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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丁山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办站所(中心)、镇属各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丁山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丁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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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山镇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綦江区丁山镇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指导和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5.《綦江区街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丁山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丁山水库,因环境威胁或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浸染事件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Cr6+、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发性环境水污染事故。如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四)丁山镇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
    丁山水库为小(一)型水库,是东溪镇供水站水源地。水域面积近800亩,蓄水约320万方。
    (五)工作原则
    本镇饮用水源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长效管理、落实政策的基本原则,由镇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及水厂各负其责。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领导机构
    1.成立丁山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村(居)、镇水管站、镇建环办、镇安监办、镇派出所、镇卫生院、镇食药监办、镇财政所、镇畜牧兽医站为成员。
    2.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2)指导修订《丁山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部署、督促、检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工作落实情况。
    (4)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向区级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协调落实上级指示,发布预警信息。
    (5)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工作时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办事机构
    1.丁山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建环办,罗波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下属成员负责收集相关信息。
    2.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领导小组提出改进建议。
    (3)负责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4)负责收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向镇领导小组报告。
    (5)传达镇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镇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镇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和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镇建环办:定期申请区环保局对辖区饮用水源进行监测和预警。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向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告,提出防止进一步扩散的措施建议。在饮用水源发生突发事故时,启动《丁山镇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相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
镇水管站:负责全镇范围内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在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故时,根据污染程度和区环保局的意见,视情况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处置措施。
    镇安监办: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原因的调查定性和处理;定期检查辖区内重大危险企业,督促其制定、完善相关事故的应急预案,向区安监局及时汇报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情况。
    派出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配合交通部门确保救援物资运输畅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参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镇卫生院:突发事故发生后,负责疏散人员和疾病防控及组织救护;负责组织开展中毒病人的救治、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加强对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对策建议。
    镇财政所:负责饮用水源应急预案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的采购。
    丁山畜牧兽医站: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家禽、牲畜的监控。
其他责任部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责,确定参加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部门,共同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时,及时组织群众进行自救。
    三、响应和处置
    (一)响应
    各村(居)、各部门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污染迹象,应立即向镇建环办办公室报告,镇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二)处置
    1.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镇政府值班人员要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迅速核实情况。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区级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情况进行后续报告。
    2.快速到现场
    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应急工作,并视情况宣布启动本预案,并立即向区环保局、区疾控中心报告,请求派专家、技术人员进行勘查。镇相关工作人员在30分钟内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现场控制
    镇工作人员达现场后,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配合派出所、安监办等控制现场,同时划定紧急隔离区线、设置警告标志,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
    4.现场调查
    区专家技术人员到达后,在我镇工作人员配合下,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初步分析影响程度等。
    5.现场报告
    镇领导小组就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区府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卫生疾控中心,根据现场情况,及时部署下一步工作。
    6.污染处置
    区专家、科技人员根据现场调查,向应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污染处置方案和救援方案。并迅速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
    7.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区专家、科技人员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提出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的建议,由镇领导小组发布警报决定。
    8.加强舆论引导
    镇建环办应与镇党群办沟通协调,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沟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9.污染警报解除
     污染警报解除由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根据监测数据报区环保局疾控中心同意后发布。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事故结束后, 镇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亲赴灾地,慰问受灾群众,妥善安置灾后重建工作及群众财产损失情况统计,制定补偿标准。财政所采购充足的生活劳保物资,保证灾民的生计。 
    2.调查取证 
    镇建环办、丁山派出所全程详细记录污染事件过程、污染范围、周围环境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途径、危害程度等内容,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尽可能采用原始的第一手资料,科学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涉案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3.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归纳、整理,形成总结报告,按照一事一卷要求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建设
    镇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饮用水源突发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由镇建环办、安监办、综治办、丁山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各应急成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要做好日常的应急准备。
    (二)交通运输保障
    本镇备有安全应急车1辆,用于应急物资运输和伤员的运输,并根据交通道路状况提请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输车辆开得出用得上。
    (三)医疗卫生保障
    与镇卫生院建立伤员求助机制,确保医疗救治、医药物资的渠道通畅。
    (四)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的性质,在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秩序。事发的村(居)委要动员、组织群众,协助做好应急治安的保障工作。
    (五)物资保障
    有关于应急处置饮用水源污染环境事件所必要的生活、抢险物资的专用款项。 
    (六)社会动员保障
    事故难以控制时,动员社会公众志愿者援助救灾。
    (七)技术储备与保障
    当技术人员、设备短缺时,提区环保局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科技人员。
    (八)培训和演习
    按安全和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镇建环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为应急处理做好人员贮备工作。
    五、责任与奖惩
    (一)行政责任和奖励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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