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议、决定。对全区农业农村工作和区级农村工作系统实施领导,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区级农村工作系统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批准区级农村工作系统基层党组织的设立。配合区委组织部抓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3)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协助区委及区委组织部加强全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管理区级农村工作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4)负责指导全区农村工作系统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区级农村工作系统干部、党员及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5)负责全区农业农村工作政策研究、向区委提出乡村振兴、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建议。
(6)负责区级农村工作系统知识分子、统战、民族和宗教工作。
(7)负责本单位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指导区级农村工作系统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8)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9)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区农业农村委(挂重庆市綦江区乡村振兴局牌子)主要职责
(1)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区级农业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交由执法支队承担,并以部门的名义统一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2)统筹推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3)拟订全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承担区“三变”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负责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培育、保护农业品牌。负责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5)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6)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7)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8)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9)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承担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0)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专项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建设规划。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11)指导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12)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13)承担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承担农业援外相关工作。
(14)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权限管理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工作。
(15)负责全区扶贫开发管理工作,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内设机构十二科一室,即办公室、党群科、人事财务科、科教与法规科、规划发展科、扶贫综合科、扶贫开发科、生态能源与安全科、改革与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农作物管理科、畜牧水产科、农业综合建设科,共十二科一室。下设11个直属事业单位,其中参公事业单位2个,即重庆市綦江区畜牧站、重庆市綦江区农业服务中心、重庆市农业广播学校綦江区分校、重庆市綦江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綦江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参公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公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农田建设中心、重庆市綦江区农产品质量和检测能环站、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农村内部审计中心、重庆市綦江区扶贫服务指导中心、重庆市綦江区水产站。
(三)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增参公人员26人,还有1人因车祸不能参加公务员转岗考试尚未参公,等伤愈后再处理。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8959.58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004.56万元,本年预算7955.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958.2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1.32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1年减少24020.35万元,主要是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财政收回以前年度资金,财政欠拨款不再入账,因此导致上年结转减少25513.48万元,本年经费拨款比去年增加1493.1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拨款增加53.11万元,主要是人员及工资调整增加,项目支出拨款增加1440.02万元,主要是綦江区2022年区级衔接资金1890万元,以前年度为扶贫项目资金,增加1855.02万元,该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二)支出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8959.5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0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738.3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233.2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预算10.08万元,农林水支出预算7665.6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310.9万元,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的支出预算1.32万元。支出预算较2021年减少24020.35万元,主要是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财政收回以前年度资金,财政欠拨款不再入账,因此导致上年结转减少25513.48万元,本年基本支出预算增加53.11万元,主要是人员及工资调整增加,项目支出预算增加1440.02万元,主要是綦江区2022年区级衔接资金1890万元,以前年度为扶贫项目资金,增加1855.02万元,该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958.2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958.26万元,比2021年减少24020.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655.15万元,比2021年或减少76.9万元,主要原因是农林水支出减少82.51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304.43万元,比2021年或减少23943.45万元,主要原因是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财政收回以前年度资金,财政欠拨款不再入账,因此导致上年结转减少25512.16万元,主要用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1890万元,病虫害控制763.01万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560.99万元,农村社会事业220万元,执法监管153.87万元,农产品质量安全135.3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06.28万元,其他474.98万元。
2022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3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1.32万元,与2021年的1.32万元持平,主要原因是上年结转1.32万元,主要用于动物疫病防控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102.9万元,比2021年减少18.8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1年一致;公务接待费38.4万元,比2021年减少0.3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接待次数和人数,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执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5万元,比2021年减少18.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尽量减少公务用车次数,一般事务可通过电话或网上办理,不必亲临现场,从而减少公务车辆的使用次数;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1年一致。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 机关运行经费。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22.61万元,比上年增加65.67万元,主要原因为重庆市綦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增加参公人员26人,从而增加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 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48.68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03.5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4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748.68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03.5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445.1万元。
3. 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2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294.71万元。
4.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1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3辆、执勤执法用车5辆。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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