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博物馆条例》等相关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工作规划,并向区政府提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全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教育意义的文物及相关资料文献的征集、鉴定、保护、收藏、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学术活动的开展。
3.制止一切破坏文物或违反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全区地下埋藏的文物的保护及考古调查研究工作。
5.负责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立标及重点保护工作。
6.负责全区各古遗址、古墓葬、古庙宇、山寨、革命遗址等遗迹的档案材料的编写的整理上报存档工作。
7.负责博物馆、各类红色文化纪念馆、陈列馆的对外开放、相关文物、资料、文献的陈列展出、日常接待、解说工作。负责开展巡展、巡讲等社会教育活动以及相关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8.负责僚人文化的挖掘、研究工作,负责僚人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
9.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文物安全工作。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綦江区文物管理所为区文化旅游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类型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正科级,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宗旨为收集整理保护文物,协调文物交流,促进文物事业发展。下设办公室、文保部、社教部、研究部等4个内设机构。
(三)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本单位不属于机构改革范围。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43.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43.3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00万元,事业收入0.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0万元,其他收入0.00万元。收入较2023年减少490.53万元,主要是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减少489.4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减少1.7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增加0.2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增加0.4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43.85万元,其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预算496.3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6.5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0.3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10.68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减少490.53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增加18.69万元,项目支出减少509.23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43.8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43.85万元,比2023年减少490.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3.99万元,比2023年增加18.6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资金正常增加,社保、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同步增加,同时原常年性项目调整为公用支出等共同造成基本支出增加18.69万元,基本支出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89.86万元,比2023年减少509.23万元,主要原因是文物研究和保护项目支出减少300.00万元,常年性项目支出减少20.25万元,免费开放项目支出减少188.98万元,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文物研究和保护、博物馆免费开放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文物管理所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4.40万元,比2023年减少2.0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比2023年减少0.0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30万元,比2023年减少0.10万元,主要原因是预计2024年度交流性公务接待略有减少而节约公务接待费支出0.1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0万元,比2023年减少1.90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管理公务用车出行,节约运维费用1.9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00万元,比2023年减少0.00万元,与去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 政府采购情况。政府采购情况。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
3.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89.86万元。
4.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本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 罗舒婷 联系方式: 4867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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