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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綦江区应急局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9

綦江古南“4·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11日20时25分许,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金福大道綦航钢构路段发生一起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与停驶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无号牌挂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50000034号),2025年5月26日将该事故移送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安徽省蒙城县应急管理局、安徽省蒙城县交通运输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等单位派员组成的綦江古南“4·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綦江古南“4·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且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货车驾驶人违规停车,并在事故后驾车逃逸,造成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蒙城县国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伟物流公司),系涉事货车(牵引车)所属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72393122B(1-1),住所:安徽省蒙城县齐山路(三小对面),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法定代表人:姜*梅,成立时间:2013年7月1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汽车(不含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二手车信息咨询,停车服务,道路救援服务,汽车维修,车辆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大型物件运输,畜禽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调查确认,该单位运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皖交运管许可亳字341622206852号,有效期至2029年1月16日)。事发前该单位所属车辆共计145台(不含挂车)。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皖SF5***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国伟物流公司,初次登记日期:2021年6月17日,登记住址:安徽省蒙城县齐山路(三小对面),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9GD4Q2,车辆识别代号:LZGJL3Z44MX049193,发动机号码:6620K000265,整备质量887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道路运输证号:皖交运管亳字341622261336号,经营许可证号:341622206852。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至 2026年2月13日16时30分止。

2.无号牌重型低平板挂车(事发时悬挂皖SJ***挂号牌),所有人:候*伍;厂牌型号:无,伪造的车架号:LA9940D67F0YWT194。

3.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悬挂綦SJ0***号牌),厂牌型号:无,发动机号:JYX9612001801277266C40GD WH,车架号:120721401913091,未投保机动车第三方强制保险

4.车辆挂靠情况。2021年6月18日,车主候*伍与国伟物流公司签订《汽车服务协议》,双方协议将皖SF5***重型半牵引车登记于国伟物流公司名下。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候*伍,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系本案涉事皖SF5***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重型低平板挂车(事发时悬挂皖SJ***号牌)事发时的驾驶人,准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341*******652,有效期至2029年3月29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2026年5月10日。

2.杨*森,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系本案涉事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悬挂綦SJ0***牌)驾驶人,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国伟物流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安全工作顺利实施;由法定代表人姜*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部,主要职责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落实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安全计划、制度和岗位责任落实到位;安全部负责人由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博兼任,负责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岗位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确保隐患及时消除,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安全部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李*),负责车辆违法违章处理及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动态监控工作,及时排查纠正车辆违章违法及不安全行为、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工作,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并及时排查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生事故后,按规定要求如实及时向负责人报告。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国伟物流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明确了各岗位职责,细化了安全生产措施,建立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驾驶员安全行车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经费提取使用制度、车辆动态监管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登记报告与处理制度、应急工作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活动及信息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驾驶员安全考核奖惩制度等14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业务操作规程。经查该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表》显示候*伍2024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国伟物流公司制定了2025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明确了教育培训内容,落实责任人按计划采取“线下+线上”方式具体组织实施,通过会议、发放学习培训资料、播放安全教育视频、短信与微信群及“交通APP”等方式进行教育培训,确保受教育时间不少于规定课时。2021年6月该司采取发放学习培训资料的方式对候*伍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2024年1月至事发前2025年3月止,候*伍均按计划参加了安徽交通培训网(交通APP)在线日常学习培训,且考核合格。(2025年1月未参加)

4. 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该公司制定了隐患排查制度,因为挂靠车大部分都在外地,通过北斗监控平台动态监测车辆安全行驶情况,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车主出车前排查车辆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也会提醒车主驾驶员按时年检、按时购买保险、按时参加网络培训。同时督促车主及时纠正车辆违章违法及不安全的行为,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5. 涉事车辆维护作业情况。涉事皖SF5***重型半挂牵引车,事发前经台州市黄岩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检测合格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有效期至2025年6月;依据国伟物流公司提供的相关记录表明,皖SF5***重型半挂牵引车自2022年6月20日至事发前无二级维护记录。涉事无号牌重型低平板挂车(事发时悬挂皖SJ***号牌),无相关检测维护记录。

6.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国伟物流公司将所属车辆实时动态监控业务整体委托给北京中交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每周将车辆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终端故障等情况向国伟物流公司反馈。事发当天17时52分后无该车辆动态监控记录。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11日20时25分许,杨*森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悬挂綦SJ0***号牌),搭乘王*萍从綦江工业园区五彩尚城沿金福大道方向往綦航钢构方向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桥河工业园区金福大道綦航钢构路段时,与候*伍停驶在路边的皖SF5***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挂车(事发时悬挂皖SJ***挂号牌)相撞(追尾),造成杨*森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萍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候*伍驾车逃逸。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綦航钢构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三江雷神殿方向,北往綦江城区方向,道路东侧是华塑料科技工厂,西侧为綦航钢构工厂。道路为双向六车道,道路中央有双黄实线分隔,该路段有禁停标志,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故现场路面潮湿,正在下雨,道路半宽10米。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变动现场)

