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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31XR/2023-0000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财政预算、决算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3-14 | [ 发布日期 ] | 2023-03-14 |
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本级)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经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区委、区政府批准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4名。
(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落实,完善动态调整,落实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四)贯彻执行国家和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地方规则。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的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要贯彻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重庆市綦江区医疗保障局要建立与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綦江区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机要、信息、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机关财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二)宣教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医疗保障政策宣传。负责实施本单位内控制度、信访、维稳工作。负责起草綦江区医疗保障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
(三)待遇保障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参保筹资和待遇落实。在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承担医疗保障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承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落实。贯彻执行地方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推动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地方规则。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基金监督科。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协助完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3年年初本年预算数11416.7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1106.75万元(基本支出预算205.50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1211.2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3年年初预算数11416.76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6.9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1376.02万元,农林水支出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13.84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1416.7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1416.76万元,比2022年增加4864.37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增加了中央和市级的转移支付预算。其中:基本支出205.50万元,比2022年189.14万元增加16.36万,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和公用经费等增加,主要用于保障机构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1211.26万元,比2022年10324.21万元增加887.05万元,主要用城乡医疗救助区级配套经费(预安排)、城乡医疗资助参保区级配套经费(预安排)、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与开展医保绩效评价专项经费(预安排)、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及特病门诊补助(预安排)、公务员医疗系统维护费、离休干部医疗费用(预安排)、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预安排)、全区社会保险征管以奖代补专项经费(预安排)、伤残军人医疗费用(预安排)、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补助(预安排)、运转性办公经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转移支付、城乡医疗救助中央市级转移支付、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转移转支付、国有企业“单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补助、医保基金补助转移支付。
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万元,比2022年增加(或减少)0 万元。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4.7万元,比2022年增加0.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2年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没有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1.20万元,比2022年增0.2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5万元,比2022年减少0 万元,主要原因是按上年标准编制;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22年减少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9.38万元,比上年36.78万元增加 2.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 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7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3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1211.26万元。
4.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1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 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1辆。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向社会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填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张红进 联系方式:(张红进,电话:023-817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