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古南中学) 綦江财处理〔2021〕8号
投诉人:重庆桥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帮云
通讯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老街印象1栋2单元14-7
授权代表:杨思慧联系电话:13*******56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中学
联系人:刘正果联系电话:13*******12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1年8月16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古南中学班班通采购(项目编号:QJJY-2021-C056)质疑答复,于2021年8月23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及事实依据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要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3、设备支持通过前置面板物理按键一键启动录屏功能。”
投诉事项2:要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4、具备嵌入式系统,版本不低于Android9.0,内存≥2G,存储空间≥8GB。”
投诉事项3:要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5、三合一电源按键,同一电源物理按键完成Android系统和Windows系统的开机、节能熄屏、关机操作。”
投诉事项4:要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9、摄像头具备摄像头工作指示灯,摄像头运行时,有指示灯提示。”
投诉事项5:投诉人列举“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11、支持前置Type-C接口,通过Type-C接口实现音视频输入,外接电脑设备通过标准Type-C线连接至整机Type-C口,即可把外接电脑设备画面投到整机上,同时在整机上操作画面,可实现触摸电脑的操作,无需再连接触控USB线,外接电脑设备可直接调用整机内置的摄像头、麦克风、扬声器。”投诉人称该采购要求与希沃产品参数描述一致,该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
投诉事项6:投诉人要求删除“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13、具备智能手势识别功能,在任意信号源通道下可识别五指上、下、左、右方向手势滑动并调用响应功能,支持将各手势滑动方向自定义设置为无操作、熄屏、批注、桌面、半屏模式。”投诉人认为该参数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7:投诉人列举“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86寸交互智能平板-5、置蓝牙模块,蓝牙支持Bluetooth 4.2 标准,工作距离不低于12m,能连接外部蓝牙音箱播放音频,也能接收外部手机通过蓝牙发送的文件。”投诉人认为该参数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投诉事项8:投诉人列举“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电脑模块-1、主板采用H310芯片组,搭载Intel 8代酷睿系列i5 CPU或以上,4GB DDR4内存或以上,256GB或以上SSD固态硬盘。”投诉人认为该参数具有指向性、排他性,要求删除“主板采用H310芯片组”。
投诉事项9:投诉人列举“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电脑模块-3、和整机的连接采用万兆级接口,传输速率≥10Gbps,和整机的连接接口针脚数≤60pin,尺寸≤28.1mm*5.3mm。”投诉人认为该参数具有指向性、排他性,要求删除“和整机的连接接口针脚数≤60pin,尺寸≤28.1mm*5.3mm。”
投诉事项10:投诉人要求删除“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电脑模块-4、采用按压式卡扣,无需工具就可快速拆卸电脑模块。”
投诉事项11:投诉人列举“第二篇-招标项目技术参数- 5、★该软件须与一体机为同一品牌,且制造商具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4或以上认证,提供该证书复印件。”投诉人认为该参数具有指向性、排他性。
(二)投诉人相关投诉诉求:
请求财政局严查招标参数,暂停该项目的采购,重新更改参数,取消唯一性、指向性。
二、被投诉人针对投诉1-11事项的回复情况
1. 被投诉人在答复中表述,其已在补遗文件中,明确列出了“原参数”以及用来替换“原参数”的“新参数”,而投诉人的通篇投诉都是针对“原参数”的。
2. “新参数”挂出后,“原参数”已经失效,该份投诉书的投诉本体已经不存在,因此该投诉书是没有意义和无效的。
三、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我局也向被投诉人进行补证。经查,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3日对原采购文件进行了补遗,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我局发现,投诉人的投诉名称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中学购置班班通设备一批补遗(二)”,而提出的投诉内容却是对应了被投诉人补遗之前的原采购文件,在补遗文件中基本找不到对应的投诉内容。经审查查明:
1. 投诉事项2:经补遗后,主要投诉点集中在“版本不低于Android9.0,内存≥2G,存储空间≥8GB”等在补遗中未修改的部分。经查,本次项目主要用于学校现代化教学,其设置“版本不低于Android9.0,内存≥2G,存储空间≥8GB”等是根据教学实际需求设置的功能性参数,该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属于被投诉人合理采购要求。同时根据被投诉人的举证材料,市场上有三家及以上产品满足上述参数。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2. 投诉事项7:经补遗后,主要投诉点集中在“蓝牙支持≥Bluetooth4.2标准,且工作距离不低于12m”等在补遗中未修改的部分。我局认为,该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属于被投诉人合理采购要求。根据被投诉人的举证材料,市场上有三家及以上产品满足上述参数。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3. 投诉事项11:采购文件要求,针对“★号条款中所有软件须与一体机为同一品牌,且制造商具备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4或以上认证,提供该证书复印件”。我局认为,该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有利于保障项目服务质量,属于被投诉人合理采购要求。根据被投诉人举证材料,市场上班班通行业有三家及以上产品具有CMMI4证书。
因此,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4. 投诉事项1、3、4、5、6、8、9、10项:由于投诉内容是针对补遗之前的采购文件内容,而被投诉人已通过补遗对这些投诉事项进行了修改和删除,且在补遗文件中找不到投诉事项指向的内容。因此,我局认为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质疑文件、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函、投诉补证等在案佐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联系电话:48658810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