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根据綦江委办发〔2019〕33号文件规定,綦江区民政局主要职能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区民政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负责对全区社团、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3.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统筹全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贯彻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承担基层政权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5.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的报批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6.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法规政策;负责婚姻登记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婚俗改革。
7.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10.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困境儿童救助工作。
11.贯彻落实慈善事业相关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管理全区福利彩票站点建设;指导、监督本区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12.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区民政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根据綦江委办发〔2019〕33号和綦委编〔2019〕94号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綦江区民政局内设办公室、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与群众工作科(行政审批科)、社会救助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科(慈善捐赠办公室)。下属重庆市綦江区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重庆市綦江区救助管理站、重庆市綦江区殡葬管理所、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重庆市綦江区社会福利院等事业单位。
(三)本轮机构改革相关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将优抚、安置职能划转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安置科、綦江区光荣院、綦江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綦江区军供站职能及人员整体划转到退伍军人事务局;将城乡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区医疗保障局;将全区防灾、抗灾、救灾、减灾职能划转区应急管理局;将区老年工作划转区卫健委,撤销区殡仪馆。
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綦江区民政局部门划转相关职能,2019年上年数含优抚、安置、城乡医疗救助、防灾、抗灾、救灾、减灾、老年工作;区民政局已根据机构改革推进情况,在年度执行中依法依规相应调整预算。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2020年收入数17,302.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0,519.0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结余6,783.82 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2,581.79万元,主要是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特困人员供养支出经费增加6,650万元。
(二)支出:2020年支出数17,302.8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0万元,教育支出预算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14,805.4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63.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51.33万元,其他支出预算2382.23万元。支出预算较去年增加2,903.74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减少357.96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3261.7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0年年初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4,920.65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920.65万元,比2019年增加3,217.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29.2万元,比2019年减少357.9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调出、退休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及生活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3,691.45万元,比2019年增加3,575.6万元,主要原因是增加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特困人员供养等项目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民生等重点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2020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51.6万元,比2019年减少16.3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0年减少(或增加)0万元;公务接待费10.6万元,比2019年减少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减少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1 万元,比2019年减少10.3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公务用车出行,减少公务用车开支;公务用车购置费0 万元,比2019年减少(或增加)0 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222.02万元,比上年减少65.78万元,主要原因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本单位厉行节约开支。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8.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28.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8.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0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28个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3,691.45万元。
下面列举2个我单位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0年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 ||||||||||
编制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
| 单位:万元 | ||||||||
专项资金名称 | 节日送温暖经费 | 业务主管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 |||||||
2020年预算 | 730 | |||||||||
项目概况 | 按照市委、区委相关文件要求,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卡贫困户、困难职工等在六大节日开展慰问工作,关注民生、关心群众,让困难群众欢度佳节,平稳度过生活难关。 | |||||||||
立项依据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委办发〔2010〕42号)和《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元旦春节走访慰问送温暖工作的通知》(綦江委办便函〔2018〕2号)。 | |||||||||
项目当年绩效目标 | 及时划拨、发放节日慰问金,通过慰问缓解困难群众生活压力,祥和过节。 | |||||||||
绩效指标 | 指标 | 指标权重 | 计量单位 | 指标指 | ||||||
救助困难对象(低保、特困、孤儿、建卡对象等) | 20% | 人 | ≥51,500 | |||||||
救助困难对象(困难职工) | 10% | 人 | ≥1,500 | |||||||
全年救助标准(低保、特困、孤儿、建卡对象等) | 20% | 元 | ≥130 | |||||||
全年救助标准(困难职工) | 10% | 元 | ≥400 | |||||||
全年重大慰问节日 | 20% | 个 | ≥6 | |||||||
困难群众满意度 | 10% | % | ≥90 | |||||||
社会公众满意度 | 10% | % | ≥90 | |||||||
2020年区级重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 ||||||||||
编制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
| 单位:万元 | ||||||||
专项资金名称 | 孤儿生活补助 | 业务主管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 |||||||
2020年预算 | 50 | |||||||||
项目概况 | 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对全区孤儿(包含艾滋病)(集中供养、散居孤儿)每月按时支付孤儿生活补助费用 | |||||||||
立项依据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19)70号 | |||||||||
项目当年绩效目标 | 及时划拨、发放孤儿生活补助费,实现应保尽保,100%足额发放 | |||||||||
绩效指标 | 指标 | 指标权重 | 计量单位 | 指标指 | ||||||
散居孤儿 | 20% | 人 | ≥30 | |||||||
集中供养孤儿 | 10% | 人 | ≥4 | |||||||
全年散居孤儿救助标准 | 20% | 元 | ≥14,500 | |||||||
全年集中供养孤儿救助标准 | 10% | 元 | ≥16,800 | |||||||
资金发放及时率 | 20% | % | ≥99 | |||||||
孤儿满意度 | 10% | % | ≥90 | |||||||
社会公众满意度 | 10% | % | ≥90 |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19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执勤执法用车5辆。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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