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2.2现场指挥部17
3监测预警21
3.1风险监测21
3.3预警机制22
4.2信息发布27
5应急响应28
5.1响应原则28
5.2先期处置29
5.3分级响应30
5.6社会动员34
5.7响应结束34
6后期处置35
6.1善后处置35
6.2事故调查37
6.3恢复重建37
6.4总结评估37
7责任与奖励37
8应急保障38
8.11法制保障44
9.1宣传教育44
9.2培训44
9.3应急演练45
10预案管理45
10.1预案修订45
11附录46
11.1术语解释46
11.6事故分级61
建立健全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工作流程,提升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綦江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实际,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綦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1.4.1党委领导,统分结合。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管委会等持续完善分类管理、源头防控的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对职责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专业处置、社会参与”工作格局。
1.4.2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忧患意识,坚守生命安全红线,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最大限度降低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4.3预防为主,源头防范。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产安全工作方针,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应急管理工作重心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难损失向减轻灾难风险转变。
1.4.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完善应急管理领域法规和标准体系,推进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采用先进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1.4.5协同融合,联防联控。
坚持以整体优化、协同融合为导向,统筹存量和增量、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发展,加强应急安全保障设施与其他行业、种类基础设施融合联动,健全完善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及周边区县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
1.4.6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各方责任,建立区、街镇两级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区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街镇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辖区内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应对工作。强化社会参与,组织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建材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提升社会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
经统计,全区现有规上建材企业共计24家,主要分布在工业园区北渡组团、桥河组团以及永城镇,古南街道、三江街道、安稳镇、扶欢镇、篆塘镇等街镇存在少量分布。
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从以下几类辨识:
(1)水泥制造
生料制备、热料烧成、水泥制成及发运、储存等环节,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缺失等发生安全事故。一是生料制备环节堆料和取料作业同时进行,易发生坍塌、中毒、窒息事故。二是部分设施设备未设置隔离、安全防护装置,可能导致机械伤害、高温灼烫、高处坠落等事故发生。三是部分设施设备违规运行,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四是易燃固体废物堆场、堆棚、纸袋库等场所因管理不当,易发生火灾事故。五是操作人员对系统工艺、参数特点和安全要求不熟悉,发生其他安全事故。
(2)玻璃制造
原料配料混成、熔融、成型、热处理、切割、装箱、储运等环节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一是因部分设施设备未设置隔离、安全防护装置,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二是熔融环节,窑炉高温运行或窑炉池壁、池底等耐火材料缺陷,导致玻璃液泄露,发生高温灼烫、火灾事故。四是点火烤窑过程中,易燃易爆气体泄露,发生爆炸事故。五是部分设施设备违规运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六是切割、装箱、储运环节可能发生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事故。
(3)建筑卫生陶瓷制造
原料加工、成型、烧成等环节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一是原料加工环节破碎机、球磨机等设施设备违规作业、无安全防护装置,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事故。二是泥浆池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作业人员作业或检修设备时,可能掉入泥浆池,发生淹溺、窒息、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事故。三是喷雾干燥塔因供气管路密封不良、点火停气顺序错乱、塔体附近明火作业等,导致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发生。四是烧成、窑炉运行过程中,因气体发生泄漏、备用燃气切换顺序错误等,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事故。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一是煤气发生炉夹套缺水,可能导致锅炉爆炸事故发生。二是料斗或料仓可能发生物料坍塌事故。三是竖窑检修过程中,因窑内一氧化碳含量超标,导致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四是成型机等设施设备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违规作业,存在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可能性。五是干燥烧成过程,可能发生高温灼烫、触电事故。六是起重过程中,因起重部件存在缺陷或未配备保险装置发生起重伤害事故。
(5)石膏板制造
一是原料输送过程中,输送机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作业人员违章用手清理集料器等,发生机械伤害事故。二是导热油系统未设置紧急循环油泵或未设置自动停炉保护装置,极易导致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三是未设置专用储库或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存在发生火灾事故安全隐患。
本预案作为应对全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是全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衔《重庆市綦江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下接各街镇、管委会及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
綦江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建材指”),现场指挥部,各街镇、管委会应急机构,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专家组5部分组成。
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则上由区建材指负责应对,必要时,提请上级启动有关指挥部负责应对。
区建材指是全区为应对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临时设立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快速响应,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区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总工会、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园区管委会及事发地街镇等组成。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2.1.2区建材指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材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指导全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助、恢复与重建等重大项目建设;
(4)统一指挥处置全区Ⅲ级、Ⅳ级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协助配合国家、市级处置Ⅰ级、Ⅱ级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5)在应对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提请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及请示有关事项,协调与市级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其他地区等单位关系;
(6)计划安排、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区建材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建材指办”)在区应急局,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023—61271258。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关于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政策;
