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1.4 区级物资装备台账30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提高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实际,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綦江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已经发生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綦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应对工作。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机制,充分整合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镇应急资源,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常态下风险防控,优化非常态下抢险救援,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1.4.3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政府主导建立自然灾害联防联控机制,推动社会各领域、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事故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1.4.4 防救结合,全程管理。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管理原则,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做好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及周边区县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提升防灾抗灾能力,做到从风险防范到灾害救援全过程管理。
全区需重点防范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以及干旱灾害等。
洪水灾害主要因夏季暴雨形成洪水,导致河水急速上涨,水位超过河岸高度形成漫滩,洪水对农田和房屋造成安全威胁;同时,山洪暴发极易引起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发生。
全区主要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有暴雨、干旱、高温、冻害、风害、雷电等。暴雨多发于夏季,可能导致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干旱可能导致群众生活缺水、农林业旱灾;夏季高温频发,可能导致人体疾病,酷暑高温可能导致牲畜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易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冻害主要集中于冬季,可能导致农作物、牲畜冻害造成经济损失;风害多发于夏季,强对流天气引发大风可能毁坏庄稼、破坏房屋,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雷电多发于夏季,可能导致人员遭雷击伤亡,在防雷设施不完备的山区可能导致击坏用电设备造成经济损失。
全区属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区内现存灾害隐患点共计275处,其中极易发生灾害隐患点达70处,占比25.45%,主要以危岩、滑坡、不稳定斜坡等为主,综合分析各灾害类型数量和发生可能性得出,滑坡是全区风险最大地质灾害。
干旱灾害易发于每年7月—9月,该时段进入阶段性晴热少雨,受连晴高温影响,出现干旱趋势,长时间无降雨导致饮用水源断流,居民饮水困难、农作物受损。
全区易发生火灾区域,地形复杂,涉及面积广,凡涉及林区,均属风险区域,其中重庆市綦江区国有林场及其所在地古南街道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
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区各类自然灾害而制定的总体性工作方案,是指导编制全区各类自然灾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综合预案等的纲领性文件。本预案上衔《重庆市綦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接区级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及街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綦江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区减灾委主任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常委、区人武部政委和各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为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及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1)贯彻落实国家、市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划;
(2)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
(3)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及督导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4)指导街镇和区级部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减灾委办公室下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綦江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自然灾害指挥部”)与区减灾委合并,由区减灾委统筹开展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全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为区级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总指挥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人武部政委和各分管副区长担任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有关副主任;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区统计局、区国资委(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人武部、武警綦江中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团区委、区行政学院、綦江通发办、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分管负责人。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在区应急局,负责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1)区水利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日常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江河水库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对江河湖库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组织实施山洪灾害治理、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督促、指导街镇做好水库蓄水保水工作,负责生产生活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统筹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和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洪抗旱水利工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导全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用火管控;统计、核查、上报全区农业因灾受损情况;
