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与单位性质
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党政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渝编﹝2011﹞33号)和《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机构设置方案的实施意见》(綦江委发﹝2011﹞1号)文件精神,设立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编﹝2012﹞228号)文件,本单位属行政机构,设置3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办公室(挂纪检监察室牌子)、科技发展科(挂政务服务科牌子)、成果市场科。
根据《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关于重庆市綦江区机构设置方案的实施意见》(綦江委发﹝2011﹞1号)文件精神,经区编委会研究,设置重庆市綦江区科技情报所(挂重庆市綦江区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牌子),根据《重庆市綦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綦江区科技情报所更名的复函》(綦编办﹝2015﹞111号)文件精神,重庆市綦江区科技情报所更名为重庆市綦江区科技信息中心。重庆市綦江区科技信息中心是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财政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
(二)单位主要职责
按照《重庆市綦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綦编﹝2012﹞228号)文件,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能职责有:
1.贯彻执行科技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符合本区发展的科技政策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的科技行政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全区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3.组织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组织开展科技考核,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4.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科技创新及科技进步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估。
5.负责区级科技企业的认定和管理。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及重点新产品的申报初审工作。
6.负责管理全区科技项目。组织区级科技项目的申报、管理、跟踪、监督、验收等工作。组织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级、国家级科技项目。
7.负责全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区级科研机构、科技平台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统计工作。
8.负责全区科技成果鉴定和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成果推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9.负责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管理和科技智力引进工作。
10.负责全区科技经费的安排、使用、监督和管理。拟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措施。
11.指导全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科技金融结合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促进科技资源共享。
12.指导、协调各街镇和区级各部门科技工作。
13.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86.65万元,上年结转2.13万元,合计788.7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88.78万元,比2017年增加44.2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8.91万元,比2017年减少53.39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调出减少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587.74万元,比2017年增加95.54万元,主要原因是技术研究与开发等,主要用于科技创新扶持、科技型企业培训、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等重点工作。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9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90万元,比2017年增加90万元,主要原因是结转上年存量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培育项目。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2.5万元,比2017年减少15.1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接待费4.81万元,比2017年减少15.15万元, 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69万元,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36.32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19.93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13.1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13.12 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55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填写!)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