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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603532R/2024-001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0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綦江通惠“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3日18时59分许,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3万元。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58号),2024年8月6日将该事故移送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派员组成的綦江通惠“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綦江通惠“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马汽车公司),系涉事货车所属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4U8AXN,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注册资本:柒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侯*印,成立时间:2016年3月3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配送运输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制造、销售:汽车、挂车、汽车零部件、汽车货箱等。该单位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222007461号),核发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有效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调查确认,该单位运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万马汽车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11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岩牌CQ4256HXVG334,车辆识别代号:LZFH25X44LD051014,发动机号码:20A00368576,准牵引总质量 40000kg,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222139450号。事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效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险23552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100 万、司机责任保险10万、车上乘客责任险10万元),保险期至 2024 年11月29日止。

2. 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万马汽车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11月3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整备质量6300kg,核定载质量 33700kg,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222139313号。

 3. 渝A05***电动两轮摩托车,所有人:叶*东,车辆品牌:雅迪牌,车辆型号:YD1500DT-8A,车架号LR4DE24AXM1013801,事发时未投交强险。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刘*永,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男,汉族,52岁,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身份证号:510223**********37。驾驶证档案编号:51020******1,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20年10月12日至2030年10月12日。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类别:J-货运、W-危驾、W-押运,有效期:2023年11月15日至2029年11月15日。

2. 叶*东(死者),渝A05***电动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汉族,52岁,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通惠街道,身份证号:510223**********51。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万马汽车公司副总经理陈*林分管物流中心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物流中心的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工作。物流中心下设安全科、车技管理科,任命安全科长陈*,GPS管理员黎*,车技管理科长兼车技管理员唐*伟。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万马汽车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等16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024年1—6月,该单位对驾驶员的违章驾驶行为考核8次,执行考核金额1350元。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022年9月11至13日,万马汽车公司对涉事货车驾驶人刘*永开展了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因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刘*永于2023年10月在驾安通交通运输安全教育云平台完成线上岗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

4. 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万马汽车公司物流中心主要从事沙料、石料运输,共有81台车辆。该公司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清单,驾驶员每日通过“驾运宝”软件对车辆开展检查,安全科每周、副总经理每月带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2024年1—6月,周排查、月排查共发现安全隐患9条,均已整改完成。

5. 涉事货车二级维护情况。经查,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距离事故发生最近的一次二级维护作业于2024年5月21日在重庆渝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该厂出具了质量保证卡,经检测合格,准予出厂。事发时,涉事货车在二级维护有效期范围内。

6.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万马汽车公司所属车辆实时动态监控业务整体委托给重庆网讯通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每周将车辆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行为和终端故障等情况向万马汽车公司反馈。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3日18时30分许,万马汽车公司车技管理科科长唐*伟安排刘*永驾驶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到綦江区永城镇黄沙村装载石料运输至璧山区广普镇。18时59许,刘*永驾驶涉事货车沿通惠大道从阳光城方向行驶至通惠派出所红绿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左转时,与对向叶*东驾驶从新都汇方向往阳光城方向行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叶*东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通惠派出所红绿灯路口,道路为三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通行,沥青路面,路面平整潮湿,白天视线良好。道路南侧为通惠派出所,北

侧为通惠河。

图1  涉事货车事故现场图(前视图)

图2  涉事货车事故现场图(后视图)

图3 涉事摩托车事故现场图

图4 事故碰撞区域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叶*东,男,52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23**********51,户籍地址:重庆时綦江区通惠街道。事发时系渝A05***电动两轮摩托车驾驶人。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1]],经统计,承保机构估算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11.5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涉事货车驾驶人刘*永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叶*东躺在距离涉事货车约6米的路面上,19时01分许,刘*永分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9时05分许,通惠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维护秩序。

19时10分许,綦江区中医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急救,随后将叶*东送至綦江区中医院进一步救治。

19时12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

19时4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事故路段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年7月8日2时26分许,叶*东经綦江区中医院救治无效死亡。7月16日,万马汽车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6万元丧葬费。8月30日,承保机构向死者家属全额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补偿款共计111.53万元。死者遗体于8月2日火化。事故善后处置期间,总体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刘*永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至事发路段,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对向叶*东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58号)认定:刘*永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叶*东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违法行为不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刘*永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叶*东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244号)证实: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刮水器装置及传动和转向系统性能有效;牵引车左、右后转向信号灯及前保险杠右侧转向信号灯未点亮,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条[[2]]的要求;车辆第二、五、六轴轮胎花纹不一致,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条[[3]]的要求;第五轴左侧外轮、右侧内轮有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缺损,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8条[[4]]的要求;车辆第一轴制动管道堵塞,致第一轴制动装置失效,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3条[[5]]的要求。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涉事货车存在的上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问题,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245号)证实:渝A05***号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480号)证实:渝A05***号电动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应为33km/h,事发路段限速60km/h。

4.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39号)证实:(1)叶*东系2024年7月3日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2024年7月3日交通伤是叶*东的直接死因。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管理原因分析。

万马汽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表现为:

1. 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的制动系统、轮胎、转向信号灯未能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单位虽然制定了《车辆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6]]、《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7]],但未有效督促事故货车驾驶人刘*永执行。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虽然该单位对涉事货车驾驶人刘*永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其安全行车意识仍然淡漠,当事发路段交通信号灯由绿灯转为黄灯后,未进行停车处置,反而继续加速通过路口,与对向驶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未确保安全驾驶。

4. 主要负责人侯*印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的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相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一)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20〕13号)有关规定,该单位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包括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和应急管理的事务工作。