(2)负责督促区建材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助工作;
(4)负责组织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5)指导、督促各街镇、管委会、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修订相应应急预案;
(6)承担区建材指办其他日常工作。
区建材指各成员单位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各部门应根据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需要,结合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专业处置方案,建立、完善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建材指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区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关于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指示;负责向区政府提供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重要情况,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参谋服务;负责统筹全区事故救援信息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政府系统关于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工作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及信息收集报送能力建设;落实市、区领导关于事故处置工作指示、批示,了解和掌握事故救援处置进展情况;协调、处理因事故导致外籍人员伤亡情况。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建材行业应急管理有关政策解读和宣传;组织区属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环节进行准确报道;开展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宣教工作。
区委统战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调有关部门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助处理事故中涉及港、澳、台、华侨人员及财产有关事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监测、管控及引导处置。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平衡;在统筹产业、区域、土地、人口、环境等政策条件下,科学有序地开展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根据灾后现状,组织开展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有关调整建议;配合办理事后恢复重建项目有关手续。
区经济信息委:承担因事故导致本系统内发生二次事故的应对处置;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险抢修,保障应急电力供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商尽快恢复受损通信设施。
区公安局: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隔离警戒工作;实施交通管制,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组织周边区域群众安全疏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案人员监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组织指挥武警綦江中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承担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抚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受事故影响区域人员安置分配工作;为在事故中受到财产、安全威胁的公众提供补助。
区司法局: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资金调拨工作;监督资金执行情况,反映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区人力社保局:统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事故伤亡等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协同实施全面参保计划;负责事后工伤保险赔付及伤残鉴定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成分及程度;对可能存在环境影响区域发出预警;研究制定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依据方案开展工作;事后指导事故现场洗消工作,消除遗留危险物质;承担事故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权统一发布危险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区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建材加工、生产企业和商品砼生产、建筑设备租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协调行业专家配合开展事故影响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损害性调查;指导周边在建工程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对事故损害建筑物进行抢险抢修、加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修复和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做好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恢复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所需交通运输车辆;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地周边涉及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预警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加强供水水质监督检查,指导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做好被安置人员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给工作;事后帮助指导事故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监测、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灾情和应急救援信息。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协调伤者转运与医疗救治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协调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指导区内医院做好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储备;协助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做好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工作。
区应急局:承担区建材指办日常工作,协助指挥部开展有关应急工作;指导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建材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承担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受事故影响人员安置分配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必要情况下,协调驻区部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事故救援处置应急经费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区域地质灾害情况;参与处置次生地质灾害;承担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应急状态下的市场监管工作,依法定职责维护事发地及周边区域市场稳定;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方案;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指导、协助开展事后现场洗消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负责为事故应急工作提供电力保障;承担受损电力设施、线路抢修工作。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建材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园区企业隐患排查、上报工作;组织园区企业开展日常应急演练;参与园区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建材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有关的其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有关任务。
事故发生后,区建材指视情转化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根据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协调组、危险源管控组、灭火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秩序组、环境气象监测组、新闻舆情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救援信息收集、汇总、上报;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指令指示;保障各处置工作组间联系,协调开展工作;协调行业专家指导事故救援工作;承担指挥部会议、活动的协调组织和文电办理等工作;
