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 “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18日,唐×驾驶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渝D3755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F098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綦江区通惠高速路口下道,沿104省道往綦江区隆盛方向行驶,行至省道104线189公里松汇搅拌站路段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3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40.03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政府的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唐×,男,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0225××××××××××××,家庭住址: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村×组;持有A1A2机动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10月24日,有效期:2011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4日,档案编号:510200761686;持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J客运,有效期:2026年3月4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3755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F098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2.赵×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22××××××××××××,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村×组××号,持有效A2E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51707重型半挂牵引车。
3.李×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3××××××××××××,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村×××组,持有效B2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57011重型自卸货车,本人在事故中已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D3755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F098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渝D37559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51M7DB,车架号:LGGG4DYXKL620657;车辆注册日期:2019年6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核定载客人数:2人,实载1人;车辆所有人: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路×号负×楼××7号。该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6月13日。
该车于2020年4月25日进行二级维护后,本应根据该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二条“结合公司实际,司属车辆每120日或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规定于2020年8月25日前进二级维护,但直至2020年10月18日事故发生,未进行二级维护。
2.渝D51707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9U0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市綦江区渝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村××号××城市花园××幢附×号,检验有效至2021年7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7月2日。
该车于2020年10月16日在重庆重庆市綦江区渝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开展二级维护,检测合格后营运。
3.渝D57011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路××号;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3月26日。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省道104线189公里三角松汇搅拌站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隆盛方向,北往三角方向,东西两侧均为山坡,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下雨潮湿,视线良好。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4655××××;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路×号负×楼××号,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徐×望;成立日期:2013年12月4日,营业期限:2013年12月2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5507号,有效期:2017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7日。
2.重庆市綦江区渝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QJ××××;法定代表人:胡×;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1月17日;营业期限:2020年1月17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号××城市花园××幢附×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取得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7195号,有效期到2024年1月23日。
3.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9××××;法定代表人:陈×;成立日期:2018年1月9日,有效期:2018年1月9日至永久;注册资本:叁佰万元;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路××号;营业范围:许可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代理;人力搬运;装卸服务;销售:汽车,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8年1月16取得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6754号,有效期至2022年1月16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0月18日凌晨,驾驶人唐×驾驶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渝D3755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F098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綦江区通惠高速路口下道后,沿104省道往隆盛方向行驶,7时20分许,当行至綦江区省道104线189公里三角松汇搅拌站路段,超速行驶,会车时措施不当,致使牵引的牵引渝DF098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李×强驾驶的渝D57011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两车相撞后,渝D57011重型自卸货车又被同向行驶的赵×元驾驶的渝D51707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三车受损,李×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唐×立即停车下去观看,看见渝D57011车驾驶室已变形,驾驶员李×强受伤,赓即拨打了110、120、119,大约过了20分钟交巡警赶到、随后120和119人员赶到,消防人员从渝D57011车挡风玻璃处把李×强救出,120人员对李×强现场急救后送綦江区人民医院抢救,交巡警对现场进行处置。10月18日11时许,李×强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死者已经安葬;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有序开展,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死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3××××××××××××,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村×××组,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57011重型自卸货车。
(二)直接经济损失
1.医院救治费约1万元;2.车辆损失费21万元(渝D37559修理费4万元、渝D51707损失10万元、渝D57011修理费约7万元);3.赔偿款85万元;4.处罚款33.03万元(预计);合计约140.03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1)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2020〕车速鉴字第750号)鉴定意见为:渝D375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64km/h,渝D517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发时的行驶47km/h,渝D57011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47km/h,渝D375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发路段的行驶速度应为80km/h。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2020〕车检鉴字第2396号)鉴定意见为:渝D37559车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行驶系中半挂车第一、三轴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要求。
2.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2120200000169号)和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渝D3755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渝DF098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相对方向李×强驾驶的渝D57011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时行驶速度:(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的规定,其过错在本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赵×元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其过错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李×强无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元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强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3.事故管理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一是未与唐×等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二是未按本单位制度规定对渝D37559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二级维护、消除该车安全技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该车于2020年4月25日进行二级维护后,本应根据该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二条“结合公司实际,司属车辆每120日或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规定于2020年8月25日前进行二级维护,但直至2020年10月18日事故发生,未进行二级维护。
