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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941715分许,张正驾驶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渝D06***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綦江区国道210线三江街道黄荆村大岚垭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政府的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沙坪坝区应急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D06***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号牌颜色:黄;制造厂名称:东风柳州汽车;厂牌型号:LZ3315H5FB;车架号:LGGX5DF43HL475964;发动机号:LG2L8H00106;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4775KG;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4月;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06032818号;核发机关:沙坪坝区交通委员会;投保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ACHQ511CTP21B003289Y。经调查确认,该货车营运资格合法有效。

2. D15***大江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厂牌型号:大江牌DJ150ZK—4D;车架号:LB75KDN26LW968207;发动机号:200101576;检验有效期至2021630日;投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 正,男,汉族, 30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002**********6817,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5组;驾驶证准驾车型:B2,档案号:50101557342,初次领证日期:201449日,有效期:203049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41022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06***重型自卸货车。

2. 金,男,汉族,46岁,身份证号码:5102**********031X,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8组;持有效D型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15***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三)事故车辆检测情况

1. D06***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1)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202192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2127号)鉴定意见,该车转向装置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条的要求;后下部防护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9.3款的要求。(2)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202192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754号)鉴定意见,该车在事故发生时(制动前)的行驶速度应为60kmh

2. D15***大江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202192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1〕车检鉴字第2128号)鉴定意见,该车事故发生前行驶、转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四)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R1K207,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正街99号附525-2,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法定代表人:郭琼,成立时间:2018130日,营业期限:201813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装卸服务;人力搬运;汽车销售。(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6119520号,核发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委员会,有效期至202237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经调查确认,该公司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国道210线三江黄荆大岚垭路段(2338KM+600M),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三江方向,北往古剑山高速路口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东侧为高速路,西侧是路坎和民房。道路中间为单黄实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有关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94日下午,张正驾驶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渝D06***重型自卸货车,从古剑山高速路口开往三江雷神店方向的沥青炒油场装运路面施工材料,1715分许,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国道210线三江街道黄荆村大岚垭路段,车辆侧滑后失控与右侧民房院坝相撞,车尾甩横越过中心黄实线与相对方向王金驾驶的渝D15***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相撞,造成王金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正停车并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货车尾部有一辆三轮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王金头部出血坐在驾驶室内,驾驶室顶棚向上翻起,左侧后轮轮胎脱落,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王金送往医院抢救,交巡警到达事故现场后进行了现场勘查。经医院抢救无效,三轮摩托车驾驶员王金死亡。根据綦公鉴病理鉴定书〔20210034号说明,王金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三)舆情应对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承保机构已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善后赔偿款共计104.67万元,已全额支付到位,无重大舆情发生,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死者已于2021921日安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金,男,汉族,46岁,身份证号码:5102**********031X,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8组,事故发生时驾驶渝D15***正三轮载客摩托车

(二)直接经济损失

1. 死亡补偿款104.67万元;

2. D06***货车维修费3400元;

3. 120急救费用340元;

4. 事故罚款:50万元(预计);

合计:约155.04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江公路巡逻民警大队202110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2120210000118号)认定:张正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至事故发生路段,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表现为:

1. 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该单位制定的《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驾驶员出车前对转向、制动等车辆设施设备进行检查;(2)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车辆检查要求第1条第6项“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有效灵活”;(3)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安全生产职责第3条“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车辆检查工作,确保车况良好,不得开带病车上路行驶”,第4条“驾驶过程中,驾驶员不得……严禁超速……;”。经查,该单位未严格督促张元正执行上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导致事故车辆D06***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上路行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2.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1)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对张元正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1学时,未达到规定24个学时要求;2)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张正从20215月入职以来,该单位未对其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且张元正至事故发生时仍未按运输管理部门要求下载“驾安通”软件进行线上安全教育培训。经查,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张正不具备必要的安全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在事故中存在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

3.  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1)《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执行不到位,未按该制度规定对张元正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未对其长期不参加安全教育的行为进行处理;(2)《GPS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及时将GPS平台发送的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告警信息通知驾驶员消除隐患,未对张正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正,渝D06***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超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导致渝D15***大江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金在事故中死亡。根据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江公路巡逻民警大队202110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2120210000118号)认定: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106日,綦江区公安局已经对其立案调查。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少于24学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7]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琼,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8],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9]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郭琼处以2020年年收入12万元百分之四十计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全区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经查,该单位20211—9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强力推进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运输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今年以来督促企业536家次,督促未检验车辆12000辆,督促未检验车辆上路行驶128辆,抄告相应交巡警大队查缉隐患车辆函98份,约谈企业211家。二是大力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共查处交通违法132208件,其中超速729件、酒后驾驶261件、汽车超员74件、货车超载841件,暂扣机动车346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69本,拘留56人、扣留机动车1762辆,扣留驾驶证1182本。三是深入开展货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会同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加强货运企业源头督导检查,采取约谈+通报+处罚等方式,对隐患突出的40家货运企业分别实施2000元处罚,实现了重型货车检验率达94.08%、报废率达99.48%。四是加强货车路面执法检查,共查处货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138起,其中闯红灯84起,闯禁行1405起,超速234起,超载528起,非法改装109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486起、驾驶室内载人85起、故意遮挡号牌6起。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10]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及相关人员责任。

2. 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经查,该单位制定了《2021年道路、水路运输安全工作检查方案》,并按照检查方案要求开展了安全检查。一是督促企业对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持有相应资格证的情况进行清理核查,凡未取得货物运输类别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货物运输。二是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考核,制定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继续教育。三是核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条件,是否配备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设备工具,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技术标准进行维护保养,是否按规定机械能年度核验,是否存在改装等情况。四是督促企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实施应急演练等。2021517日对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开展了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5项问题,已督促整改完毕。经调查,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及相关人员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

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要深入开展车辆安全大检查,全面查清公司所属车辆当前安全状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扎实整改到位,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的日常检修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做到“隐患不上路,上路无隐患”。三是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全过程安全教育培训,按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和学习活动,督促驾驶员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线上安全培训,确保培训“有效果”,人员有“收获”。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制度规定对驾驶员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处理,切实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重庆市沙坪坝区交通服务中心

一是要将本次事故情况向辖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通报,敦促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召开事故分析会,对该单位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二是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着力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切实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一是要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不按交通信号通行、酒驾、毒驾、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使道路交通路面管控规范有序;二是要强化道路交通风险研判,按照道路交通风险管控清单全面落实管控责任,确保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不断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三是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提示,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曝光严重违法和典型事故案例。

  

  

重庆豪灿物流有限公司

“9·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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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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