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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永城“10·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2日12时41分许,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中华村天井堂组韩家湾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14.43万元。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进行了前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30000107号),2023年12月20日将该事故移送区应急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派员组成的綦江永城“10·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綦江永城“10·2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涉事货车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江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湾公司),系事故车辆挂靠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BY5W47,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注册资本:贰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徐*荣,主要负责人:马*庆(总经理),成立时间:2019年4月23日,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取得相关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仓储服务(不含化危品));货物运输代理;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包装材料(化危品)、通讯材料(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办公用品、针纺织品、普通机电设备、汽车配件*【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单位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007269号,核发机关: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有效期:2020年7月8日至2024年7月8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经调查确认,该公司运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江湾公司,注册日期:2020年11月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三一牌SYM325722X1E,车辆识别代号:LFCDHB7P9L1016285,发动机号码:DL12001954,核定载质量12440kg,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字500222124161号。事前该车已在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司机责任保险5万、乘客责任保险5万),保险期至2023年11月19日止。在渤海财险投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保险期至2023年12月8日。

2020年11月27日,霍*强(实际车主)将自行出资购买的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江湾公司上户经营,双方已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约定服务费0.48万元/年。

2.渝BLS716普通两轮摩托车,厂牌型号:嘉陵牌JL150—6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AAAAKKC7F0006189,发动机号:15A032786,登记车主:李*林,登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5月27日,事前该车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 蔡*伟,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52岁,户籍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镇,身份证号:510216**********59。驾驶证档案编号:500100108111,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2021年2月6日至长期。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类别:J—货运、J—客运,有效期至2026年6月9日。

2. 李*林,渝BLS716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汉族,55岁,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身份证号:510223**********12。驾驶证档案编号:500101508215,准驾车型:E,有效期至2036年7月16日。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江湾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因身体原因未实际参与本公司管理,任命马*庆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公司下设安全科、生产经营科、车技管理科、财务科,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了1名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江湾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车辆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17个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 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江湾公司主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共有72台车辆,均为挂靠经营。该公司制定了安全隐患周排查和月排查清单,安全科长每周、总经理每月带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2023年1—9月,周排查共发现隐患24条、月排查共发现隐患9条。

4.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023年9月15日至17日,江湾公司对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蔡*伟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5. 事故货车二级维护情况。经查,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距离事故发生最近的一次二级维护作业于2023年7月19日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吉意汽车修理厂进行,该厂出具了质量保证卡,经检测合格,准予出厂。

6. 车辆动态监控情况。江湾公司所属车辆实时动态监控业务整体委托给重庆网讯通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讯通公司),每周由网讯通公司将车辆的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和终端故障等情况向该公司反馈。经查,2023年1月至10月期间,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未产生超速、疲劳驾驶报警。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2日,经霍*强(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车主)安排,蔡*伟驾驶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到綦江区永城镇红山石粉厂装载石子,准备运输至巴南区。12时41分许,车辆行驶至綦江区永城镇中华村天井堂组韩家湾路口左转时,与李*林驾驶的渝BLS716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林当场死亡。

(六)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綦江区永城镇中华村韩家湾路口,归属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东城勤务大队管辖。道路为双向两车道,南北走向,南往綦江区永通高速路口方向,北往綦江区隆盛镇石梁方向,东面为民房,西面为永城镇方向公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较好。

图1 渝DK6885重型自卸货事故现场图

图2 渝BLS716普通两轮摩托车事故现场图

图3  事故碰撞区域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 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李*林,渝BLS716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23**********12,户籍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

2.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统计,承保机构估算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14.4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2时41分许,事故发生后,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蔡*伟分别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3时05分许,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民警、隆盛镇医院120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

13时25分许,经120医务人员现场检查确认:渝BLS716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人李*林,已无生命体征,宣布死亡。

13时40分许,殡仪馆车辆将李*林遗体运走,现场救援工作结束。

13时50分许,事故路段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年10月27日,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霍*强向死者家属先行支付8万元丧葬费,因死者家属对承保机构理赔款项存有异议,拟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死者遗体已于2023年10月30日安葬。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善后处置总体平稳有序,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应急组织、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未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蔡*伟驾驶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路段左转时未让行直行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000120230000107号)认定:蔡*伟驾驶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行经路口左转时未让行直行车辆,蔡*伟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林无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2069号)证实: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传动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检鉴字第2070号)证实:渝BLS716普通两轮摩托车,转向灯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3. 《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3]车速鉴字第789号)证实: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16 km/h,渝BLS716普通两轮摩托车在事发时进入监控视频的行驶速度应为27 km/h。

