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日7时19分许,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消防队人行横道路段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0.7万元。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36号),2024年6月18日将该事故移送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公安局、区总工会、两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派员组成的綦江文龙“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綦江文龙“5·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涉事货车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茂物流公司),系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2879851T,住所:重庆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注册资本:贰仟零伍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张*松(总经理),成立时间:2002年10月15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贸易经纪、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搬运装卸等。该单位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401000002号),核发机关:重庆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有效期:2022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20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经调查确认,该公司运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祥茂物流公司,注册日期:2021年2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远程牌DNC5042XLCBEVK3,车辆识别代号:LMPG2KNB7LA002918,发动机号码:201067662,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320kg,未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许可审批事项)。事发前,该车已在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新能源汽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50万、司机责任保险10万、乘客责任保险2座*10万),保险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
2021年11月24日,车主陈*平(甲方)与祥茂物流公司(乙方)签订《车辆入户协议》,乙方为甲方提供借款135000元,分18个月还款,每月还款7500元,用于甲方购买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入户乙方并委托乙方服务。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秦*于,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汉族,28岁,户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身份证号:500230**********9X。驾驶证档案编号:5006*******4,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2018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0日,未办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5号)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许可审批事项)。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祥茂物流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张*松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部、运营部、财务部、劳务部、综合部。其中:安全部任命部长1名,安全主管2名,专职安全员2名,公司其他部门共设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6名。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祥茂物流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维护保养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车辆安全行车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驾驶员违章处罚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车辆GPS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等12个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024年1—4月,该单位对驾驶员的违章驾驶行为考核4次,执行考核金额1300元,其中,4月15日对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未按规定进行车辆日检考核1次,执行考核金额200元。
3. 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祥茂物流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共有147台车辆,其中:自营车辆109台,挂靠车辆38台。该公司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清单,驾驶员每日通过“优e师”软件对车辆开展检查,安全部每周、总经理每月带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2024年1—4月,周排查、月排查共发现安全隐患6条,均已整改完成。
4.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024年3月27至29日,祥茂物流公司对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5. 涉事车辆维护作业情况。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属于新能源汽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1]]的规定,该车维护作业的分级和周期按照车辆生产厂家《纯电动轻卡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走合保养:新车行驶2500-3000Km;例行保养:每日行驶后进行;一级保养:间隔里程10000Km。经查,2024年1—4月,涉事车辆到重庆睿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一级保养4次,均未超过间隔里程。综上说明,涉事车辆不存在维护作业不到位的问题。
6.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按照《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条[[2]]的规定,祥茂物流公司将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实时动态监控工作,整体委托给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协会管理。另将总质量12吨以下的货运车辆GPS导航系统接入“慧管车”车辆数智平台,由本公司GPS管理人员进行监控管理。经查,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总质量为4.495吨,2024年1月至事故发生时,该车无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告警信息。
2024年5月1日凌晨2时许,秦*于驾驶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从沙坪坝区土主物流园运输货物到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拼多多库房,4时30分许,到达并完成卸货,7时19分许,秦*于驾驶车辆从沙溪路山予城方向往版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消防队人行横道路段时,与正在人行横道行走的向*华相撞,造成向*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消防队人行横道路段,归属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东城勤务大队管辖。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山予城方向,东往版画院方向,西北侧为广源商住楼,南侧是南洲公园集资楼,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有分道线。
图1 事故现场全景图(前图)
图2 事故现场全景图(后图)
图3 事故碰撞区域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向*华,男,73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23**********1X,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事发时系人行横道的行人。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3]],经统计,承保机构估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40.7万元。
事故发生后,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向*华侧躺在地面,嘴角有血迹,7时20分许,秦*于分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时28分许,綦江区中医院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急救,随后将伤者送至綦江区中医院进一步救治。
7点35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民警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
7时50分许,现场处置完毕,事故路段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2024年5月4日10时10分许,向*华经綦江区中医院救治无效死亡。5月6日,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向死者家属支付2万元丧葬费,承保机构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支付医疗费、丧葬费、赔偿款共计38.7万元。死者遗体于5月6日火化。事故善后处置期间,总体平稳有序,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秦*于驾驶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在事发路段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40000036号)认定:秦*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按规定停车让行,秦*于的过错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向*华无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832号)证实: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334号)证实: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38km/h,事发路段限速40km/h。
3.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4]病T鉴第27号)证实:死者向*华符合强大钝性机械性暴力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等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安全行车意识不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
四、相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一)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中心。
根据《中共重庆两江新区工作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渝两江党发〔2020〕50号)规定,该单位承担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督导、安全工作部署、安全宣传培训、安全专项整治等具体工作。
经查,2023年1—6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 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按照年度督导计划,对134家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督导,发现问题隐患428条,已整改385条,整改完成率89.95%。2. 加强宣传培训。组织70余家货运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强基”培训,组织40家小微货运企业、20家三类维修企业安全规范提升专题培训会3次。3.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行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二级维护超期车辆清理整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4. 对祥茂物流公司的安全监管情况。2024年将祥茂物流公司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根据计划安排,应于2024年6月、12月对其开展安全督导检查。5月7日、6月24日对该公司开展安全督导,共发现问题4条,已督促整改完成。
(二)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公安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的批复》(綦委编〔2022〕26号)规定,该单位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经查,2024年1—4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依托区道安办平台推动各街镇及相关部门开展2024年年度隐患排查,共排查出一般道路隐患303处,推动完成治理99处,完成率38%。组织各街镇及交通部门开展了农村道路护栏缺失隐患全量排查,共排查出护栏缺失点位1377处,其中涉及通客道路105条,临水路段221处、临崖路段906处,护栏缺失208.006公里。对80余家违法突出的高风险企业进行了点对点的警示约谈,并督促企业对相关驾驶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及处罚,开展高风险企业集中警示约谈28次,约谈企业200余家。2. 强化道路货运安全协同监管。依托区道安办平台,督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推进涉工程建设货物运输除险清患专项行动,强化源头超限治理,加大路面执法检查,查获超限超载违法行为44起,移交公安处罚31起。3. 狠抓应急管控和路面执法检查。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8250件,其中城市道路非现场执法69508件。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责任人员。
秦*于,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区公安局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立案决定书》(綦江公交巡立字〔2024〕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秦*于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 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属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经查,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对渝ADF6***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秦*于开展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对本单位所属车辆进行了GPS实时动态监控;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考核。调查中,未发现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重庆两江新区交通运输中心、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4]]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祥茂物流有限公司。
1. 召开事故警示会,对本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从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意识方面着手,加强培训效果和日常动态抽查,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行为。
1. 将本次事故情况向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督促事故单位召开事故警示会,对该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2.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技术指导力度,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严格检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执行情况,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 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督促和指导,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切实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1. 加强路面执法检查。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要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严查客车、摩托车、货车“三超”违法行为。
2. 加大客货运车辆交通违法管控力度。加大对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持续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3.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
綦江文龙“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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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汽油或柴油为燃料的在用汽车,挂车可参照执行。
[[2]]《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于1986年8月22日经国家标准局发布,1987年5月1日实施。
[2]《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