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按照〔2012〕231号文件,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能职责有:
贯彻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全区法制建设,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监督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承办全区司法考试的组织和事务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按照綦编〔2012〕291号,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服务范围(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全区法律援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綦江区内法律援助申请。负责受理綦江区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负责组织、指派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全区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及业务交流活动。负责全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及档案的管理。办理与法律援助相关的其它工作。办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按照綦编〔2012〕291号,重庆市綦江公证处服务范围(职责):
依法规范、完善、证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经济行为,防范风险、预防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负责为当事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公证法律文书。负责为全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提供公证服务。负责做好公证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綦编〔2013〕32号文,重庆市綦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法律、法规,编制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初始教育,对确有必要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常规教育和解除矫正教育,对在社区矫正期间经常违规违纪等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点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进行市情、区情、形势政策、人际交往、法律知识等社会适应教育指导,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矫正帮教效果;随时为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给予心理治疗;为劳动年龄段内,有需求的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助;为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三个月的过度性临时安置和救助;定期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通过在劳动中加强自我锻炼,提高他们服从管理,听从指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完成上级和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按照綦江委发〔2011〕1号文件设立本部门,为区政府组成部门。按照綦编〔2012〕231号文件,本单位属行政机构,内设机构分别是政治处、办公室(挂政务服务科牌子)、研究室、法制宣传教育科(挂区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制科、社区矫正科、法律服务管理科。派出机构共设置21个,派驻各镇街司法所按1镇(街道)1所及设置,现新增园区司法所。按照綦编〔2012〕291号文、綦编〔2013〕32号文设置3个事业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綦江公证处、重庆市綦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本级政法编制63人,实有在职62人;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事业参公编制5人,实有在职3人;重庆市綦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4人,实有在职4人。劳务派遣工30人(其中司法协管员26人驾驶人员2人,后勤保障2人);退休人员24人;遗属人员2人。
(三)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纳入本部门2018年度决算编制的二级预算单位主要包括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重庆市綦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重庆市綦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参公事业单位,编制5人,实有在职3人;庆市綦江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属于全额事业单位,编制4人,实有在职4人。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总体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2,959.91万元,支出总计2,959.91万元。收支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20.98万元、增长32.20%,主要原因是政法工作补贴、津补贴调标、增加司法业务用房装修引起。本部分的收入总计包括收入合计、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年初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包括本年支出合计、结余分配、年末结转和结余。
2.收入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2,727.72万元,较上年决算增加719.13万元,增长35.80%,主要原因是政法工作补贴、津补贴调标、增加司法业务用房装修引起。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27.72万元,占100.00%。此外年初结转和结余232.19万元。
3.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2,502.7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91.67万元,增长24.45%,主要原因是政法工作补贴、津补贴调标、司法业务用房装修等项目增加引起支出增加。其中:基本支出1,423.14万元,占56.86%;项目支出1,079.57万元,占43.14%。
4.结转结余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457.2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29.31万元,增长100.62%,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资金拨款下达较迟,项目已开展,但未完工致使资金未支付。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收入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2,727.72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19.13万元,增长35.80%。主要原因是政法工作补贴、津补贴调标、增加司法业务用房装修引起。较年初预算数增加567.41万元,增长26.27%。主要原因是一是人员工资调整及社会保险费用增加。二是项目支出调整增加。此外,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232.19万元。
2.支出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2,502.7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491.67万元,增长24.45%。主要原因是政法工作补贴、津补贴调标、司法业务用房装修等项目增加引起支出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10.21万元,增长4.61%。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工资调整及社会保险费用增加。二是项目支出调整增加。
3.结转结余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457.20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229.31万元,增长100.62%,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资金拨款下达较迟,项目已开展,但未完工致使资金未支付。
4.比较情况。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1,868.15万元,占74.6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79.55万元,增长4.45%,主要原因是项目预算调整增加。
(2)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81.10万元,占7.24%,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3.45万元,增长14.87%,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及社会保险费用增加。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6.91万元,占2.6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16万元,增长0.24%,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及社会保险费用增加。
(4)城乡社区支出310.74万元,占12.42%,较年初预算数减少6.10万元,下降1.93%,主要原因是预算指标调。