(3)区应急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协助灾后恢复重建;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防治、地质科学技术推广、地质工作技术支撑与地质知识普及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区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指导做好灾害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和市级专项资金;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区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自然灾害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协调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应急发布,落实免收自然灾害预警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督促有关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沿线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协调区级医药生产企业药品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镇及时将符合条件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市级(含中央)救灾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安全性鉴定、修复等工作;督促、指导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供水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供水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抢险救灾工作;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防洪安全;负责城乡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布预警警报信号;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区直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和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防洪安全;负责城市公园和城市水域防洪安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为应急运输提供支持保障,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汛期濑溪河、清溪河段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因洪水引发的水上交通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水情通报,开展预警宣传,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指导公路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在建交通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文化旅游委。根据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区减灾委)和区气象局等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气象等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自然灾害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动自然灾害信息系统整合和应用、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负责指导通讯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自然灾害防御工作;协调通讯运营商保障区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短信通道畅通;根据自然灾害防御需要,协调通讯运营商做好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面向公众的传播工作;协助自然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8)武警綦江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9)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0)团区委。负责组织和发动成年团员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区行政学院。承担区应急管理培训基地职责,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示范性演练;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綦江通发办。协同有关区级部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4)国网重庆綦江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完成区减灾委和各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下设4个专项指挥部,分别为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及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救灾工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气象灾害防御救灾工作。专项指挥部人员组成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
突发自然灾害时,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灾害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现场指挥部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全面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二)加强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后方指挥中心、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镇协调联络;
(三)统筹、调度、协调现场各方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四)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五)统一报送和发布自然灾害及救援处置信息;
(六)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指导、协调做好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现场指挥部由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与现场指挥部要求设立。
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戒疏散、舆情导控、善后处置、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可根据灾害类型和特点等实际情况调整、删减组别,或增设其他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各组成员及职责。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各街镇应建立健全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作为辖区内灾害先期处置第一责任人,应配备齐全专兼职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制定辖区防灾救灾管理工作方案,执行上级政府和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救援工作;组建成立辖区应急队伍,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做好辖区自然灾害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开展辖区自然灾害防治救灾知识宣传。
区应急局应聘任有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为区自然灾害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参与灾害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分析意见。