危险源管控组。由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协同负责;主要承担紧急状态下事故现场危险源应急处置与管控工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特种设备危险源管控方案,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方案具体实施,区应急局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灭火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主要承担事故现场火灾扑救以及被困人员搜救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协调区内医院、急救中心抽调人员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紧急救治、处置及转运工作;
治安秩序组。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必要情况下,武警綦江中队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维稳以及人员紧急疏散工作;
环境气象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协同负责;主要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承担抢险救援现场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区委网信办、区文化旅游委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新闻发布、媒体沟通、舆情监测与导控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局抽调区应急专家库中的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研判事故危害发展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成;主要负责为伤亡人员、救援人员、抢险物资装备提供道路运输保障;为事故救援处置提供财政资金保障;为受灾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物资保障等工作;
善后处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属地街镇、管委会、事发单位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后灾民安置工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清理、消毒、恢复工作等;
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属地街镇、管委会参与组成;主要承担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收集、保存;事后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有关工作;
以上应急处置工作组可根据处置工作开展需要及上级领导指示,在现有工作组基础上进行拆分组合或增加。
各牵头部门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应急值班人员,设立应急值班电话。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其主要职责,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各街镇、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先期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制定辖区建材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认真执行上级政府和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组建成立辖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辖区事故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工作;开展辖区建材行业安全知识宣传。
发生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各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展开先期处置,将可能危及周边生命、财产、环境安全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等迅速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应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应依法依规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和险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同时准备救援所需技术资料,做好向事发地街镇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各项准备。
建立健全由应急专家以及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区应急局统筹组建和完善。发生事故后,由区建材指统一调度,抽调专家组指导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职责:为全区建材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专业处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参与行业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传贯彻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生产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区应急局应加强建材行业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建材行业生产安全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应持续推动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依照“预防为主、平时与战时相结合”原则,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完善受限空间、交叉检修等作业安全操作规范,深化粉尘防爆、涉氨制冷等重点领域环节专项治理。
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管控工作,将责任逐一分解到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结合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全面提高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依据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存在事故安全隐患,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无需紧急转移人员。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较为紧急,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500人以下;或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事故范围正在逐步扩大。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特别危急,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事态发展严重,事故范围进一步扩大。
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介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各街镇、管委会预警工作站及时传播、转发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国家、市按有关规定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一旦发现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及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或单位,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有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发布Ⅳ级预警信号
①进入预警期后,有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
②预计事发地街镇、管委会组织辖区内可调用的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队伍,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③应急救援队伍待命,积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阻断事故发生。
发布Ⅲ级预警信号
①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监测、预防和预警工作;
②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管委会、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③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
⑤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⑥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⑦加强事故可能发生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采取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Ⅱ级、Ⅰ级预警信号
区建材指及成员单位在Ⅳ级、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开展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待上级预警响应启动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有关预警响应工作。
