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事故灾难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突发事故灾难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分级负责的原则。在中央和市、区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隆盛镇境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灾难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镇外其他地区,但对我镇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事故灾难的预防和处置。
1.4.2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组织、管理全镇各级各类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各类突发事故灾难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4.3本预案是全镇各村(居)、各单位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和修订突发事故灾难的部门应急预案;各村(居)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村(居)实际编制和修订村级应急预案。
1.5突发事故灾难的界定和类别
1.5.1突发事故灾难的界定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镇或者某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5.2突发事故灾难的类别
根据我镇实际,突发事故灾难主要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雷击、雪凌、霜冻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事故,以及重大电力、通讯和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伤寒、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放射源丢失,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突发事件,冲击镇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走私、诈骗,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镇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镇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6突发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事态发展趋势及应急方式,我镇突发事故灾难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Ⅳ级),指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故灾难。
(2)较大(Ⅲ级),指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故灾难。
(3)重大(Ⅱ级),指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一个村以上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故灾难。
(4)特别重大(Ⅰ级),指在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故灾难。
各类突发事故灾难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领导机构
成立隆盛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应急委”),作为我镇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镇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是:
主 任:陈安平 党委书记
副主任:黄昌平 党委副书记、镇长
吴永兵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张万华 副镇长
吴小萃 党委副书记
潘长伟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曾 惠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瞿 霞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吴 君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邓茶文 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副镇长
委 员:潘自立 应急办主任
王 震 党政办主任
何晓俊 党群办主任
王 曦 人大办主任
徐 倩 经发办主任
许 维 民政办主任
袁紫忠 平安办主任
熊 锐 规建管环办主任
任晓波 财政办负责人
杨应彬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蔡春秀 文化服务中心主任
余远游 隆盛派出所所长
龚向东 隆盛卫生院院长
镇政府领导按分工负责原则,担任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应急委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职务的人员顶替,不再另行发文。
镇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村(居)、单位的突发事故灾难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市、区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指挥机构
镇应急委领导镇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防火安全委员会、镇安全生产委员会、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镇森林防火指挥部、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等作为镇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事故灾难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镇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市、区、镇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负责全镇专项突发事故灾难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向镇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事故灾难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事故灾难的日常工作,承担镇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日常工作机构
镇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在镇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应急办”),负责办理镇应急委的日常事务。
镇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事故灾难预案,指导、督促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村委会编制、修订突发事故灾难专项预案和镇级总体应急预案,协调全镇重、特大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事故灾难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镇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村委会、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市、区、镇应急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专家咨询机构
镇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准备、级别判定和预案启动及应急结束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镇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2组织体系及运转程序
2.2.1镇应急委统一领导全镇突发事故灾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
2.2.2各村居要成立应急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事故灾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各有关部门在镇人民政府及镇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故灾难。
2.2.4突发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镇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2.5自然灾害由镇社会事务办、规资所、农业服务中心、水保站、应急办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镇应急办、派出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镇卫生院、市场监管所、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镇综治办、隆盛派出所牵头负责处理。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2.2.6突发事故灾难时,镇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应立即向本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向区应急委报告。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故灾难时,镇应急办应提请镇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专项预案。镇应急委作出启动预案的决定后,成立隆盛镇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理指挥部,同时向区政府报告。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派遣专家咨询组、若干工作组和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作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2.3重点管控措施
依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针对我镇实际情况,对下列行业采取重点管控。
2.3.1非煤矿山:应急办负责,依据不同季节特点和重点时段特征,制定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3.2道路交通:应急办、派出所、规建管环办每月进行道路隐患排查;应急办、派出所、农服中心按照区道安办要求上路执法。
2.3.3森林防火:应急办牵头,在森林防火期内组织巡山人员每日开展巡查,在高风险期,及时向领导汇报,加大力量投入,做好巡查、灭火、物资储备等工作。
2.3.4防汛抗旱:农服中心牵头,在汛期来临前对水库进行检查,汛期落实巡库人员,及时更新情况。在旱季前做好储水蓄水工作。
2.3.5地质灾害:规建管环办牵头,落实管理人员,实时监控地灾点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2.3.5危化品:应急办、经发办共同负责,每月对加油站进行检查。应急办每季度检查烟花爆竹经营点,经发办负责燃气安全检查。
2.3.6建筑施工:规建管环办做好施工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是农村自建房屋施工安全。
2.3.7疫情防控:社会事务办牵头,整合镇中心卫生院、各村医疗点力量,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及时收集数据,做好疫情排查管控,储备物资,开展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2.4联动机制
镇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市、区属驻赶单位和武装部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信息报送与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各村居、各单位要建立信息监测系统,负责突发事故灾难信息的日常监测和初步研判,及时、客观预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预测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2预测信息确定后,应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镇应急办在接到可能发生突发事故灾难相关信息的报告后,应立即予以复查、核实,对可能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故灾难的,立即向镇应急委报告,同时向区应急委报告。
3.2信息报告
3.2.1突发事故灾难的信息报送以党政办公室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各村委会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事故灾难有密切工作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镇政府报告突发事故灾难的责任主体。
3.2.2各村委会、各单位值班机构关于突发事故灾难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故灾难,各村委会、单位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接报后2小时内向镇应急委和区应急委报告。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故灾难,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和镇级有关部门视突发事故灾难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镇应急委,经镇应急委同意后上报区应急办和区级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故灾难,镇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镇应急委,并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区应急办和区级有关部门。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故灾难,镇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镇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区政府,抄送区政府有关部门。
3.2.4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存在的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5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2.6如突发事故灾难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2.7突发事故灾难发生期间,应坚持重大信息即发即报制度,并可视情况或按上级要求执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因上述行为导致对处置事故灾难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相关部门严肃查究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8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故灾难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预警
3.3.1依照突发事故灾难性质、发生地域的不同,事发地的村委会和事件涉及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为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响应村委会、单位应将预警的基本情况、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信息迅速上报镇党政办公室,并提供持续信息支持和保障,做好接警、处警各项准备工作。
3.3.2镇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故灾难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3.3.3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3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和橙色表示,蓝色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事故灾难,黄色代表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故灾难,橙色代表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故灾难。
