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按照綦委编﹝2019﹞28号文件要求,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主要服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全区法律援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綦江区内法律援助申请。
3.负责受理綦江区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4.负责组织、指派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全区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5.负责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及业务交流活动。
7.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档案的管理。
8.办理法律援助相关的其他工作。
9.完成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綦江委发﹝2019﹞4号)文件精神,经区委编委研究,区司法局设区人民调解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綦江公证处等4个事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属于二级预算单位,公益一类,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设主任1名。根据《关于调整区司法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22]3号)文件精神,区法律援助中心事业编制由5名调整为9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04.6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04.6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3年增加64.94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拨款增加64.94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204.6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预算155.2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4.5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13.82万元。支出预算较2023年增加64.94 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75.64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10.7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4.63 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4.63万元,比2023年增加64.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4.63万元,比2023年增加75.64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及预算口径调整等,主要用于保障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0万元,比2023年减少10.7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口径调整,运转性项目纳入基本支出预算。
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8.33万元,比上年增加17.14万元,主要原因为增人增资及预算口径调整等引起运行经费预算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 政府采购情况。本年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拨款支出。
3.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未安排预算支出,但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已设置。
4.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 袁正碧 联系方式:0234822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