4.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綦公鉴病理[2023]38号)证实:死者李*林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5. 《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验[2023]毒E鉴第91号)证实:从送检的李*林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0mg/100ml。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本次事故可以排除超速驾驶、人为故意伤害、道路设施环境以及突发灾害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蔡*伟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

四、相关部门监管履职情况

(一)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交通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20〕13号)规定,该单位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

经查,2023年1—9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 强化“两类人员”管理。指导运输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及时通过考核并备案,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分批次对辖区1281名“两类人员”进行全覆盖年度培训考核,对发生事故存在责任的两类人员注销合格证。2. 深入开展指导服务。按照《2023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指导计划》(綦道运〔2023〕19号),指导企业90户次,发现一般安全隐患178件,均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发现4起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其中,指导从事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9户次,发现隐患20个,均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利用视频监控对全区8家维修企业开展二级维护作业抽查180余辆次,召开约谈会2次,未发现弄虚作假、虚开合格证等违规违法行为。9月27日对重庆江湾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指导服务,发现2个问题,均已督促限期整改完毕。3. 深化动态运行数据运用,通过10项安全指标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安全风险重点问题货运企业开展12次专项约谈(497户次)。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注销超期年审车辆1449辆。

(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19〕109号)规定,该单位以区交通局的名义,统一行使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经查,2023年1—9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 按照《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綦交执发〔2023〕49号),累计检查企业366户次,查处违法行为305起,罚款39.62万元,吊销各类证照16起,责令停业整顿1起。2. 分别于2023年2月28日、10月12日对江湾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查处该单位2起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1起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的违法行为(綦交执罚〔2023〕1110600038号、綦交执罚〔2023〕11009001298号、綦交执罚〔2023〕11009001299号),共计罚款2200元。

(三)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公安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的批复》(綦委编〔2022〕26号)规定,该单位负责交通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经查,2023年1—9月该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1.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先后12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27起亡人事故逐一开展“一案一查”,发现整改道路隐患10处,整改率100%;排查治理完成378处事故多发、隐患突出高风险路段;牵头组织有关街镇及区交通局完成了247处路侧护栏缺口和农村公路陡坡隐患排查治理;牵头督导检查“两客一危”企业54家次、普通货运企业508家次,警示约谈高风险企业414家次,处罚违规货运企业15家。2. 狠抓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源头治理。摸排全区摩托车低速电动车17429辆,平均守法率达85%,发生涉摩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数、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15.38%、66.67%。3. 加大路面执法检查的密度和力度。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28.56万件(其中农村地区5.5万件,占全部违法的19.26%)。

五、有关处理建议

(一)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责任人员。

蔡*伟,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区公安局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立案决定书》(綦江公交巡立字〔2023〕2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蔡*伟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1. 重庆江湾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所属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经查,该单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按期开展路检路查,督促整改车辆安全隐患;对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蔡*伟开展了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2023年1—9月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驾驶行为处罚3次,罚款300元;按要求对所属车辆进行了GPS实时动态监控。调查中,未发现重庆江湾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江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 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经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调查发现的其它问题及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重庆江湾物流有限公司未督促驾驶员蔡*伟及时消除渝DK6885重型自卸货车第二轴右侧外轮胎胎面割伤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的规定,鉴于该安全隐患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于收到本报告2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江湾物流有限公司。

1. 召开事故警示会,对本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从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意识方面着手,加强培训效果和日常动态抽查,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行为。

3.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强化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隐患排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或督促驾驶员整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切实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二)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1. 将本次事故情况向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通报,督促重庆江湾物流有限公司召开事故警示会,对该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2.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的技术指导力度,定期对辖区企业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严格检查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执行情况,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 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的督促和指导,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切实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4. 强化挂靠经营模式的安全管理,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积极指导区道路运输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推动建立并落实挂靠车辆实际车主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优化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结合行业实际特点强化线下安全培训考核。建立健全驾驶员严重违章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和行业准入门槛,不断督促驾驶员增强安全行车意识,提高安全驾驶技能。

(三)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 加强辖区内货运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货运企业车辆安全技术标准符合性及违法行为。

2. 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运输企业按规定开展车辆维护和检查,要将驾驶员执行车辆检查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严格查处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3. 通过严格的执法处罚,倒逼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管理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1. 加强路面执法检查。重点时段、重点路段要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严查客车、摩托车、货车“三超”违法行为。

2. 加大客货运车辆交通违法管控力度。加大对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持续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3. 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

綦江永城“10·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30日


[1]《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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