事故风险持续扩大时,区政府或其授权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1.1报告主体
获悉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属地街镇、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第一发现人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管委会报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
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可对有关情况先行口头报告,再以书面报告补充。
一般(Ⅳ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管委会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街镇、管委会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区建材指办书面报告信息。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较大(Ⅲ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管委会电话报告,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属地街镇、管委会力争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建材指办报告事故简要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重大(Ⅱ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区建材指办力争在确认事故级别后20分钟内,向上级政府、指挥部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接到上级要求电话核报的信息,15分钟内电话反馈,30分钟内书面报告。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段,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的报送,可不受分级标准和报送程序限制;事故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按照国家、市信息发布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市级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期的事故,有关部门最迟应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向社会发布事故权威信息;必要情况下,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说明事故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事故信息应及时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致等敏感问题,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主动介入,及早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回应,稳定群众情绪。
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舆论引导方案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制定并实施。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和处置;事故现场舆情和管控,由现场指挥部新闻舆情组负责,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不实消息传播;未设置现场指挥部时,由现场各方面处置人员协同负责,一旦发现情况及时报区委宣传部进行处置。
依据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予以应对。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配合国务院、市政府进行响应,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
全区境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需要采取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予以应对的,应经区政府主要领导会商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全区境内发生较大、一般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需要采取Ⅲ级、Ⅳ级应急响应予以应对的,Ⅳ级应急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街镇、管委会启动有关预案负责先期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建材指启动。
区建材指办在监测或接收到企业、各街镇、管委会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并上报指挥部,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工作。
经研判,若达到Ⅳ级响应标准,立即启动Ⅳ级响应;若达到Ⅲ级响应标准,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若未达到Ⅳ级响应标准,下令按日常工作程序处理。
若达到Ⅱ级及以上响应标准,区建材指立即上报市应急救援专项指挥部,由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生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和属地街镇、管委会、村(社区)及有关基层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主要任务如下:
(1)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遇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街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通报要情信息,备好救援所需有关图纸、设备设施、物料介质、工艺流程等技术资料;
(2)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紧急避险并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周边秩序;
(3)事发地街镇要立即组织辖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做好现场指挥场所选址、搭建和引导增援队伍等各项准备工作;
(4)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和巡警支队应及时封闭事发现场,有效控制事故责任人,设立警戒区域,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开辟应急通道,维护现场秩序;
(5)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先期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摸排掌握事故有关基本情况,研判险情态势,在确保不造成新的损害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抢险救援;对需要专业处置的,应等待有关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后进行处置,严防因处置不当造成次生、衍生灾难;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先期处置措施。
Ⅳ级响应启动后,事发地街镇、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核准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在上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序展开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组织做好侦检监测和保障应急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迅速指挥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及时救治遇险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和有关人员安抚工作。
Ⅲ级响应启动后,区建材指牵头组织应对,统一指挥,统筹协调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区建材指及有关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派出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专家,指挥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或指导应急救援,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指挥长指示,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指定集结地点或救援现场。依法发布对局部地区实施紧急状态、调集和征用应急资源指令。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政府、市有关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区建材指及时上报事故有关信息,并组织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部署、指挥下,区建材指及各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1)组织有关单位运用科学手段迅速收集核心现场和事发地周边人口、地理、生产经营单位、物资、危险源、救援力量等信息;了解和分析事故起因,评估和研判事故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影响程度、风险隐患,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所需应急资源;
(2)布置现场管控,划分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核心区、抢险工作区和救援保障区,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和应急通道,划定疏散区和警戒区;实行核心区禁入、工作区身份查验、保障区交通管制、违禁设备器材禁用、部分场所与活动限制等控制措施;
