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维克多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綦江财处理〔2021〕2号
投诉人:内蒙古维克多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绅礼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攸攸板镇刀刀板村
授权代表:刘建伟 联系电话:13*******00
被投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人:余静 联系电话:13*******00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2020年11月30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重庆市綦江区2021-2022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本采购(项目编号:QJJY-2020-C119)质疑答复,于2020年12月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0年12月7日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 投诉人投诉及事实依据
投诉人于2020年11月20日就该项目评审过程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0年11月30日对质疑作出答复。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适用的标准落后,不适合环保健康的政策要求,质疑回复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人事实依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规定,财政状况较好的区县可以采用高于(DB50/T203-2009标准)的标准采购作业本,连财政状态相对不好的酉阳、彭水等地都在采用高于地方标准的标准采购高质量作业本,标准、质量提高了,但并不增加财政经费和提高作业本单价,为何还要采用明显落后的低标准。
投诉事项2:质疑回复未解决以专利进行控标的根本问题。
在投诉人质疑中指出,招标文件第二篇技术要求提供防近视纸张(含频谱反射波长)且完整的证明材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在补遗中虽将“反射频谱波长”去掉,但仍属于换汤不换药,毕竟持有防近视纸纸张专利的供应商也是屈指而数,对于满足其他条件的供应商是不公平的,仍存在以特定专利进行控标的行为。本此招标项目面对的是作业本供应商,应当对作业本要用的纸张专利进行限制。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
1、被投诉人在该回复中仍未对生产线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程度加以明确描述,只用一个“更”概括,未明确或提出此类生产线的具体标准,究竟怎么算“技术更新、效率更高、更节能环保”,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材料说明设备的先进性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些全凭被投诉人和评审的主观认识,明显增加主观评分因素控标的因素;
2、关于“荣誉”得分,投诉人认为卫生安全产品认证是供应商自愿申请,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也是变相的强制供应商申请这一认证;指定政府颁发就是指定了特定范围内的奖项,被投诉人就是通过先限定范围,然后在有限范围内为某供应商设置更多得分项以达到使其中标的目的。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被投诉人对技术标准是否统一的解释有误。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地方标准,对采购产品即作业本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都有统一要求,包括纸张、印刷、售后服务等,这是对供应商采用统一要求,供应商只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就能参与该采购项目。
(二)投诉人相关投诉诉求:
投诉诉求1: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撤销并重新作出质疑答复。
投诉诉求2: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中质疑相关部分内容,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被投诉人质疑办理及答复情况
投诉事项1的答复: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作业本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24号)明确规定:推荐执行重庆地方标准DB50/T203-2009《中小学生作业本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财政条件较好的区县可以执行高于DB50/T203-2009的相关标准采购作业本。因此,采购人选择执行重庆地方标准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至于是否选择执行高于DB50/T203-2009的相关标准,文件的指导思想是建议“可以”而非“强制”要求。
投诉事项2的答复:
经审查,将“(二)技术参数”中第2条更改为:“2.★内页均采用70g/㎡防近视双胶纸(投标时须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防近视功能且有效的一套完整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投标人鲜章),钢笔书写不浸不透。”
投诉事项3的答复: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需求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明细表设值生产能力、认证、荣誉作为评审因素,是对投标供应商的技术、信誉、履约能力、是否诚信经营等综合考量。
智能化联动生产线、数字化生产线是较传统生产设备的技术更新、效率更高、更节能环保的生产线,只要投标人提供了证明资料均获得相应分值。
本次采购标的核心产品是“学生作业本”,该产品由纸张印制加工而成,“卫生安全产品认证”(纸质印刷品类)是对原材料、印前、印后、辅材通过卫生安全产品认证,与本项目采购产品密切相关,以及其他几项认证是对供应商具有完善的诚信经营、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等的考量认证,属于投标人自愿申请认证范畴。关于“荣誉”评分因素,采购人并未指定某个奖项才能得分,只要投标人提供了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均能获得该分值。质疑人质疑为个别供应商特意设置的加分项,进行特殊照顾的事实不符,本项评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立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信誉、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投诉事项4的答复:
采用“综合评标法”或者“最低评标价法”,是由采购需求确定,本次政府采购需求“价格因素”、“成本控制”不是唯一考核因素,采购标的质量、供应商履约能力、技术标准、服务水平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综合评标法更能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其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方法标准、安全环保标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潜在投标供应商因其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等诸多因素不尽相同,因其技术参数如纸张克重、无荧光性物质指标、印刷工艺流程等存在差异,因而其技术标准并不统一。按照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理解,所有政府采购的16开和32开学生作业本就只能采购最低评标价法,这是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相悖的。一是16开和32开仅是规格,并非技术标准,而各潜在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是不尽相同的。二是基江辖区内各中小学校相距分散,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也不尽相同,按送货必须到校的要求,对潜在供应商的配送保障能力、供应服务水平和售后服务能力都是较大的考验。这只有统一的要求而没有统一的标准,为确保我区各中小学所需作业本能及时、顺利、安全的配送到位,教委必须要对潜在供应商的服务保供能力和保障措施进行考察,择优合作;因此,此两项均是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情形。
综上,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事项1、2、3、4的理由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在办理投诉的过程中,充分关联了投诉人的相关质疑事项。
投诉事项1: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作业本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24号)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安全、环保、成本等因素,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推荐执行地方标准DB50/T203-2009《中小学生作业本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财政条件较好的区县可以执行高于DB50/T203-2009的相关标准采购作业本”。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按照重庆市推荐执行地方标准DB50/T203-2009《中小学生作业本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采购作业本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执行高于DB50/T203-2009的相关标准由采购人自主确定,并非强制性要求。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
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已将质疑招标文件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含频谱反射波长”进行补遗,修改为“2.★内页均采用70g/m²防近视双胶纸(投标时须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防近视功能且有效的一套完整证明材料,复印件盖投标人鲜章),钢笔书写不浸不透”。
我局认为,提出防近视功能是采购人的合理要求,纸张是作业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未指向专利,本项采购也未排斥专利或其他证明资料,只需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即可,并未以特定专利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
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在评审因素“技术部分”的“生产能力”方面设置了“智能化联动生产线”和“数字化生产线”两项评分,按照综合评分法的要求,需要评审委员会按照印刷工艺、质量、产量、效益、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考量。
我局认为,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在评审因素“商务部分”设置的“认证”与“荣誉”与本项目采购产品相关,包括卫生安全相关要求,是对供应商诚信经营、售后服务、顾客满意程度的考量,“荣誉”也未指向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且每项分值不高,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
本次作业本招标采购使用“综合评标法”是由采购需求确定的。对价格因素和成本控制不是唯一的考量,需要对采购商品的质量、设施设备工艺、供应商履约能力、服务水平、配送保障和售后服务进行综合考量。
我局认为本次采购防近视纸张品类繁多,具有多元化特点,并且装订方式也各有不同,同时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服务水平和售后能力也是作为采购的考虑因素之一。使用“综合评标法”符合本次采购需求。因此,我局认为投诉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杨哲 联系电话:48658810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