(1)镇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并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镇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突发事故灾难。
(2)镇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区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故灾难。
(3)镇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对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故灾难的,由镇应急委报请区应急委同意后,由区应急办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故灾难。
3.3.4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3.5法律、法规对突发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4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1依托110系统成立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通信中心,改造、整合现有110、120、122、119、防洪、防震等公共事业接处警指挥调度系统,建立全镇统一指挥协调的应急处置平台。110是全镇突发事故灾难的报警电话。
3.4.2突发事故灾难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讯网络、防空警报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分级负责
镇内发生突发事故灾难,由各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故灾难,由事发地村委会、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故灾难,由事发地村委会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镇应急委接报告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事故灾难,由事发地村委会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镇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镇级预案进行处理,并向区政府请求援助、支持。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故灾难,由事发地村委会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镇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镇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动用全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迅速报请区应急委启动区级预案,加强处置力度。
4.2先期处置
4.2.1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事故灾难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事故灾难级别之前,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4.2.2事发地村委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如下必要的应急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向有可能波及或受到影响的其他村通报情况;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4.2.3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村委会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镇应急办报告。
4.2.4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达到一般(IV级)突发事故灾难标准的,由村委会配合镇政府进行处置,镇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4.3扩大应急
4.3.1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对达到较大(Ⅲ级)突发事故灾难标准的,事发地村委会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镇应急办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2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村委会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Ⅱ级)突发事故灾难标准的,由镇应急办报请镇应急委决定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镇应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镇应急委和镇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镇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村委会作出具体指示,责成村委会、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6)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的级别和发展态势,镇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请镇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镇党委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区、乡镇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镇党委领导的指示,及时将有关领导的指示传达到事发地村委会和镇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4.3.3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事发地村委会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故灾难标准的,镇应急委发出指令,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镇应急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调集全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处置。同时,报请区应急办启动区级预案进行处置。
4.4现场指挥
4.4.1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镇应急办和镇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4.2镇应急委和镇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l)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镇党委、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4.3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派出所、应急办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院、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派出所、交警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办、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安置措施,领取和发放生活必需品,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村委会、镇政府,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办、民政办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及保障供电畅通等。
(8)应急通信组:由电信局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村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宣传委员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有关领导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各工作组之间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其协作关系如下:
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交通管制组—治安警戒组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生活保障组
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生活保障组
应急通信组—综合信息组
社会动员组—新闻报道组
4.4.4突发事故灾难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4.4.5在对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过程中,专家咨询委员会或现场成立的专家组要迅速对突发事故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镇应急委、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新闻报道
4.5.1突发事故灾难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5.2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4.5.3发生一般(Ⅵ级)、较大(Ⅲ级)和重大(Ⅱ级)突发事故灾难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区人民政府新闻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灾难的相关情况。
4.5.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故灾难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6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1)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村委会和镇民政办、社保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3)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受灾人员安置及转移工作,事发地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4)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村委会或有关部门进行突发事故灾难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受灾群众救济经费由隆盛财政所安排,必要时申请区和市财政补助。
5.2.2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鼓励并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救助捐赠工作机构和仓储设施,接受各种社会捐赠。
5.2.3救济救助款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发放的原则。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灾后生活、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以及灾后重建。对灾款灾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3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事故灾难进行调查,突发事故灾难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事故灾难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的机构要及时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事故灾难积累经验。
6保障措施
6.1电力通信与信息保障
由电信支局、电管站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镇的供电体系和网络体系,维护管理好供电设施、通信设备和线路,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现场的供电保障和通信保障方案。
6.2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各村委会和镇直有关单位要调查、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确定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应急队伍保障
由派出所、应急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充分依靠民兵,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建立各类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制定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由派出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动态数据库,确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应急期间调用或征用交通运输工具等制度,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道路设施受损的抢修保通等保障措施。应急期间,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院负责牵头,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根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建立动态数据库,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动方案,认真研究、整合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
6.6治安保障
由派出所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集、布控方案、值班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社会面控制,在突发事故灾难现场周围区域开展治安巡逻防范。配合相关单位对突发事故灾难周边地区及重要场所、设施和目标采取严密的警卫措施,严防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乘机捣乱破坏,及时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
6.7物资保障
由民政办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处理突发事故灾难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定物资调拨、紧急配送和组织生产方案、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方案,建立镇、村物资储备库,加强物资储备,确保处理突发事故灾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8经费保障
由财政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要确定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日常经费保障措施。
6.9社会动员保障
由各村居、政府牵头,充分发挥我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根据突发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程序,制定相关的保障措施。
6.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由镇政府负责,规划和建设突发事故灾难的人员紧急避难场所。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事故灾难的意识和能力。
7.2培训
各村居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灾难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村委会、有关单位参与处理突发事故灾难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3演习
各村居和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事故灾难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镇应急办备案。
8奖惩
8.1表彰奖励
在处理突发事故灾难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责任追究
在处理突发事故灾难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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