各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和职责内的灾害防范责任,将自然灾害防御纳入街镇和部门应急预案,并做好自然灾害风险信息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各街镇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监测设备布点和建设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监测、预防工作。区应急局、区大数据发展局等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大数据库,及时将数据传输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为全区自然灾害风险研判提供数据支撑。
各街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自然灾害防范责任,不定期、多方式、多模式开展自然灾害隐患点排查工作,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或消除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1)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应充分利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共享监测信息,开展风险研判;
(2)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应不断完善本行业自然灾害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多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各类自然灾害监测信息,并将监测信息通报有关指挥部办公室;
(3)各街镇应做好辖区内局地性突发自然灾害信息的收集,并配合各区级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各专项预案中对具体类别灾害预警分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区级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
监测到灾害信息后,有关指挥部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分析评估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达到Ⅳ级(蓝色)、Ⅲ级(黄色)时,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时,区政府上报有关信息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发布,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多种渠道广泛传播。
(1)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转发至全体区级领导、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2)Ⅲ级(黄色)预警信息:向主要区领导、分管(联系)区领导、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发布;
(3)Ⅳ级(蓝色)预警信息:向分管(联系)区领导、区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街镇主要负责人、区内重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发布。
各街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向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网格信息员、应急救援人员、企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转发有关预警信息。其他工作性信息、提示和防灾减灾工作通知由各发布责任单位和街镇根据情况选择性发送。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如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区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 信息报告要求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统计报送受灾区域、受灾人数、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统计报送水情、汛情、工情和水利抢险救灾工作、水利损毁设施恢复情况;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收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灾情(险情)基本情况;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统计报送在建房屋建筑、在建工程受灾和抢险救援、恢复重建情况;区交通局负责统计报送公路、水路等交通设施损毁情况,以及抢险救灾、开辟“绿色通道”、运力保障、交通设施恢复等情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计地质灾害险情预测、预警、隐患排查、调查情况,以及灾害形成过程、体量、危害程度、搬迁避让和救援处置情况;区教委负责统计报送灾区校舍受损、师生安全转移及灾区停复课、困难学生救助、校舍设施恢复重建、防灾减灾等情况;
若自然灾害灾情(险情)可能影响到相邻地区,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邻地区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损失(包括受灾人口数量、因灾死亡(失踪)人口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已采取救助措施和灾区救助需求),统计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区级有关部门、各街镇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全区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2 信息报告程序
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镇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发现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较大灾情的,应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受灾街镇根据灾情发生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在每日12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信息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每日14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核报。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镇在2日内完成灾情数据核定、汇总工作,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在3日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应急响应具体启动条件在各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做出规定。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以及跨区域自然灾害,区政府、区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级、国家级启动响应牵头应对后,区政府、区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初判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
一般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由区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街镇负责启动有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区级有关部门、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人员到现场指导。较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由区级有关指挥部按程序启动预案。