三是未对驾驶员唐×多次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唐×2020年1—7月有13次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该公司未对唐×进行处理;该公司GPS记录记载,2020年9月,唐×有54次违章行为(其中疲劳告警25次、超速告警29次),该公司未按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第九条第2、3项“2.车辆超速报警,一月内,20次以下予以警告;20—40次罚款100元;40—50次罚款200元,并下车学习3小时;达到或超过50次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或辞退。3.违反疲劳驾驶规定,一月内20次以下予以警告;20—40次罚款100元;这40—50次罚款200元,并下车学习3小时;达到或超过50次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或辞退”处理,该公司虽然出具了200元罚款收据,但唐×实际未受到罚款处理,致使唐×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得到有效纠正和制止,10月18日因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引发本次事故。
四是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刑事人员
1.唐×,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区应急局移送区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徐×学,作为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兼安全科科长,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未落实公司与唐×等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未督促落实渝D37559重型半挂牵引车按规定开展二级维护、消除该车安全技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未落实驾驶员唐×多次违章行为进行处理,致使唐×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得到有效纠正和制止;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致使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区应急局移送区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及个人
1.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
一是未与唐×等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岗位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二是未督促落实按本单位制度规定对渝D37559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二级维护、消除该车安全技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该车于2020年4月25日进行二级维护后,本应根据该公司《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第二条“结合公司实际,司属车辆每120日或行驶里程达到5万公里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规定于2020年8月25前日进行二级维护,但直至2020年10月18日事故发生,未开展二级维护。三是未对驾驶员唐×多次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唐×2020年1—7月有13次违法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该公司未对唐×进行处理;2020年9月,唐×有54次违章行为(其中疲劳告警25次、超速告警29次),该公司未按本单位《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第九条第2、3项“2.车辆超速报警,一月内,20次以下予以警告;20—40次罚款100元;40—50次罚款200元,并下车学习3小时;达到或超过50次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或辞退。3.违反疲劳驾驶规定,一月内20次以下予以警告;20—40次罚款100元;这40—50次罚款200元,并下车学习3小时;达到或超过50次的,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或辞退”规定处理,该公司虽然出具了200元罚款收据,但唐×实际未受到罚款处理,致使唐×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得到有效纠正和制止,10月18日因超速驾驶、操作不当引发本次事故。四是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八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38号)第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38号)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徐×望
作为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徐×望处2019年收入10.1万元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3.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按照《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20〕13号)文件要求,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有关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道路客货运、城市客运、维修和培训等行业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承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相关业务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和应急管理的事务等工作。
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制定了《2020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綦道运〔2020〕34号),报区交通局备案;印发了《綦江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綦道运〔2020〕109号)下发到运输企业,按文件要求对企业开展了督促指导。按照检查计划及三年行动方案,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一是分别于2020年1月6日、6月9日日、9月2日和11月12日召开了行业季度安全例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及文件精神;二是根据检查计划及三年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全年对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督促指导646次,出动安全督促指导人员1938次,发现安全问题1206件,督促企业整改完成1206件,对货运企业的督促指导达到全覆盖;三是针对货运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约谈,共约谈74户次;四是对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督促指导1次,发现问题2个,已督促其限期整改完成。
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虽然按计划对货运企业开展了督促指导,但对该中心货运科对货运企业车辆二级维护工作督促力度不够,建议货运科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作书面检查。
2.重庆市綦江区渝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2120200000169号)和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重庆市綦江区渝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綦江区渝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要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要切实开展公司所属车辆的二级维护及日常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要修改《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得到有效制止;要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事故应急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要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汲取事故教训;要强化营运车辆动态GPS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违章操作的行为;要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要按“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任务清单,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日周月”路查路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重庆市綦江区渝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要切实开展公司所属车辆的二级维护及日常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要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事故应急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要强化对营运车辆动态GPS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违章操作的行为;要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认真开展“日周月”路查路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要督促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召开事故分析会,对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要认真检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开展对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杜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营运;要将事故情况向全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通报,教育全区道路运输企业汲取事故教训;要督促全区道路运输企业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切实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三年行动工作要求,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全面落实任务清单,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要加强对事故风险较大的牵引挂车、大型货车等车辆的管控力度;要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不按交通信号通行、酒驾、毒驾、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使道路交通路面管控规范有序,要强化道路交通风险研判,制定道路交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责任,确保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不断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重庆全泰物流有限公司
“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