(5)住房保障支出75.81万元,占3.0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3.15万元,增长20.99%,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及社会保险费用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23.1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223.1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196.05万元,增长19.09%,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及社会保险费用增加。公用经费199.9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38万元,增长3.83%,主要原因是差旅费等增加。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21.58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9.52万元,下降47.49%,主要原因是在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较上年支出数减少8.11万元,下降27.32%,主要原因是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 有所下降。二是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大幅下降。三是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务接待 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大幅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21.02万元,主要用于市内因公出行、司法行政业务检查、扶贫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4万元,下降17.57%,主要原因是在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较上年支出数减少3.20万元,下降13.21%,主要原因是在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公务接待费0.5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主要用于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5.04万元,下降96.41%,主要原因是在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较上年支出数减少4.91万元,下降89.76%,主要原因是在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8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 车保有量为5辆;国内公务接待6批次6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8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92.70 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4.20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6.19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办公费、水电邮电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差旅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5.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91.4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4.18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45.5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主要用于采购办公设备、家具和司法所装修改造。
五、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11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887.69万元。
(二)绩效目标自评结果。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总体除政法转移资金因下达较迟,虽项目已开展,但未完工致使资金未支付外其他基本完成。全年项目主要产出和效果:在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普法宣传、村居法律顾问、信访、基层党建等方面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维护了社会稳定。
绩效目标自评具体情况见下表:
2018年项目预算绩效单位目标自评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资金名称 |
司法协管员工作经费 | ||||||
行业主管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
项目实施单位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项目实施期限 |
2018年 | ||||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
项目资金总额 |
|
资金来源(层级) |
项目资金执行数 |
143 | ||
其中:财政性资金 |
|
143 |
其中:财政执行数 |
143 | |||
其他类资金 |
|
|
其他执行数 |
| |||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
绩效目标指标名称(三级) |
绩效目标预算批复值 |
项目实施实际完成值 |
绩效指标完成率 |
权重 |
得分 | |
司法协管员工作经费 |
产出:政府购买服务 |
政府购买人数26人 |
100% |
40% |
40 | ||
|
效益: 协助司法所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维护社会稳定 |
协助司法所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维护社会稳定 |
100% |
30% |
30 | ||
|
管理: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
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
100% |
10% |
10 | ||
|
满意度:能够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 |
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 |
99% |
10% |
9.9 | ||
|
资金执行率:143 |
143 |
100% |
10% |
10 | ||
总 分 |
99.9 | ||||||
年初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简析 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
一、未完成原因分析: |
2018年项目预算绩效单位目标自评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资金名称 |
普法宣传经费 | |||||||
行业主管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
项目实施单位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项目实施期限 |
2018年 | |||||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
项目资金总额 |
|
资金来源(层级) |
项目资金执行数 |
60.4 | |||
其中:财政性资金 |
|
60.4 |
其中:财政执行数 |
60.4 | ||||
其他类资金 |
|
|
其他执行数 |
| ||||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
绩效目标指标名称(三级) |
绩效目标预算批复值 |
项目实施实际完成值 |
绩效指标完成率 |
权重 |
得分 | ||
普法宣传经费 |
产出:1、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法治意识;2、按照学校法律需求,对青少年实行订单式普法;3、全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村居干部普法考试全员参与;4、农村法治阵地更加完善,农民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5、创建打造一批法治教育示范点;6、普法宣传资料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 |
1、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法治意识;2、按照学校法律需求,对青少年实行订单式普法;3、全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村居干部普法考试全员参与;4、农村法治阵地更加完善,农民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5、创建打造一批法治教育示范点;6、普法宣传资料免费发放到群众手中。全年发放资料宣传65万余份,法治宣传场次1700余场次,中小学法治讲座185场次 |
100% |
40% |
40 | |||
|
效益: 1、组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广大群众法治意识明显提升;2、针对学校青少年群体,结合实际需求,实行订单式普法;3、全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村居干部普法考试全员参与,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4、农村法治阵地更加完善,农民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5、创建一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打造一批法治教育示范点;6、向市民免费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增强广大群众法治观念。 |
1、组织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广大群众法治意识明显提升;2、针对学校青少年群体,结合实际需求,实行订单式普法;3、全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村居干部普法考试全员参与,法治素养进一步提升;4、农村法治阵地更加完善,农民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5、创建一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打造一批法治教育示范点;6、向市民免费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增强广大群众法治观念。 |
100% |
30% |
30 | |||
|
管理: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全民普法学法 |