区政府接到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报告后,立即启动区级预案,全力以赴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并配合市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根据应急救援所需,指挥部依法按有关规定向区内单位和个人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发生对政治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处置应对复杂、牵涉多个区域的自然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区长负责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区政府及时将信息报告市政府,由区政府组织调动区级各部门、受灾街镇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街镇、区级有关部门等按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在区级指挥部指导下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营救遇险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必要措施;向属地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基层组织报告和通报要情信息;
(二)事发地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紧急避险并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周边秩序;
(三)街镇要立即组织辖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做好现场指挥场所选址、搭建和引导增援队伍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和交巡警支队要及时封闭事发现场,有效控制事故灾害责任人,设立警戒区域,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开辟应急通道,维护现场秩序;
(五)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先期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摸排掌握事件有关基本情况,研判险情态势,在确保不会造成新的损害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抢险救援;对危爆品、剧毒等存在危险物质场所需要专业处置的,应等有关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后进行处置,严防因处置不当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在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区减灾委)统一指挥下,根据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救援组织及队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处置与救援行动:
(一)组织有关单位运用科学手段迅速收集灾害现场和事发地周边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救援力量等信息;分析灾害起因,评估和研判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影响程度,明确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和所需应急资源;
(二)布置现场管控,划分灾害影响的核心区、抢险工作区和救援保障区,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和应急通道,划定疏散区和警戒区;实行核心区禁入、工作区身份查验、保障区交通管制、违禁设备器材禁用、部分场所与活动限制等控制措施;
(三)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领域专家和专业团队研究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做出处置行动决策部署;调动本级应急资源迅速开展现场抢险、人员搜救、伤员救治、重要设施抢修、受灾人员救助、遇难人员善后、舆情导控、社会面稳定等工作。
5.5响应升级
当自然灾害超出目前响应等级的处置范围,收集到的信息表明灾情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提升响应等级。
对超出区级处置能力,预计全区现有应急资源和救援能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有关指挥部提出增援需求,经区政府决定后向市政府、市应急局等单位及周边区县提出支援请求。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前方指挥部临场直接组织领导和指挥处置,或市政府工作组、市级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区级指挥部要积极衔接、主动接受上级机关领导或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启动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被有效控制或危险源清除后,由区级有关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由国家、市级有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后期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区政府有关部门、属地街镇、管委会、事发地继续开展伤员救治和恢复重建等后续工作。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镇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调查统计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3)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处理遇难者遗体;
(4)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灾害现场和灾民安置场所消毒和疫情防控工作;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订有关赔偿补偿规定,确定赔偿补偿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补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受伤或遇难的人员,要给予相应褒奖和抚恤;
(6)各区级有关部门、受灾街镇要在对自然灾害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规划,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完成恢复重建工作;
(7)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完善的工作程序,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协同当地街镇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逐户建立因灾死亡人员台账,对死亡人员家属及时进行抚慰,帮助做好有关善后工作。逐户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对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导致无房可住受灾群众,通过组织投亲靠友、租借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妥善进行安置,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三无”户及时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按照依靠政府统筹、密切部门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建房合力原则,及时、妥善帮助倒房困难农户恢复重建基本住房,全力保证下一年春节前竣工入住。逐户建立冬春需救助人口台账,及时安排冬春救助款物,确保因灾生活困难群众安全越冬度荒、祥和过年。
一般、较大灾害由区级层面组成调查组对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由市政府调查组调查的,区级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区应急局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有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构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组织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
区消防救援支队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从应对单一灾种向多灾种综合救援转变;区综合应急救援队承担全区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灾害性质分类出动,统筹使用。
