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24号)文件要求,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性解释工作;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承办市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
3.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承办区政府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和区政府裁决案件的审查。承担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的国家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承办区政府涉外、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司法所建设。
5.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
6.负责拟定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事务工作。
7.负责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8.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急处突指挥工作。
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綦江委发﹝2019﹞4号)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綦委编发﹝2019﹞28号)文件,本单位属行政机构,内设科室10个,派驻各镇(街道)司法所按1镇(街道)1所设置,另设置綦江工业园区司法所,共设置22个基层司法所。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1924.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924.4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1年减少14.82 万元,主要是项目经费拨款减少。
(二)支出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1924.4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预算1552.1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15.7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78.9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77.55万元。支出预算较2021年减少14.82万元,主要项目支出预算减少。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924.4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24.43万元,比2021年减少14.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58.03万元,比2021年减少9.1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主要用于保障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266.4万元,比2021年减少5.7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拨款减少,个别项目不足部分用上级政法转移资金弥补。主要用于普法宣传、法律援助、法制建设、人民调解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2022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23.5万元,比2021年预算3增加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 万元,与2021年持平;公务接待费6万元,比2021年预算增加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7.5 万元,与2021年持平。主要原因是增加了项目预算公务接待费。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234.49万元,比上年减少123.62万元,主要原因为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 政府采购情况。本年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拨款支出,预计在上级政法转移资金中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拨款支出。
3.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2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66.4万元。
4.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1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3辆。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1 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电话:023-4822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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