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重庆市綦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编【2012】272号)文件,重庆市綦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能职责有:
(1)负责区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区级机关事务管理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区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对街镇、区级部门机关后勤事务的培训和指导。
(2)负责政务接待及相关公务接待;拟订区级机关政务接待具体制度及实施细则,承担全区大型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接待服务工作,统一管理和使用接待经费。
(3)受区财政局委托管理区级机关的国有资产(指非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等级、资产处置工作。
(4)负责核定区级机关、街镇机关用房建设标准;负责拟定区级机关用房基建计划,统一建设、调配、维修和管理区级机关用房。
(5)负责全区公务车辆管理;负责制定全区公务车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编制核定、配备、更新、维修、处置工作。
(6)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划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7)负责有关区级机关集中办公区域的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周转房、机关食堂等后勤管理服务工作。
(8)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党政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渝编【2011】33号)和《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机构设置方案的实施意见》(綦江委发【2011】1号)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綦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区政府直属正处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编【2012】272号)文件,本单位内设科室6个,下设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个。
(三)机构改革情况
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涉改单位,新的职能职责未明确。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82.2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82.26万元,比2018年增加113.3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93.26万元,比2018年增加40.3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工资福利支出22.27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6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4.47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589万元,比2018年增加73万元,主要原因是集中办公区管理经费等,主要用于集中办公区管理、集中办公区卫生保洁服务、集中办公区安全保卫服务、会议会务、周转房管理、后勤保障、招商引资接待等重点工作。
本单位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278万元,比2018年减少54.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52万元,比2018年减少32万元,主要原因是为了严格落实政务接待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接待人员数量和接待标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6万元,比2018年减少22.5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公务车辆燃油费、维修费等;公务用车购置费60万元,2018年预算60万元(没有购买,年底区财政收回指标),主要用于区跨部门公务用车平台更新1辆考斯特。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63.22万元,比上年减少1.98万元,主要原因为减少在职人员2人。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589万元。
4、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本单位2018年末国有资产总量2520.72万元。资产总计2642.3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30.31万元,固定资产2412.05万元(其中房屋312.94m²,价值77.79万元;车辆6辆,价值246.48万元);负债总计121.64万元。
五、专有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杨友维 联系方式:4867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