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24号)文件要求,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2)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性解释工作;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承办市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
(3)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办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承办区政府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和区政府裁决案件的审查。承担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的国家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工作。承办区政府涉外、涉港澳台有关法律事务。
(4)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司法所建设。
(5)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帮教安置工作。
(6)负责拟定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事务工作。
(7)负责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8)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和应急处突指挥工作。
(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按照綦委编发﹝2019﹞28号文件要求,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主要服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全区法律援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綦江区内法律援助申请。
(3)负责受理綦江区人民法院制定的刑事辩护案件。
(4)负责组织、指派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全区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5)负责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及业务交流活动。
(7)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档案的管理。八是办理法律援助相关的其他工作。九是完成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3、按照綦委编发﹝2019﹞28号文件要求,重庆市綦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主要服务范围:
(1)协助开展拟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协助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首次报到,审查法律文书,登记、录入基本信息,建立执行档案,并按地域将社区服刑人员分派到司法所管理;协助指导司法所开展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和预释放人员信息回执工作。
(2)根据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宣告和初始教育,开展心理矫治、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训诚和上门走访工作,根据情况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3)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安置帮教政策咨询。
(4)协调有关部门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安置。
(5)协助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矫手续;协助管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协助指导司法所管理刑满释放人员档案。
(6)协助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
(7)完成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按照綦委编发﹝2019﹞28号文件要求,重庆市綦江区人民调解中心主要服务范围:
(1)协助指导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2)协调区级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工作。
(3)负责对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中的调解案件。
(4)负责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调解处理跨部门或跨区域的重大矛盾纠纷、全区各类调解组织移送的且双方当事人自愿再次申请调解的疑难复杂纠纷。
(5)完成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5、按照綦委编发﹝2019﹞28号文件要求,重庆市綦江公证处主要服务范围:
(1)依法规范、完善、证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经济行为,防范风险、预防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负责为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公证法律文书。
(3)负责为全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提供公证服务。
(4)负责做好公证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5)完成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綦江委发﹝2019﹞4号)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江委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綦委编发﹝2019﹞28号)文件,本单位属行政机构,内设科室10个,下设事业单位4个,其中参公事业单位1个,即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重庆市綦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重庆市綦江区人民调解中心;自收自支单位1个,即重庆市綦江公证处。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派驻各镇(街道)司法所按1镇(街道)1所设置,另设置綦江工业园区司法所,共设置22个基层司法所。
(三)机构改革情况
根据綦江委办发〔2019〕2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设在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下设依法治区办综合科,负责处理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274.2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74.2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 万元,其他收入0 万元。收入较2020年增加45.25 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导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增加45.2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2274.2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预算1869.5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27.1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89.3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88.19万元。支出预算较2020年增加45.25 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211.77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减少166.52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74.23 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2274.23万元,比2020年增加45.2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50.23万元,比2020年增加211.7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以及在职人员增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引起收入增加;主要用于保障在编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324万元,比2020年减少166.52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减少,个别项目不足部分用上级政法转移资金弥补。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20.5万元,比2020年减少6.5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 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3 万元,比2020年减少2.02万元,主要原因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5万元,比2020年减少4.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73.42万元,比上年增加63.65万元,要原因是办案业务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 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24万元。
4.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0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4 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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