(3)组织有关区级部门、单位、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和专业团队研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做出处置行动决策部署。调动本级应急资源迅速开展现场抢险、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重要设施抢修、受灾人员救助、遇难人员善后、舆情导控、社会面稳定等工作;
(4)到达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大致划分为以下类别:坍塌事故、触电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等。针对上述事故特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可参照以下内容开展:
(1)坍塌事故
大型机械设备坍塌、倾覆,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挤压伤害和掩埋窒息等一系列事故。处置坍塌事故时应注意:
①及时切断所有通向坍塌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能源供应;
②设备坍塌情况未稳定、坍塌范围和程度无法明确判断时,不得从坍塌部位附近通道疏散人员,待坍塌事故基本稳定后,方可组织人员疏散和施救,防止疏散和施救过程中二次伤害;
③割除变形钢筋或钢管时,施救人员不得站在钢筋或钢管反弹方向切割,避免钢筋或钢管断开时突然反弹导致二次伤害;
④对因高处坠落物体造成的物体打击伤害,在人员得到可靠救治后,应在现场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以防其他人员误入受伤;
⑤水泥装卸应有足够宽敞场地,场地路面应进行道路设计,路面粗糙、平整、有足够承载力,无障碍物,视野良好。
(2)触电事故
设备绝缘老化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绝缘击穿、设备烧毁等,发生触电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注意:
①迅速切断电源;
②防止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可能的摔伤,尤其是触电者身处高处时;
③救援人员需穿戴防护用品,不可直接用手、金属工具或其他潮湿物品作为救援工具。
(3)中毒和窒息事故
建材制造过程中可能发生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发生聚集导致中毒和窒息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注意:
①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②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③抢险救援工作开展过程中,监督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装备佩戴情况,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④人员进入除尘室作业应穿戴劳动保护用具,另预留一人在外监护,在显眼处悬挂注明检修人员姓名、人数等信息的警示牌。
对超出区级处置能力,预计全区现有应急资源和救援能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及周边区县政府提出支援请求。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向驻区部队提出支援请求。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前方指挥部临场直接组织领导和指挥处置,或者市政府工作组、市级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区建材指应积极衔接、主动接受上级机关领导或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区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等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当发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时,需在小区或楼宇进行先期社会动员的,由事发地街镇及有关部门负责;需在较大范围或全区范围实施社会动员的,由区应急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并向市政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备。
人员搜救完毕、现场危险消除、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全面控制,已无次生、衍生灾难发生可能时,按照“谁启动,谁解除”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或部门解除应急响应。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镇要及时清理现场、清点人员,安全有序撤离现场,并通知有关方面逐步解除应急措施。
受事故影响的街镇应根据本地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落实善后工作资金、物资等保障。对紧急调用和征用的应急资源,按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财产被征调或因应对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发生直接费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应急补偿。
应急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理补偿。补偿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价值应与被征调财产在征调期间使用价值相当,或者与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开支相当;
(2)补偿直接损失。仅补偿与应急救援征调或者事故应对处置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或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损失和事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建立健全与区情实际相适应的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比例。
(1)事故发生后,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街镇,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造成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实施救助,及时解决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困难;
(2)受灾人员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且未得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受灾人员申请,区司法局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3)依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4)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5)督促保险机构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1)重视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险工作,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公民积极参与建材生产安全事故保险;
(2)重视社会保险在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强制高危行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3)大力推进专业应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4)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础建设。
调查评估应对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后果及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政府。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区政府。
一般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街镇、管委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较大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特别重大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国务院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有关部门和街镇应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修复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处置过程和处置效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区政府、抄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负责汇总撰写全面的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经总指挥审核并呈区政府审定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区建材指办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8.1.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依托区消防、公安、人武等部门组成,建立建成以区消防救援支队为主体,街镇专职消防队伍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为补充,其他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存的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依托区公安局组建成立区级综合维稳队伍,主要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开展过程中社会秩序维稳工作;区人武部、镇街人武部组建成立两级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建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8.1.2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局负责组建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会同以消防力量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处置救援工作。
