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预算/决算>预算 > 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与单位性质
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党政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渝编〔2011〕33号)和《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机构设置方案的实施意见》(綦江委发〔2011〕1号)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綦江区民政局内设办公室、优抚安置科、救灾科、社会救助科、社会事务科、社会福利和慈善促进科、基层政权建设科、规划财务科、群众工作科和行政审批科等科室,下属綦江区光荣院、綦江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綦江区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綦江区救助管理站、綦江区殡葬管理所、綦江区婚姻登记处、綦江区社会福利院、綦江区殡仪馆、綦江区军供站等事业单位。
(二)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綦编〔2012〕230号文件规定,綦江区民政局主要职能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区民政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负责全区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3.贯彻落实优抚对象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和工作计划;承办烈士的报批审核和褒扬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过往部队供应保障工作。
4.贯彻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政策,搞好救灾救助工作,负责核查、上报灾情,同意发布灾情;负责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5.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6.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基层政权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7.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街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街镇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的报批工作。
8.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及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孤儿的供养和管理;负责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供养和管理;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指导、管理。
9.贯彻落实慈善事业相关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管理全区福利彩票站点建设;指导、监督本区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10.贯彻落实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法规政策;负责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服务机构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11.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2.依法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应由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13.保障平时和战时成批过往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退休老兵、支前民兵运输途中膳食和饮水供应。
14.负责全区老龄工作。
15.负责全区防灾、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收集、核实、统计、汇总和上报全区灾情;拟定全区救灾款物使用安排方案;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和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6.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安排
2016年,本单位全年收入预算安排5974.82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5974.82万元。
(二)支出预算安排
2016年本单位全年支出预算安排5974.82万元,其中:
1. 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50.00万元,主要用于村居换届选举工作支出;
2.行政运行支出308.1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维修费、公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
3.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151.28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社会救助、慈善捐赠、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救灾救济等民政工作;
4.拥军优属支出203.8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双拥优抚和重点优抚对象慰问等工作;
5.老龄事务支出33.90万元,主要用于区老年大学办学经费、区老协活动费、敬老爱老模范表彰和百岁老人生日慰问等;
6.民间组织管理支出4.60万元,主要用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7.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81.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以及地名标志维护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等工作;
8.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支出65.98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村居务公开督察、社区建设等工作;
9.部队供应78.0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过往部队的生活补助、临时招募人员工资、设施设备维护和军供站日常机构运转经费;
10.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205.99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事业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支出;
1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95.91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
12.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18.22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
13.死亡抚恤支出9.58万元,主要用于烈属生活补助、定期抚恤和遗属人员生活费支出;
14.伤残抚恤支出336.6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等支出;
15.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25万元,主要用于集供养孤老优抚对象定期补助费;
16.优抚事业单位支出126.07万元,主要用于区光荣院机构运行和在院休养孤老优抚对象生活、医疗、护理等支出;
17.义务兵优待支出400.00万元,主要用于发放全区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8.其他优抚支出20.00万元,主要用于在乡退伍军人精神病人治疗等补助支出;
19.退役士兵安置支出1300.00万元,主要用于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
20.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4.60万元,主要用于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支出;
21.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支出52.34万元,主要用于区军休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支出;
22.殡葬支出235.14万元,主要用于区殡仪馆工作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火化遗体所需的成本性支出;
23.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支出5.00万元,主要用于区福利院收养的“三无”人员和弃婴生活、医疗、护理等补助支出;
24.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100.00万元,主要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生活困难救助等;
25.临时救助支出285.00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事件造成的家庭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支出;
26.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134.18万元,主要用于区救助站机构运行和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返乡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支出;
27.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1.80万元,主要用于老工商业者生活困难补助支出;
28.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1215.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节日困难群众送温暖慰问活动等支出;
29.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7.70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行政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30.事业单位医疗25.92万元,主要用于缴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支出;
31.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13.4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32.城乡医疗救助支出100.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支出;
33.住房公积金支出60.09万元,主要用于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全年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全年预算57.75万元,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主要用于出具公函的公务交流等。
3.公车运行:全年预算45.23万元,主要用于公务车辆燃油、维修、停车、洗车、路桥、保险等费用。
 
綦江区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表(民政).xls.xls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网站标识码: 5001100002     ICP备案: 1600193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2202000120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