项目技术要求:1.技术指标:(1)Si≥150g/L、Na≤10.0g/L、水不溶物≤10.0g/L。(以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为准)。(2)pH(1:250倍稀释):5.5-11.5。注:供应商须提供满足招标技术需求的叶面阻控剂肥料登记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和1年以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的叶面控剂检验报告(复印加盖投标人鲜章)”的参数要求使得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投诉人认为叶面阻隔剂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而是一个企业一个标准。因此,招标文件中对叶面阻隔剂技术指标的设定排除了其他具备同等功效吐面阻隔剂登记证供应商的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力,歧视其他合法厂商,限定了中标登记证范围,指向性明显。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满足招标技术需求的叶面阻控剂肥料登记证证书,招标文件规定PH为:5.5-11.5,若要响应招标文件,则肥料登记证的PH须为:5.5-11.5方能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经查询,全国肥料登记证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若被投诉人解释PH仅是一个区间范围,那么,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首页>机构种植业管理司>肥料登记与备案”查询可得满足采购方技术要求的肥料登记证仅有3家,即:(一)上海诺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肥(2018)准字10302号,(二)武汉诺威特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农肥(2018)准字12397号,(三)美国卡斯特农化有限公司--农肥(2018)准字13592号。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的设定,明显具有指向性和限制性,排除了其他具备同等功效叶面阻控剂登记证供应商的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力。
投诉人请求被投诉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参数及需求进行调整,提供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机会。
二、被投诉人的答复
1.关于“叶面阻隔剂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而是一个企业一个标准”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5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含硅水溶肥料》(NY/T3829-2021),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被投诉人本次采购的叶面阻控剂通用产品名称为中量元素肥料,所设定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最新的农业行业标准要求。
2.关于“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满足招标技术需求的叶面阻控剂肥料登记证证书,招标文件规定pH为:5.5-11.5,若要响应招标文件,则肥料登记证的pH须为:5.5-11.5,方能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经查询,全国肥料登记证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请被投诉人予以解释”的回复:
被投诉人此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中针对pH值指标的设定原文表述为:“(2)pH(1:250倍稀释):5.5-11.5”,并没有附加“以肥料登记证证书为准”的要求。且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叶面阻控剂绝大部分均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pH值要求,被投诉人列举超5家以上企业肥料登记证证书的资料。
3.关于“若采购方解释pH仅是一个区间范围,那么,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首页>机构>种植业管理司>肥料登记与备案查询可得满足采购方技术要求的肥料登记证仅有3家,即:(一)上海诺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肥(2018)准字10302号,(二)武汉诺威特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农肥(2018)准字12397号,(三)美国卡斯特农化有限公司农肥(2018)准字13592号”的回复:
通过投诉人查询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首页>机构>种植业管理司>肥料登记与备案查询,满足采购技术要求的肥料登记证不止3家,且被投诉人列举了超3家企业肥料登记证满足此参数要求的资料。
三、投诉处理及决定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经审查查明:
1.投诉人称叶面阻隔剂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而是一个企业一个标准。经我局审查,被投诉人已向我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含硅水溶肥料》(NY/T3829-2021)。该标准属于国家推荐行业标准,被投诉人制定采购需求参数时,参考该标准中的内容,并在此标准内根据自身需求,制定相关参数,并无不妥。
2.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满足招标技术需求的叶面阻控剂肥料登记证证书,招标文件规定pH为:5.5-11.5,若要响应招标文件,则肥料登记证的pH须为:5.5-11.5,方能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经查询,全国肥料登记证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经审查,采购文件原文表述为:“第二篇询价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二、项目技术要求:1.技术指标:(1)i≥150g/、a≤10.0gL、水不溶物≤10.0gL(以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为准)。(2)pH(1:250倍稀释):5.5-11.5。2限量指标:5mg/ kg; / kg: Cd< 10mg/ kg: 50mg/ kg: Cr<50mg/kg。3.包装规格:≤500m瓶。注:供应商须提供满足招标技术需求的叶面阻控剂肥料登记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和1年以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叶面阻控剂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鲜章)。”
原采购文件中并没有注明“pH值以肥料登记证证书的为准”的要求,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是经过1:250倍稀释后液体的pH值应达到5.5-11.5。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3家以上企业满足本参数要求的资料,故我局认为投诉人所诉“全国肥料登记证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能成立。
3.投诉人称“若采购方解释pH仅是一个区间范围,那么,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司)网站首页>机构>种植业管理司>肥料登记与备案查询可得满足采购方技术要求的肥料登记证仅有3家”,参数具有指向性。
被投诉人按照投诉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址,并结合部分投标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资料进行查询。除投诉人所诉中已满足技术要求的3家外,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另外2家企业也满足采购人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因此我局认为不存在被投诉人所称只有3家满足的情况,不具有指向性。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等在案佐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本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 联系电话:48658810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5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政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綦江财处理〔2022〕6号) |
受送达人 | 重庆洛林商贸有限公司 |
收件时间 | 2022年 月 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
备注 | |
送达人 |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室;邮编:401420;联系人杨哲,电话:023-4865881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