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6年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与单位性质
按照《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党政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渝编〔2011〕33号)和《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机构设置方案的实施意见》綦江委发〔2011〕1号)文件精神设立本部门,为区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2个,分别是民族科、宗教科。
(二)单位主要职责
按照綦编〔2012〕42号文件,民宗委主要职能职责有:
1、负责对全区民族、宗教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全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具体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指导开展民族、宗教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民族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贯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协调民族关系,办理全区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增进民族团结。承办綦江区中国公民重新确定民族成份的审批。
4、参与制定民族杂散居地区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杂散居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承办民族杂散居地区扶贫事宜。
5、参与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杂散居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规划。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开展民族杂散居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负责培训全区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他们的政治安排。
7、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检查、督促国家和地方的宗教法规政策的执行,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全区宗教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
8、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教的特点开展工作;搞好区级各爱国团体建设,办理各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养事业、培训宗教教职人员。
9、配合有关部门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宗教活动,制定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10、开展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杂散居地区的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承办有关民族、宗教参观考察团(组)的组织与接待工作。
11、指导全区各街镇、各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12、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安排
2016年,本单位全年收入预算安排109.51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109.51万元。2015年收入结转60万元。
(二)支出预算安排
2016年本单位全年支出预算安排169.51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38.7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基本工资、行政津贴、一般公用经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34.75万元,用于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培训学习交流、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节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民族工作专项经费10万元,用于民族团体的培训、学习、管理和运行;生产发展资金60万元,主要用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项目;宗教工作专项20万元,主要用于宗教团体的培训、学习、管理、运行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日常生活补助;医疗卫生支出3.03万元,用于行政单位医疗和公务员医疗保障;住房改革支出3.02万元,用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1. 因公出国(境)费用:全年预算0元。
2. 公务接待费:全年预算4万元,根据文件要求,主要用于出具公函的公务交流等。
3.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全年预算8万元,公务车辆燃油、维修、停车、洗车、路桥、保险等费用8万元。
重庆市綦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