街镇建立本级应急队伍,实现“多位一体”功能,发挥就近优势,作为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力量,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工作,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同时做好自然灾害防御工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企联建方式,建成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互为补充、互相支援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作为全区应急救援辅助力量。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补充力量。其中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常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军地联合机制,组建全区民兵应急兼职队伍,与区应急救援队伍整合建成专兼职结合的应急救援支队,承担全区救援工作。
建立完善突发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各街镇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强化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管理,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依托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实现监测信息综合集成、数据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
积极建立完善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应急指挥平台体系,通过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自然灾害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区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自然灾害现场应急通信网络,做好保障工作。
积极推进综合应急信息平台、专业应急平台、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应动态更新各区级有关部门、重点应急单位以及社会救援力量应急联络电话。
区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设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健全水陆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
区政府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区财政局对财政自然灾害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区审计局依法对自然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区自然灾害指挥部(区减灾委)结合全区实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生产、供给。
各街镇、管委会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要配备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应急装备数据库,及时对应急装备维护、更新,保障各类自然灾害抢险和救援。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区政府与周边区县签订应急救援合作协议、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协议及人员转移运输保障协议等,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生产、供给。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合理规划布局城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设备及设施。
区应急局要会同区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林业、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避难(险)场所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区应急局组织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单位制定并完善应急避难(险)场所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自然灾害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与技能。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有关应急知识教育。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镇应组织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有关应急管理课程列为干部职工培训内容。
区应急局统筹管理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局统筹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考核评估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3年开展1次应急演练。洪涝、干旱、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区应急局应有针对性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并及时跟进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并归档: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本预案批准印发后由区应急局报市应急局备案。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区政府或区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灾情信息报送及时、规范,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
(5)救灾捐赠组织和接收工作成绩突出的;
(6)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7)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对抢险救灾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处置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3)通报、报送、上报和公布有关灾害虚假信息,或者缓报、谎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损害的;
(6)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7)负责救灾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8)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作物生物灾害和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八大类。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城市绿地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应急、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48662959 | |
2 | 区人武部 | 023—87263600 | |
3 | 区委宣传部 | 023—48662437 | |
4 | 区委网信办 | 023—87260719 | |
5 | 区发展改革委 | 023—48662278 | |
6 | 区教委 | 023—85880808 | |
7 | 区经济信息委 | 023—48662295 | |
8 | 区公安局 | 023—85883000 | |
9 | 区民政局 | 023—48662984 | |
10 | 区财政局 | 023—48662397 | |
11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023—85890000 | |
12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8662014 | |
13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023—48678575 | |
14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48652186 | |