8.1.3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区应急局应加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队伍应对处置事故的能力。
8.1.4驻区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区部队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必要情况下,会同区级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8.1.5街镇应急救援队伍作为事故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对组成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及考核工作。
8.1.6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组建和完善本单位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将队伍信息上报区应急局,同时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救援技术、知识培训工作。
8.1.7社会应急队伍作为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共青团、红十字会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备有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有序参与,开展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8.1.8应急专家队伍。区应急局应持续组建、完善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全面智力和技术支持。
8.2.1区政府将建材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日常运转;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8.2.2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事故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街镇、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请求,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8.2.3建立健全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2.4区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事故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8.3.1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8.3.2区应急救援装备依托各类应急队伍,应根据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情况,配备现场抢险救援设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8.3.3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8.3.4全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各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预先储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个体安全防护装备,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8.3.5应急生活必需品采取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物资储备体系,与区内具备物资储备功能的超市建立应急储备联系机制,实行应急物资储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
8.3.6建立健全全区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3.7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物资。跨部门、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应向区建材指办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8.3.8涉及周边区县物资调用的,由区委、区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协调开展。必要情况下,以区政府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8.4.1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8.4.2区建材指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明确与应急工作有关联单位或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
8.4.3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信息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5.1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组建成立电力抢修队伍,可在紧急状态下承担政府、指挥部等重要用户电力应急保供工作,以及全区范围内所属供电设备抢修工作。
8.5.2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应急局应加强电力抢险抢修队伍组建和完善,强化保障抢险救援及灾民生活等方面供电抢修工作。
8.6.1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应急交通管制、道路应急修复等工作,保障应急人员、物资及救援装备运输。
8.6.2区交通局主要负责行业领域内应急所需运输车辆指挥调动、救援物资装备运输方式协调以及全区公路受损抢修保障工作。
8.6.3区公安局主要负责开展应急交通管制工作,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8.6.4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及时恢复被毁坏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有关市政设施。
8.6.5各部门应结合部门职责,加强交通运输战备工作,协调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及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8.7.1医疗卫生救援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不同需要组织救护。
8.7.2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区医疗救援力量,协调提供医院、医疗队伍、医疗物资调度和保障,对伤病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8.7.3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8.7.4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8.8.1区公安局负责为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提供治安秩序保障,组织集结警力、制定布控方案、明确执勤方式以及所需采取的行动措施。
8.8.2必要情况下,武警綦江中队组织队伍接受区公安局指挥,协同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8.8.3事发地街镇、管委会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协助区公安局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8.9.1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极端天气监测和预警。
8.9.2根据预防和处置建材生产安全事故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8.10.1加强与区内酒店、宾馆等单位合作联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家属及周边受影响区域居民生活安置。
8.10.2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区应急局负责管理、协调、分配全区已达成协议酒店、宾馆。
8.11.1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8.11.2区司法局按照区政府要求对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通过安全生产月、广播电视、黑板报、挂图等多种手段和方式,向广大市民大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接警部门电话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安全常识,不断增强公民安全意识。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街镇、管委会、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将有关事故灾难应急管理课程列为干部培训内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应参加有关知识培训。全区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区应急局应在区政府领导和指示下,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作,原则上至少每3年针对本预案组织1次应急演练,提高全区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对本预案进行演练;针对重点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预案开展演练。
区建材指办督促指导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收集应急演练资料(方案、影像、脚本、评估等)并建立台账。
