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溪中学) 綦江财处理〔2021〕9号
投诉人:重庆桥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帮云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老街印象1栋2单元14-7
授权代表:杨思慧 联系电话:13*******56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东溪中学
联系人:翁明勇 联系电话:15*******33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1年8月23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东溪中学班班通采购(项目编号:QJJY-2021-C094)质疑答复,于2021年8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投诉及事实依据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整机采用全金属外壳设计,86寸或以上超高清LED液晶触控屏,显示比例16:9,分辨率≥3840*2160,灰度等级≥256级,玻璃硬度≥9H;内置安卓系统版本不低于Android9.0,内存≥2GB,存储空间≥8GB;整机内置 2.1 声道扬声器,额定总功率≥ 50W(提供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提出质疑,并建议修改为“不低于Android7.0,内存≥2GB,存储空间≥8GB”。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整机具有护眼功能,设备支持一键启动微课录制(录屏)功能,可将屏幕中显示的课件、音频内容与老师人声同时录制。(以上所有要求须提供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提出投诉,认为该参数具有指向性,要求删除 “(以上所有要求须提供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整机内置非独立的高清摄像头,可拍摄不低于 800 万像素数的照片,摄像头对角角度≥120°,支持远程巡课应用,PC通道下支持通过视频展台软件调用摄像头进行二维码扫码识别”。认为“提供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要求具有指向性。
投诉事项4: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外接电脑设备可连接至整机,可把外接电脑设备画面投到整机上,同时在整机上操作画面,可实现触摸电脑的操作,外接电脑设备可直接调用整机内置的摄像头、麦克风、扬声器,在外接电脑可拍摄教室画面”要求可以外接电脑不合理,并要求删除该参数。
投诉事项5:投诉人对采购文件“PC模块无需工具可快速拆卸,支持不断电情况下热插拔,以便快速维护或替换模块”提出质疑,并要求删除“支持不断电情况下热插拔”。
投诉事项6:投诉人列举了采购文件“壁挂高清数字展示台”中序号1-9项内容,并提出建议要求删除 “以上各参数提供CNAS检测报告复印件”。投诉人认为第一次招标文件没有此项要求,第二次招标文件反而提出提供检测报告。
投诉事项7:投诉人提出采购文件“软件及资源”中的十多项采购参数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
(二)投诉人相关投诉诉求:
希望指定合理参数要求,取消或者修改某些限制性控标参数及不合理的评分标准。请求按照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建议进行修改,对招标参数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二、被投诉人质疑办理及回复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
被投诉人认为:较高配置的安卓系统,可以支持扩展的教学应用和功能,有些专业的教学软件是在安卓系统下运行的;其次,安卓系统作为一体机产品的底层系统,一体机的多种功能都是建立在安卓系统下的,因此被投诉人要求安卓9.0或以上标准,属于合理要求。同时投标现场,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更利于我方去评标。
针对投诉事项2、3:
被投诉人认为:各个厂家的产品,对其功能都有详细的检测报告做证明,在招投标项目,评标过程中,专家认的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这些报告才专业并且具有说服力,投诉人提到希沃满足该参数要求,但并没有证明其他品牌都不满足。
针对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认为:该参数涉及到一体机的开放性和接口的全功能性,目前一体机行业很多厂家都配备了全功能的TYPE-C接口或其他接口,这些接口的传输速率大,兼容功能多,一个接口就可以实现以前很多接口的功能,因此我方做出此要求,且满足该要求的一体机,在外接电脑上就可以直接完全操作一体机,在一体机上也可以完全操作外接电脑,避免了来回切换,这属于提升教学效率,降低使用难度的好功能。作为采购人,有权利对采购的产品质量及功能做出合理的要求。
针对投诉事项5:
被投诉人认为:在不断电的情况下支持热插拔,就是为了避免对电脑和平板的损害。电脑模块很有可能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接触不牢,为了安全考虑,支持热插拔的电脑模块,在此情况下带来的安全风险一定是最低的。
针对投诉事项6:
被投诉人认为:在评标过程中,功能是否满足,被投诉人的判断依据是权威检测报告,而不是凭投标人自己的说法。
针对投诉事项7:
被投诉人认为:“软件及资源”中提出的十多项采购参数,都是学校教学切实需要的功能,被投诉人有权对采购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提出要求,且这些参数不作为限制性条件,不满足其中的某些功能,仅仅是扣分而已。
三、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并针对投诉内容,向被投诉人进行了进一步补证。经审查查明:
投诉事项1:根据被投诉人举证材料,市场上班班通行业有三家及以上产品满足上述参数,不具有唯一性。本次项目主要用于学校现代化教学,其设置“内置安卓系统版本不低于Android9.0”是被投诉人的合理要求。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人要求删除“需提供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经我局审查,被投诉人提出提供检测报告,能有利于判断产品是否符合采购标书参数,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有利于保障项目服务质量,属于被投诉人合理采购要求。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人列举标书内容“整机内置非独立的高清摄像头,可拍摄不低于 800 万像素数的照片,摄像头对角角度≥120°,支持远程巡课应用,PC通道下支持通过视频展台软件调用摄像头进行二维码扫码识别”,要求删除“提供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经我局审查,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有利于保障项目服务质量,属于被投诉人合理采购要求。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外接电脑情况很少,被投诉人没有必要要求此功能,并要求删除该要求。经我局审查,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属于被投诉人合理采购要求。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5:“支持不断电情况下热插拔”属于考虑了安全因素的合理要求,且根据被投诉人举证材料提供了市场上三家及以上产品满足热插拔参数的情况。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投诉人称采购文件中“壁挂高清数字展示台”中1-9条参数均要求“各参数提供CNAS检测报告复印件”, 并要求删除“各参数提供CNAS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声称第一次招标文件没有此项要求,第二次招标文件反而提出提供检测报告。经我局审查,被投诉人只在2021年8月16日发布过一次询价公告,之后并未作补遗公告,因此,并不存在第二次招标文件。采购人要求提供检查报告,有利于判断产品是否符合采购文件参数,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有利于保障项目服务质量,属于被投诉人合理采购要求。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投诉人列举采购文件“软件及资源”中提出的十多项采购参数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经我局审查认为,该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属于被投诉人合理采购要求,且作为功能性描述,不是必须的限制性条款,被投诉人举证材料提供了市场上三家及以上产品满足该参数的情况。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招标文件、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函、投诉补证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 联系电话:48658810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