15 | 区交通局 | 023—85886000 | |
16 | 区水利局 | 023—48612224 | |
17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85880543 | |
18 | 区商务委 | 023—61280386 | |
19 | 区文化旅游委 | 023—48678208 | |
20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85895000 | |
21 | 区应急局 | 023—61271258 | |
22 | 区国资委 | 023—81713210 | |
23 | 区气象局 | 023—48665383 | |
24 | 区融媒体中心 | 023—87265530 | |
25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023—81710119 | |
26 | 武警綦江中队 | 023—87263600 | |
27 | 古南街道 | 023—48658700 | |
28 | 文龙街道 | 023—85880300 | |
29 | 三江街道 | 023—48208222 | |
30 | 新盛街道 | 023—61288500 | |
31 | 通惠街道 | 023—48882700 | |
32 | 石角镇 | 023—48250001 | |
33 | 东溪镇 | 023—48752001 | |
34 | 赶水镇 | 023—48772223 | |
35 | 丁山镇 | 023—48757001 | |
36 | 安稳镇 | 023—48826281 | |
37 | 扶欢镇 | 023—61270008 | |
38 | 永城镇 | 023—48489098 | |
39 | 中峰镇 | 023—48469760 | |
40 | 打通镇 | 023—48700488 | |
41 | 石壕镇 | 023—48740007 | |
42 | 永新镇 | 023—48460049 | |
43 | 三角镇 | 023—48400009 | |
44 | 隆盛镇 | 023—48480003 | |
45 | 郭扶镇 | 023—48430002 | |
46 | 篆塘镇 | 023—48229000 | |
47 | 横山镇 | 023—48406451 |
自 然 灾 害 类 | 分类 | 主管部门 |
洪涝灾害 | 区水利局 | |
干旱灾害 | 区水利局 | |
气象灾害 | 区气象局 | |
地质灾害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地震灾害 | 区应急局 | |
森林火灾 | 区林业局 | |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 区林业局 | |
农业农村灾害事件 | 区农业农村委 |
序号 | 物资装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类型 |
1 | 48平方米指挥帐篷 | 顶 | 1 | 救援装备 |
2 | 折叠指挥桌 | 张 | 8 | 救援装备 |
3 | 折叠椅 | 把 | 12 | 救援装备 |
4 | 便携式发电机 | 台 | 1 | 救援装备 |
5 | 便携式LED防爆移动照明 | 台 | 1 | 救援装备 |
6 | 帐篷灯 | 个 | 1 | 救援装备 |
7 | 摄录望远镜 | 个 | 1 | 救援装备 |
8 | 便携一体机 | 台 | 1 | 救援装备 |
9 | 移动音箱 | 个 | 1 | 救援装备 |
10 | 便携投影仪 | 台 | 1 | 救援装备 |
11 | 器材箱 | 个 | 2 | 救援装备 |
12 | 防爆执法记录仪 | 个 | 2 | 救援装备 |
13 | 激光笔 | 支 | 1 | 救援装备 |
14 | 喊话器 | 个 | 1 | 救援装备 |
15 | 录音笔 | 支 | 1 | 救援装备 |
16 | 抢险救援头盔 | 顶 | 5 | 救援装备 |
17 | 防爆强光手电筒 | 支 | 5 | 救援装备 |
18 | 防毒全面罩 | 个 | 5 | 救援装备 |
19 | 多功能救生衣 | 套 | 5 | 救援装备 |
20 | 水域救援头盔 | 顶 | 5 | 救援装备 |
21 | 腰挂式抛绳包 | 个 | 5 | 救援装备 |
22 | 空气呼吸器 | 个 | 4 | 救援装备 |
23 | 水上救援飞翼 | 艘 | 1 | 救援装备 |
24 | 全量程气体检测仪 | 个 | 1 | 救援装备 |
25 | 北斗卫星电话 | 台 | 2 | 救援装备 |
26 | 防爆数字对讲机 | 个 | 10 | 救援装备 |
27 | 智能眼镜 | 副 | 1 | 救援装备 |
28 | 智能头盔 | 顶 | 1 | 救援装备 |
29 | 应急指挥桌面终端 | 套 | 1 | 救援装备 |
30 | 75寸1080P视频高清触控大屏 | 台 | 1 | 救援装备 |
31 | 无人机 | 台 | 2 | 救灾物资 |
32 | 救灾帐篷 | 顶 | 286 | 救灾物资 |
33 | 冬棉被 | 床 | 2116 | 救灾物资 |
34 | 夏棉被 | 床 | 1846 | 救灾物资 |
35 | 棉大衣 | 件 | 665 | 救灾物资 |
36 | 彩条布 | 平方米 | 2400 | 救灾物资 |
37 | 零星衣物 | 件 | 745 | 救灾物资 |
38 | 折叠床 | 张 | 195 | 救灾物资 |
39 | 雨衣 | 件 | 19 | 救灾物资 |
40 | 床上三件套 | 套 | 276 | 救灾物资 |
41 | 睡袋 | 个 | 250 | 救灾物资 |
42 | 应急灯 | 个 | 60 | 救灾物资 |
43 | 迷彩服 | 件 | 200 | 救灾物资 |
44 | 毛巾被 | 件 | 500 | 救灾物资 |
45 | 高扬程水泵 | 台 | 3 | 森林灭火装备 |
46 | 油锯 | 把 | 18 | 森林灭火装备 |
47 | 便携式消防水泵 | 台 | 5 | 森林灭火装备 |
48 | 配套水带 | 米 | 4220 | 森林灭火装备 |
49 | 移动水池 | 个 | 7 | 森林灭火装备 |
50 | 火场照明设备 | 套 | 2 | 森林灭火装备 |
51 | 台式水泵 | 台 | 1 | 森林灭火装备 |
52 | 单兵帐篷 | 套 | 20 | 森林灭火装备 |
53 | 背包防潮睡垫充气床 | 个 | 20 | 森林灭火装备 |
54 | 攀登绳 | 条 | 5 | 森林灭火装备 |
55 |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 个 | - | 森林灭火装备 |
56 | 军用消防铲 | 把 | 15 | 森林灭火装备 |
57 | 多功能水壶 | 个 | 50 | 森林灭火装备 |
58 | 头灯 | 个 | 290 | 森林灭火装备 |
59 | 望远镜 | 个 | 1 | 森林灭火装备 |
60 | 点火器 | 个 | 4 | 森林灭火装备 |
61 | 铁制弯直砍刀 | 把 | 20 | 森林灭火装备 |
62 | 铁扫把 | 把 | 30 | 森林灭火装备 |
63 | 斧头 | 把 | 40 | 森林灭火装备 |
64 | 雷达生命探测仪 | 台 | 1 | 防汛抗旱装备 |
65 | 水下声呐探测仪 | 台 | 1 | 防汛抗旱装备 |
66 | 浮力马夹带绳包 | 件 | 20 | 防汛抗旱装备 |
67 | 水域救援头盔 | 个 | 20 | 防汛抗旱装备 |
68 | 救援绳索 | 套 | 5 | 防汛抗旱装备 |
69 | 水下潜水救援装备 | 套 | 3 | 防汛抗旱装备 |
70 | 救生抛投器 | 个 | 26 | 防汛抗旱装备 |
71 | 4.2米橡皮艇及30匹马力舷外机 | 套 | 5 | 防汛抗旱装备 |
72 | 3.8米橡皮艇及15匹马力舷外机 | 套 | 26 | 防汛抗旱装备 |
73 | 船用拖车 | 辆 | 5 | 防汛抗旱装备 |
74 | 编织袋 | 个 | 1000 | 防汛抗旱装备 |
75 | 土工布 | 卷 | 8 | 防汛抗旱装备 |
76 | 钢丝笼 | 捆 | 2 | 防汛抗旱装备 |
77 | 救生衣 | 件 | 600 | 防汛抗旱装备 |
78 | 救生圈 | 个 | 500 | 防汛抗旱装备 |
79 | 充气救援担架 | 个 | 6 | 防汛抗旱装备 |
80 | 气动抛投器 | 个 | 3 | 防汛抗旱装备 |
81 | 发电机 | 台 | 11 | 防汛抗旱装备 |
82 | 深井潜水泵 | 台 | 3 | 防汛抗旱装备 |
83 | 照明灯 | 套 | 6 | 防汛抗旱装备 |
84 | 扩音喇叭 | 套 | 3 | 防汛抗旱装备 |
85 | 安全帽 | 个 | 30 | 防汛抗旱装备 |
86 | 自吸泵 | 台 | 6 | 防汛抗旱装备 |
87 | 离心泵 | 台 | 5 | 防汛抗旱装备 |
88 | 抽水机 | 台 | 25 | 防汛抗旱装备 |
89 | 储水袋 | 个 | 14 | 防汛抗旱装备 |
90 | 工程机械装备 | 台(套) | 242 | 社会救援装备 |
91 | 履带式挖掘机 | 台 | 150 | 社会救援装备 |
92 | 轮式挖掘机 | 台 | 20 | 社会救援装备 |
93 | 装载机 | 台 | 18 | 社会救援装备 |
94 | 特种设备拖车 | 台 | 13 | 社会救援装备 |
95 | 吊车 | 台 | 15 | 社会救援装备 |
96 | 推土机 | 台 | 2 | 社会救援装备 |
97 | 抓渣车 | 辆 | 2 | 社会救援装备 |
98 | 抽排水洒水车 | 辆 | 1 | 社会救援装备 |
99 | 发电抽排水车 | 辆 | 1 | 社会救援装备 |
100 | 升降机 | 台 | 2 | 社会救援装备 |
101 | 抽污泥泵 | 台 | 2 | 社会救援装备 |
102 | 高压冲洗消防泵 | 台 | 2 | 社会救援装备 |
103 | 高压冲洗坦龙 | 台 | 1 | 社会救援装备 |
104 | 管道机器人 | 套 | 1 | 社会救援装备 |
105 | 清淤抓渣机 | 台 | 2 | 社会救援装备 |
106 | 便携式抽水泵 | 台 | 10 | 社会救援装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