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设立三角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小组,组长为镇长,副组长为分管副镇长,应急办负责人、农服中心负责人、建环中心负责人、党政办负责人为组员。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信息发布
收到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后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等渠道向涉险区域、有关部门和单位、村、组干部及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预警响应启动
接到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后,启动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社区)通报预警信息。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镇应急办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会商、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4.1.2 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初报: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镇,镇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
(2)续报。灾情稳定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3)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应在1日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镇在2日内审核汇总上报到区应急局。
(4)对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区应急局初报灾情。
4.1.3 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讯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镇防灾减灾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启动权限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的启动,由镇长批准。
5.2 Ⅰ、Ⅱ、Ⅲ、Ⅳ级响应
5.2.1 Ⅰ级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Ⅱ级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有人员死亡;或者受伤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者单个镇(街道)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或者单个镇(街道)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或者单个镇(街道)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5%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 3 响应措施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镇减灾委启动三角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或本预案,组织动员全镇应急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办督导各村(社区)迅速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镇主要领导靠前指挥,各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减灾救灾先期处置工作。
(3)镇应急办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上报灾情、处置救助相关信息、申请支援等。
(4)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搭建救灾帐篷。
(5)待区政府及相关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在其指挥下开展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
(6)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6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