应急演练应组织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区应急局建立应急预案修订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本预案批准印发后由区应急局报市应急局备案。
本预案所指建材行业主要包括: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类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305玻璃制品制造种类所包含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5个小类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GB/T4754—2017)行业分类标准,具体说明如下:
建材行业类别及说明 | |||
代码 (中类) | 代码 (小类) | 类别名称 | 说明 |
3011 | 水泥制造 | 指以水泥熟料加入适量石膏或一定混合材,经研磨设备(水泥磨)磨制到规定的细度,制成水凝水泥的生产活动,还包括水泥熟料的生产活动 | |
3012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
302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
3021 | 水泥制品制造 | 指水泥制管、杆、桩、砖、瓦等制品制造 | |
3022 | 砼结构构件制造 | 指用于建筑施工工程的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活动 | |
3023 |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 | ||
3024 |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指石膏板、石膏制品及类似轻质建筑材料的制造 | |
3029 | 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 | 指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制品,以及其他未列明的水泥制品的制造 | |
303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指粘土、陶瓷砖瓦的生产,建筑用石的加工,用废料或废渣生产的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建筑材料的制造 | |
3031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指用粘土和其他材料生产的砖、瓦及建筑砌块的活动 | |
3032 | 建筑用石加工 | 指用于建筑、筑路、墓地及其他用途的大理石板、花岗岩等石材的切割、成形和修饰活动 | |
3033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 指以沥青或类似材料为主要原料制造防水材料的活动 | |
3034 |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 | 指用于隔热、隔音、保温的岩石棉、矿渣棉、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等矿物绝缘材料及其制品的制造,但不包括石棉隔热、隔音材料的制造 | |
3039 |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
304 | 玻璃制造 | 指任何形态玻璃的生产,以及利用废玻璃再生产玻璃活动,包括特制玻璃的生产 | |
3041 | 平板玻璃制造 | 指用浮法、垂直引上法、压延法等生产平板玻璃原片的活动 | |
3042 | 特种玻璃制造 | 指具有钢化、单向透视、耐高压、耐高温、隔音、防紫外线、防弹、防爆、中空、夹层、变形、超厚、超薄等某一种特殊功能或特殊工艺的玻璃制造 | |
3049 | 其他玻璃制造 | 指未列明的玻璃制造 | |
306 |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
3061 |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 ||
3062 |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 也称玻璃钢,指用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 | |
307 | 陶瓷制品制造 | ||
3071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指用于建筑物的内、外墙及地面装饰或耐酸腐蚀的陶瓷材料(不论是否涂釉)的生产活动,以及水道、排水沟的陶瓷管道及配件的制造 | |
3072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 指卫生和清洁盥洗用的陶瓷用具的生产活动 | |
308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 ||
3081 | 石棉制品制造 | 指以石棉或其他矿物纤维素为基础,制造摩擦制品、石棉纺织制品、石棉橡胶制品、石棉保温隔热材料制品的生产活动 | |
3082 | 云母制品制造 | ||
3089 |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 指用硅质、粘土质、高铝质等石粉成形的陶瓷隔热制品的制造 | |
309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3091 | 石墨及碳素制品 制造 | 指以炭、石墨材料加工的特种石墨制品、石墨烯、碳素制品、异形制品,以及用树脂和各种有机物浸渍加工而成的碳素异形产品的制造 | |
3099 |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法人 代表 | 备注 |
1 | 綦江县安稳镇 全福建材厂 | 安稳镇九盘村26号 | 刘福元 | |
2 | 泰山石膏重庆綦江 有限公司 | 綦江区扶欢镇东升村8社 | 薛法珍 | 国企 |
3 | 优丰磊德新型建材(重庆)有限公司 | 綦江区工业园区北渡铝产业园 B区122号 | 高 鹏 | |
4 | 重庆安稳石粉 有限责任公司 | 安稳镇大堰村 | 周 敏 | |
5 | 重庆宝万吉奇固 建材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 金福一路一号 | 叶德江 | |
6 | 重庆朝国混凝土 有限责任公司 | 篆塘镇珠滩村14社 | 戴兴荣 | |
7 | 重庆航墙玻璃 有限公司 | 金福5路3号附2号 | 刘兴明 | |
8 | 重庆泓万建材 有限公司 | 綦江区古南街道长乐社区 | 熊恒新 | |
9 | 重庆建工高新建材 有限公司 | 工业园区金福路42号 | 黄志和 | 国企 |
10 | 重庆锦东玻璃 有限公司 | 綦江区工业园区西齿北路3号 | 贵以霞 | |
11 | 重庆锦旗碳素 有限公司 | 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10号 | 荆升阳 | |
12 | 重庆亮森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 | 永城镇黄沙村庆江 | 程春丽 | |
13 | 重庆綦江道路材料 有限公司 | 三角镇桐垭村桐垭社 | 殷成松 | |
14 | 重庆綦江西南水泥 有限公司 | 永城镇温泉村仙女洞组 | 沈惠明 | 国企 |
15 | 重庆赛耀混凝土 有限公司 | 永新镇富家坝搅拌站 | 要志刚 | |
16 | 重庆森翔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 | 何 望 | |
17 | 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 | 綦江区文龙街道惠滨二路5号 | 陈 伟 | |
18 | 重庆市綦江区瑞祥 建材有限公司 | 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 | 梅云川 | |
19 | 重庆松汇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 | 綦江区三角镇彭香村小石坝社 | 程俊旗 | |
20 | 重庆文正玻璃科技 有限公司 | 古南街道金福一路2号 | 蒋正六 | |
21 | 重庆一帆钙业 有限公司 | 綦江区三江街道重绳社区钢绳厂内 | 罗德彬 | |
22 | 重庆远途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 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一社 | 罗 力 | |
23 | 重庆泽鹏建材 有限公司 | 永城镇黄沙村何家院 | 赵玉峰 | |
24 | 重庆渝瀚市政设施 有限公司 | 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 | 陈义春 |
序号 | 专业 组别 |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从事专业 |
1 | 建筑 施工 | 李 自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市政 管理所 | 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管理 |
2 | 熊世永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建筑工程 检测中心 | 建筑工程 质量及安全 | |
3 | 吴 飞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 工程管理 | |
4 | 陈阁林 | 男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重庆明兴精锐 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 | 施工技术 | |
5 | 白晓玲 | 女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创实工程 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建筑施工 与监理 | |
6 | 水文 地质 | 谢显明 | 男 | 正高级 工程师 | 綦江区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 | 深基坑、高边坡、人工 挖孔桩 |
7 | 民爆 | 田应策 | 男 | 民用爆破器材高级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 重庆顺安爆破器材东溪分公司 | 安全管理 |
8 | 交通 | 令狐 荣大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綦江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道路与 桥梁施工 |
9 | 张集海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交通局 | 道路桥梁 技术与安全 | |
10 | 机电 冶炼 | 王 亮 | 男 | 注册安全 工程师 | 重庆西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机械、金属冶炼、应急管理 |
11 | 王成君 | 男 | 副高级 工程师 | 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金属冶炼、应急管理、机械加工 | |
12 | 陈蒲明 | 男 | 冶金冶炼 高级工程师 | 重庆旗能电铝 有限公司 | 冶金冶炼 | |