图2 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 (近景图)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杨*森,男,汉族,重庆綦江人,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系涉事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悬挂綦SJ0***号牌)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伤者王*萍,女,汉族,贵州习水人;系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经统计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直接经济损失约39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与应急处置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当日20时28分许,接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称“货车擦挂摩托车后逃逸,有人受伤”,要求立刻出警。接到指令后,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时41分许到达事故现场,立即设置警戒区域,同20时52分许到达现场的120急救医护人员一起抢救伤员,并同时上报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受损的情况。区交巡警支队值班领导民警立即带领其他事故民警开展调查处置和现场信息源管控等工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杨*森经现场120急救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4月16日涉事车主候*伍向死者家属先行支付赔偿6万元后,家属赓即将死者遗体于4月18日安葬。涉事车主候*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理赔完成。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暨善后处置期间,总体平稳有序。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及时、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涉事摩托车驾驶人,夜间行驶至事发路段,碰撞违规停驶的涉事货车尾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涉事摩托车驾驶人杨*森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夜间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按规定安全、文明驾驶,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使所驾车辆碰撞停驶在路边的涉事货车尾部,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涉事货车驾驶人候*伍在设有禁停标志的事发路段违法停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綦公鉴(病理)〔2025〕0015号】证实:杨*森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2.《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575号)证实: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事发时悬挂綦SJ0***号牌)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

3.《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痕综鉴字第275号)证实:悬挂綦SJ0***的电动车车头与皖SF5***号重型挂车牵引车/皖SJ***挂号低平板车左后部发生碰撞成立。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573号)证实:悬挂皖SJ**挂号挂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横向水平粘贴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小于车辆后部宽度的80%,未能满足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第4.2.2.1条的要求;未安装矩形车辆尾部标志板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4.1条的要求;后下部防护装置未能满足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第7.2条、第8.1条、第8.2条的要求,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3条的要求。

5.《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5〕车检鉴字第574号)证实:事发前悬挂綦SJ0***电动二轮车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6.《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5〕毒E鉴第224号)证实:从送检血液(试管编号为002175793)中未检出乙醇。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疲劳驾驶、人为故意伤害,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涉事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森安全行车、文明行车意识淡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事货车驾驶人候*伍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在道路上违规停放车辆。

四、相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根据内部分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江公巡大队负责三江、篆塘、郭扶、石角4个街镇以及工业园区部分路段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上述4个街镇和园区道路的秩序管理,国道210、国道353、省道307的路检路查及指导帮扶三江、篆塘、郭扶、石角4个街镇的交通管理工作。辖区国道里程约40公里,省道里程约55公里,县道里程约25公里。事故发生地属于三江公巡大队管辖。经查,一是加大对国道210、国道353,省道307及场镇道路巡线执法、路面巡查、车辆安全检查、交通违法纠正力度,日均至少检查大中货车、大中客车、危化品车及6座以上小客车50辆次以上和二三轮摩托车30辆次以上。二是严肃查处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2025年1月至4月15日累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500余件。三是落实开展三超一疲劳治理工作,每日在G210线三江路段开展区间固定测速1处,另设移动测速1处,以此压降车速,查处超速数据均在5条/日以上。四是每月在辖区道路开展15天以上的酒驾夜查;适时会同区交通、辖区道安办(应急办)、派出所等开展联合执法,累计开展联勤约10余次、共同查处各类违法20余件,重点对农村地区较为突出车型和超员、超载、酒驾、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5年1月以来,累计开展15余次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在园区开展交通宣传4次,酒驾查处10余次,违停、超速、超载、未戴头蓝等交通违法整治20余次。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涉事摩托车驾驶人杨*森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无号牌(事发时悬挂綦SJ0***)轻便二轮摩托车,夜间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按规定安全、文明驾驶且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2]]、第十七条[[3]]第十九条第一款[[4]]第二十二条第一款[[5]]之规定,追尾涉事货车驾驶人候*伍违法停驶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挂车尾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人员

候*伍系停驶在路边的皖SF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无号牌挂车(事发时悬挂皖SJ***挂号牌)事发时驾驶人,其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私自购买、驾驶多项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7]]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5年4月12日,区公安局对候*伍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綦江公(交巡)立字〔2025〕31号】,同日刑事拘留,4月19日拘留届满并取保后审;区公安局于8月26日撤案并转行政拘留处罚,于9月2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并于同日执行。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 蒙城县国伟物流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安全部,配备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对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考核。事故调查组认定,未发现该单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查,綦江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其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该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8]]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 经查,国伟物流公司在2021年6月,采取发放学习培训资料的方式对候*伍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候*伍未经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建议由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报告后2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

2. 经查,皖SF5***重型半挂牵引车自2022年6月20日至事发前未进行二级维护;涉事无号牌重型低平板挂车(事发时悬挂皖SJ***号牌),未进行检测维护,建议由蒙城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处理,并在收到报告后2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

3. 经查,事发时涉事货车驾驶人候*伍,存在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停车、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等行为,建议由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在收到报告后2个月内反馈处理情况。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蒙城县国伟物流有限公司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召开事故警示会,通过案例分析警示教育提高司属驾驶员对违停、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以及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定期组织司属驾驶员参加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专项培训,重点强化驾驶员法律意识。健全完善司属驾驶员管理和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驾驶员安全行车、文明驾驶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

(二)蒙城县区交通运输局

将本次事故情况向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通报,并督促蒙城县国伟物流有限公司召开事故分析会,对司属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督促和指导;加大对辖区内货运企业使用非标车辆和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对存在问题闭环整改。

(三)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1. 加大对通行量大、重点路段和时段、重大节假日、人员密集路段的管控力度,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要突出对本次事故路段及事故频发路段等重点区域违停、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确保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视情增设电子监控设备,持续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2. 联合交通运输部门、货运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教活动,通过典型案例警示驾驶员,提升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会同各街镇充分利用劝导站、农村大喇叭、院坝会、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和方式,发送或播放交通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不断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綦江古南“4·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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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于1986年8月22日经国家标准局发布,1987年5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12]《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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