经查,2024年1—6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 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按照年度督导计划,对94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督导,发现问题隐患187条,均指导企业限期整改;因万马汽车公司2023年度信用评价为B级企业,未纳入2024年安全生产督导计划,未对万马汽车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督导。2. 加强宣传培训和警示约谈。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召开2次专题培训会,共计417人参会,其中,万马汽车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3月26日的双重预防机制培训会;对安全风险重点问题货运企业开展专项约谈12次,累计约谈企业1091家,其中,6月7日对万马汽车公司开展动态监控约谈。3. 全覆盖推行“两单两卡”。制定行业各岗位“两单两卡”内容,督促道路运输行业企业完成卡片制作、职工教育培训;万马汽车公司完成了“两单两卡”卡片制作和职工教育培训。4. 加强货运规范化管理服务。一是深化动态运行数据及货运风险管理系统运用,全覆盖辖区569家货运企业;二是强化科技平台赋能。以“政务·渝运安”应用为支撑,全面运用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构建道路“两客一危一货”运输“进场、装载、运输、卸载、救援、评价”全链条安全监管,实现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动态监控脱管等重点违法行为智防智控。

(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19〕109号),该单位以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名义,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经查,2024年1—6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 检查企业429户次,查处违法行为282起,罚款37.39万元,吊销各类证照7起。其中,计划检查:检查企业314户,查处违法行为216起,罚款21.66余万元。随机抽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查企业72户(执法检查68户,联合检查4户),查处违法行为19起,罚款1.17万元。专项检查:根据相关部门抄告的违法线索检查企业30户次,查处违法行为26起,罚款3.96万元。事故调处:接收亡人事故抄告13起,完成调查处理13起,查处违法行为21起,累计罚款10.6余万元,吊销从业资格证4件。一超四罚:接收抄告703件,累计涉及1408条违法信息,办理“一超四罚”案件3起,吊销车辆营运证3起。2.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4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綦交执发〔2024〕17号),计划于2024年8月万马汽车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事故发生前,未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3.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通报2023年12月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号),2024年2月22日对万马汽车公司驾驶员李*权疲劳驾驶问题开展警示约谈,并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綦交执罚〔2024〕1100237号)。

(三)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公安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的批复》(綦委编〔2022〕26号)规定,该单位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经查,2024年1—6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依托区道安办平台推动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开展2024年年度隐患排查,共排查出一般道路隐患303处,推动完成治理168处,完成率55%。组织各街镇及交通部门开展了农村道路护栏缺失隐患全量排查,共排查出护栏缺失点位1377处,其中涉及通客道路105条,临水路段221处、临崖路段906处,护栏缺失208.006公里。对100余家违法突出的高风险企业进行了点对点的警示约谈,并督促企业对相关驾驶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及处罚,开展高风险企业集中警示约谈42次,约谈企业230余家。2. 强化道路货运安全协同监管。依托区道安办平台,督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推进涉工程建设货物运输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强化源头超限治理,加大路面执法检查,查获超限超载违法行为30起,移交公安处罚12起。3. 狠抓应急管控和路面执法检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35598件,其中城市道路非现场执法108114件。4. 路面检查执法情况。未对涉事货车开展路面执法检查。

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责任人员

刘*永,渝DZ8***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区公安局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立案决定书》(綦江公交巡立字〔2024〕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永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当前,区公安局已侦查终结,待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侯*印,万马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8]]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9]]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侯*印处2023年年收入14.4万元的百分之四十即5.7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陈*林,万马汽车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物流中心的日常运营工作和安全监管工作,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10]]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1]]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林处2023年年收入9.6万元的百分之四十即3.8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 陈*,万马汽车公司安全科长,协助该单位副总经理陈*林开展物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1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14]]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陈*处以2023年度收入10.2万元的百分之二十五计2.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货车存在多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故隐患,未督促事故货车驾驶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5]]、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18]]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4〕42号)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经查,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9]]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1. 召开事故警示会,对本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从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意识方面着手,加强培训效果和日常动态抽查,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行为。

3.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强化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或督促驾驶员整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1. 将本次事故情况向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督促万马汽车公司召开事故分析会,对该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2.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技术指导力度,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严格检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执行情况,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 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督促和指导,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切实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加强辖区内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货运企业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符合性及违法行为。

2. 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运输企业按规定开展车辆维护和检查,要将驾驶员执行车辆检查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严格查处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3. 通过严格的执法处罚,倒逼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管理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1. 加强路面执法检查。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要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严查客车、摩托车、货车“三超”违法行为。

2. 加大客货运车辆交通违法管控力度。加大对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持续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3.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

綦江通惠“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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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于1986年8月22日经国家标准局发布,1987年5月1日实施。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8.1.1: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

[[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3: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规定。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9.1.8: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不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5]]《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7.2.3:行车制动应作用在机动车(三轮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总质量不大于750kg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上。

[[6]]《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车辆设施设备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车辆设施设备内容与要求;(一)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和保养;5.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进行中和收车后检查机油、蓄电池、仪表、灯光、保险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雨刷器、制动降温喷淋器涉及安全运行的系统和部位等。如发现有影响行车安全的异常现象,应立即排除或停运送修理厂检修,合格后方可出厂运行。

[[7]]《重庆万马汽车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四、工作程序;(二)驾驶员管理;3、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标准,以及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服从指挥,听从管理。7、驾驶员须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随车安全设备设施齐全有效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每天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驾驶员每天完成运输任务后,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同时做好收车的安全检查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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