13 | 王红军 | 男 | 注册安全 工程师 | 綦江齿轮传动 有限公司 | 机械 | |
14 | 危化 燃气 | 陈飞龙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金丰气体 有限公司 | 应急救援、安全管理 |
15 | 尹建柏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旗能电铝 有限公司 | 化学、环保、工程监理 | |
16 | 唐均伟 | 男 | 燃气工程 高级工程师、注册 安全工程师 | 重庆港华燃气 有限公司 | 燃气安全 管理 | |
17 | 电力 电气 | 李庆周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旗能电铝 有限公司 | 电气 |
18 | 特种 设备 | 王顺祥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 | 特种设备、应急管理 |
19 | 环保 | 周国新 | 男 | 高级工程师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环保、应急 管理 |
20 | 消防 | 张绪勇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 | 消防、应急 管理 |
21 | 非煤 矿山 | 程义伟 | 男 | 安全工程师 | 重庆市綦江区泰安注册安全工程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 | 作业环境 |
22 | 应急 救援 | 梁 平 | 男 | 国家注册 安全工程师 | 綦江区应急局 | 工贸企业 安全监管 |
23 | 代富恒 | 男 | 国家注册 安全工程师 | 綦江区应急局 | 应急救援、安全管理 | |
24 | 陈薪吉 | 男 | 工程师 | 綦江区蓝天救援队 | 防汛抗旱、地震地灾、水上应急救援 |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48662959 | |
2 | 区人武部 | 023—87263600 | |
3 | 区委宣传部 | 023—48662437 | |
4 | 区委网信办 | 023—87260719 | |
5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48662278 | |
6 | 区教委 | 023—85880808 | |
7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48662295 | |
8 | 区公安局 | 023—85883000 | |
9 | 区民政局 | 023—48662984 | |
10 | 区财政局 | 023—48662397 | |
11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85890000 | |
12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8662014 | |
13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8678575 | |
14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48652186 | |
15 | 区交通局 | 023—85886000 | |
16 | 区水利局 | 023—48612224 | |
17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85880543 | |
18 | 区商务委 | 023—61280386 | |
19 | 区文化旅游委 | 023—48678208 | |
20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85895000 | |
21 | 区应急局 | 023—61271258 | |
22 | 区国资委 | 023—81713210 | |
23 | 区气象局 | 023—48665383 | |
24 | 区融媒体中心 | 023—87265530 | |
25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81710119 | |
26 | 武警綦江中队 | 023—87263600 | |
27 | 古南街道 | 023—48658700 | |
28 | 文龙街道 | 023—85880300 | |
29 | 三江街道 | 023—48208222 | |
30 | 新盛街道 | 023—61288500 | |
31 | 通惠街道 | 023—48882700 | |
32 | 石角镇 | 023—48250001 | |
33 | 东溪镇 | 023—48752001 | |
34 | 赶水镇 | 023—48772223 | |
35 | 丁山镇 | 023—48757001 | |
36 | 安稳镇 | 023—48826281 | |
37 | 扶欢镇 | 023—61270008 | |
38 | 永城镇 | 023—48489098 | |
39 | 中峰镇 | 023—48469760 | |
40 | 打通镇 | 023—48700488 | |
41 | 石壕镇 | 023—48740007 | |
42 | 永新镇 | 023—48460049 | |
43 | 三角镇 | 023—48400009 | |
44 | 隆盛镇 | 023—48480003 | |
45 | 郭扶镇 | 023—48430002 | |
46 | 篆塘镇 | 023—48229000 | |
47 | 横山镇 | 023—48406451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48平方米指挥帐篷 | 顶 | 1 | |
2 | 折叠指挥桌 | 张 | 8 | |
3 | 折叠椅 | 把 | 12 | |
4 | 便携式发电机 | 台 | 1 | |
5 | 便携式LED防爆移动照明 | 台 | 1 | |
6 | 帐篷灯 | 个 | 1 | |
7 | 摄录望远镜 | 个 | 1 | |
8 | 便携一体机 | 台 | 1 | |
9 | 移动音箱 | 个 | 1 | |
10 | 便携投影仪 | 台 | 1 | |
11 | 器材箱 | 个 | 2 | |
12 | 防爆执法记录仪 | 个 | 2 | |
13 | 激光笔 | 支 | 1 | |
14 | 喊话器 | 个 | 1 | |
15 | 录音笔 | 支 | 1 | |
16 | 抢险救援头盔 | 顶 | 5 | |
17 | 防爆强光手电筒 | 支 | 5 | |
18 | 防毒全面罩 | 个 | 5 | |
19 | 多功能救生衣 | 套 | 5 | |
20 | 水域救援头盔 | 顶 | 5 | |
21 | 腰挂式抛绳包 | 个 | 5 | |
22 | 空气呼吸器 | 个 | 4 | |
23 | 水上救援飞翼 | 艘 | 1 | |
24 | 全量程气体检测仪 | 个 | 1 | |
25 | 北斗卫星电话 | 台 | 2 | |
26 | 防爆数字对讲机 | 个 | 10 | |
27 | 智能眼镜 | 副 | 1 | |
28 | 智能头盔 | 顶 | 1 | |
29 | 应急指挥桌面终端 | 套 | 1 | |
30 | 75寸1080P视频高清触控大屏 | 台 | 1 | |
31 | 无人机 | 台 | 2 | |
32 | 救灾帐篷 | 顶 | 286 | |
33 | 冬棉被 | 床 | 2116 | |
34 | 夏棉被 | 床 | 1846 | |
35 | 棉大衣 | 件 | 665 | |
36 | 彩条布 | 平方米 | 2400 | |
37 | 零星衣物 | 件 | 745 | |
38 | 折叠床 | 张 | 195 | |
39 | 雨衣 | 件 | 19 | |
40 | 床上三件套 | 套 | 276 | |
41 | 睡袋 | 个 | 250 | |
42 | 应急灯 | 个 | 60 | |
43 | 迷彩服 | 件 | 200 | |
44 | 毛巾被 | 件 | 500 | |
45 | 高扬程水泵 | 台 | 3 | |
46 | 油锯 | 把 | 18 | |
47 | 便携式消防水泵 | 台 | 5 | |
48 | 配套水带 | 米 | 4220 | |
49 | 移动水池 | 个 | 7 | |
50 | 火场照明设备 | 套 | 2 | |
51 | 台式水泵 | 台 | 1 | |
52 | 单兵帐篷 | 套 | 20 | |
53 | 背包防潮睡垫充气床 | 个 | 20 | |
54 | 攀登绳 | 条 | 5 | |
55 |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 个 | — | |
56 | 军用消防铲 | 把 | 15 | |
57 | 多功能水壶 | 个 | 50 | |
58 | 头灯 | 个 | 290 | |
59 | 望远镜 | 个 | 1 | |
60 | 点火器 | 个 | 4 | |
61 | 铁制弯直砍刀 | 把 | 20 | |
62 | 铁扫把 | 把 | 30 | |
63 | 斧头 | 把 | 40 | |
64 | 雷达生命探测仪 | 台 | 1 | |
65 | 水下声呐探测仪 | 台 | 1 | |
66 | 浮力马夹带绳包 | 件 | 20 | |
67 | 水域救援头盔 | 个 | 20 | |
68 | 救援绳索 | 套 | 5 | |
69 | 水下潜水救援装备 | 套 | 3 | |
70 | 救生抛投器 | 个 | 26 | |
71 | 4.2米橡皮艇及30匹马力舷外机 | 套 | 5 | |
72 | 3.8米橡皮艇及15匹马力舷外机 | 套 | 26 | |
73 | 船用拖车 | 辆 | 5 | |
74 | 编织袋 | 个 | 1000 | |
75 | 土工布 | 卷 | 8 | |
76 | 钢丝笼 | 捆 | 2 | |
77 | 救生衣 | 件 | 600 | |
78 | 救生圈 | 个 | 500 | |
79 | 充气救援担架 | 个 | 6 | |
80 | 气动抛投器 | 个 | 3 | |
81 | 发电机 | 台 | 11 | |
82 | 深井潜水泵 | 台 | 3 | |
83 | 照明灯 | 套 | 6 | |
84 | 扩音喇叭 | 套 | 3 | |
85 | 安全帽 | 个 | 30 | |
86 | 自吸泵 | 台 | 6 | |
87 | 离心泵 | 台 | 5 | |
88 | 抽水机 | 台 | 25 | |
89 | 储水袋 | 个 | 14 | |
90 | 工程机械装备 | 台(套) | 242 | |
91 | 履带式挖掘机 | 台 | 150 | |
92 | 轮式挖掘机 | 台 | 20 | |
93 | 装载机 | 台 | 18 | |
94 | 特种设备拖车 | 台 | 13 | |
95 | 吊车 | 台 | 15 | |
96 | 推土机 | 台 | 2 | |
97 | 抓渣车 | 辆 | 2 | |
98 | 抽排水洒水车 | 辆 | 1 | |
99 | 发电抽排水车 | 辆 | 1 | |
100 | 升降机 | 台 | 2 | |
101 | 抽污泥泵 | 台 | 2 | |
102 | 高压冲洗消防泵 | 台 | 2 | |
103 | 高压冲洗坦龙 | 台 | 1 | |
104 | 管道机器人 | 套 | 1 | |
105 | 清淤抓渣机 | 台 | 2 | |
106 | 便携式抽水泵 | 台 | 10 |
根据建材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详见下表。
事故等级 | 划分标准 |
Ⅳ级 (一般) |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Ⅲ级 (较大)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Ⅱ级 (重大)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Ⅰ级 (特别重大)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