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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应急罚〔2020〕执法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述业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核桃湾×××-×

邮政编码:401420

法定代表人:汤×月   联系电话:159××××××××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824日,重庆市綦江区述业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对其承接的綦江区三角镇综治中心包装整改项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木工张×兵死亡。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制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事故报告》1份,《关于三角镇8.24触电事故勘验情况说明》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示意图1幅,现场照片1-4,证明你公司发生了“8.24”一般触电事故,造成木工张×兵死亡。

证据二:范×、张×全、古×军、汤×月等人《询问笔录》共4份及公司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古×军、汤×月《询问笔录》及公司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证明你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古×军、汤×月《询问笔录》及公司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证明你公司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张×全、古×军《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范×、张×全、古×军《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古×军、汤×月《询问笔录》及公司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证明你公司未制订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一第二款“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38号)第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政储蓄银行綦江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0053285410010004,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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