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5月11日,欧*伟驾驶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渝AH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W***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由桥河往沱湾方向行驶至綦江区古南街道枣园路段,发生一起1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政府的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区公安交巡警支队、长寿区应急局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了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 欧*伟,男,汉族,52岁,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102**********601X,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草坪村*组*号;持有A2机动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8月26日,有效期:201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5日,档案编号:510*******83;持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W-危驾、J-货运、W-押运,有效期:2024年12月5日。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H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W***挂重型罐式半挂车。
2. 周*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003X,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綦齿路*号附*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渝BQ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渝AH9***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颜色:黄,厂牌型号:东风牌DFH4205A6,车驾号:LGAG4PY39H*****00;发动机号:H2****47;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号2-1#;初次登记时间2017年11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道路运输证》号:500*******59。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1月20日。经调查确认,该车营运资格合法有效。
2. 渝AW***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号,初次登记时间2017年11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经调查确认,该车营运资格合法有效。
3.悬挂渝BQY***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白色杜卡迪牌,车架号磨损,发动机号:01**04,未投保交强险。经调查,该车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
(三)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枣园路段,道路为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路面平整、干燥,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桥河方向,北往沱湾方向,东侧为坡地,西侧为停车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四)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77164050P,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育才路5号2-1#,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张*富,成立日期:2011年6月10日,营业期限:2011年6月10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1项)、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2项)、危险货物运输(第3类)、危险货物运输(第4类第1项)、危险货物运输(第4类第2项)、危险货物运输(第4类第3项)、危险货物运输(第5类第1项)、危险货物运输(第5类第2项)、危险货物运输(第8类)、危险货物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3项)(剧毒化学品除外);汽车租赁。(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5003359号,有效期至:2023年5月29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11日下午,驾驶人欧*伟驾驶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渝AH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W***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完成运输任务后返回,在古剑山路口下道,往沱湾方向行驶,19时56分许,行至綦江区古南街道枣园路段,越双黄实线左转时,与周*韦驾驶由沱湾方向往桥河方向行驶悬挂渝BQY***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韦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欧*伟立即停车下去观看,看见渝AW***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下有一辆摩托车,右后轮压着一个人,立即用千斤顶施救,押运员韩*才拨打了120和110,几分钟后120人员和交警赶到,经120人员检查,摩托驾驶人周*韦已死亡。
目前,死者已经安葬;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47.5252万元,赔偿款已全部支付,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无重大舆情发生,无不稳定因素。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死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2**********003X,家庭住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綦齿路32号附2号2单元1-2,事故发生时驾驶悬挂渝BQY***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二)直接经济损失
1. 赔偿款47.53万元;
2. 渝BQ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失约0.3万元;
3. 处罚款33.75万元(预计);
合计约81.5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 物的不安全因素
根据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2021年5月18日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2021〕车速鉴字第1058号)鉴定意见,渝AH9***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条、制动系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1.5款及第7.2.2款的标准要求。
2. 人的不安全行为
驾驶人欧*伟驾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渝AH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W***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上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越双黄实线左转通行;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周*韦醉酒后驾驶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车道且超速行驶,导致两车相撞。
(二)间接原因
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 未对驾驶员欧*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导致欧*伟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
2.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导致欧相伟未检查发现并消除渝AH9***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安全隐患上路行驶,引发事故。
3. 路检路查不到位,该公司《路检路查登记表》中2021年4月26-30日有公司管理人员在长寿对渝AH9***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路检路查的记录,但通过调取该车行车轨迹,4月26-30日该车未到过长寿区境内。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受到行政处罚人员
欧*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区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罚款叁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驾驶员欧*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未对驾驶员违章行为按本单位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38号)第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38号)第十七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唐*,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作不力,未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对唐*处2020年年收入12.5万元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3.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长寿区道路运输事务所履职情况
1. 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了车辆技术档案和安全检查台帐,每月召开了两客一危等重点运输企业安全例会;二是制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文件并与各科室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对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三是制定了年度安全工作检查计划并按照检查方案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四是落实了专人对GPS使用进行监控,将查岗情况在每月安全例会上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考核;五是成立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应急人员和应急设备,督促企业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
2.对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按照2021年度安全检查计划于2021年2月4日、8月17日对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完毕;二是通知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每月按时参加了 “两客一危”重点运输企业安全例会;三是配合长寿区交通局开展了对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唐*和安全管理人员江*媛、傅*、卿*、王*梅、佘*佑、罗*珍、李*萍的安全考核工作。
经查,长寿区道路运输事务所履行了监管职责,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免予不予处分情节……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长寿区道路运输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切实开展公司所属车辆的日常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要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规定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要深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汲取事故教训;要强化营运车辆动态GPS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违章操作的行为;要按“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任务清单,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开展“日周月”路查路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长寿区道路运输事务所
要督促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事故分析会,对全体驾驶员进行事故警示教育,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要将事故情况向全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通报,教育全区道路运输企业汲取事故教训;要督促全区道路运输企业强化风险研判和管控,切实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三年行动”工作要求,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全面落实任务清单,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要加强对事故风险较大的牵引挂车、大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车辆的管控力度;要加强路面管控,加大对不按交通信号通行、酒驾、毒驾、客货运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越线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使道路交通路面管控规范有序;要强化道路交通风险研判,制定道路交通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责任,确保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不断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重庆骏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