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全民普法学法 |
100% |
10% |
10 | |||
|
满意度: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
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 |
99% |
10% |
9.9 | |||
|
资金执行率:60.4 |
60.4 |
100% |
10% |
10 | |||
总 分 |
99.9 | |||||||
年初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简析 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
一、未完成原因分析: |
2018年项目预算绩效单位目标自评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资金名称 |
村居法律顾问费 | ||||||
行业主管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
项目实施单位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项目实施期限 |
2018年 | ||||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
项目资金总额 |
|
资金来源(层级) |
项目资金执行数 |
26 | ||
其中:财政性资金 |
|
26 |
其中:财政执行数 |
26 | |||
其他类资金 |
|
|
其他执行数 |
| |||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
绩效目标指标名称(三级) |
绩效目标预算批复值 |
项目实施实际完成值 |
绩效指标完成率 |
权重 |
得分 | |
村居法律顾问费 |
产出:1、委托参与村居法律事务工作,为其提供政策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为其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重大决策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参与村居辖内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村居的社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或法律培训服务。3、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受綦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村居辖内涉法涉诉的维稳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4、配合村居做好辖内的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突发群体性、敏感性事件开展法律疏导。5、依法接受村居委托,对村居所涉重大法律事项开展调查、论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重大项目或合同谈判、签约活动。6、经双方友好协商,受村居委托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
1、委托参与村居法律事务工作,为其提供政策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为其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重大决策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参与村居辖内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为村居的社区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或法律培训服务。3、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受綦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村居辖内涉法涉诉的维稳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4、配合村居做好辖内的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为突发群体性、敏感性事件开展法律疏导。5、依法接受村居委托,对村居所涉重大法律事项开展调查、论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参与重大项目或合同谈判、签约活动。6、经双方友好协商,受村居委托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
100% |
40% |
40 | ||
|
效益: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每月提供不少于4个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确保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随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要求。 |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每月提供不少于4个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确保在日常工作中能够随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要求。 |
100% |
30% |
30 | ||
|
管理:强化基层司法制建设 |
强化基层司法制建设 |
100% |
10% |
10 | ||
|
满意度:能够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 |
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 |
99% |
10% |
9.9 | ||
|
资金执行率:26 |
26 |
100% |
10% |
10 | ||
总 分 |
99.9 | ||||||
年初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简析 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
一、未完成原因分析: |
2018年项目预算绩效单位目标自评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资金名称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配套经费(预安排) | ||||||
行业主管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
项目实施单位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项目实施期限 |
2018年 | ||||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
项目资金总额 |
|
资金来源(层级) |
项目资金执行数 |
63.0125 | ||
其中:财政性资金 |
|
80.08 |
其中:财政执行数 |
63.0125 | |||
其他类资金 |
|
|
其他执行数 |
| |||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
绩效目标指标名称(三级) |
绩效目标预算批复值 |
项目实施实际完成值 |
绩效指标完成率 |
权重 |
得分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配套经费(预安排) |
产出: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系群众,不断创新服务形式,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法律援助工作深入人心。 |
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系群众,不断创新服务形式,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法律援助工作深入人心。办结援助案件411件,挽回经济损失217.42万元。 |
100% |
40% |
40 | ||
|
效益: 加大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力度,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
加大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力度,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
100% |
30% |
30 | ||
|
管理: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工作 |
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工作 |
100% |
10% |
10 | ||
|
满意度:能够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却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 |
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却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 |
99% |
10% |
9.9 | ||
|
资金执行率:80.08 |
63.0125 |
78% |
10% |
7.8 | ||
总 分 |
97.7 | ||||||
年初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简析 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
一、未完成原因分析: |
2018年项目预算绩效单位目标自评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资金名称 |
2018年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补助资金 | |||||||
行业主管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
项目实施单位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项目实施期限 |
2018年 | |||||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
项目资金总额 |
|
资金来源(层级) |
项目资金执行数 |
0 | |||
其中:财政性资金 |
|
41 |
其中:财政执行数 |
0 | ||||
其他类资金 |
|
|
其他执行数 |
| ||||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
绩效目标指标名称(三级) |
绩效目标预算批复值 |
项目实施实际完成值 |
绩效指标完成率 |
权重 |
得分 | ||
2018年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补助资金 |
产出:处理人民调解案件,防止群体上访 |
处理人民调解案件14958件,防止群体上访251人 |
100% |
40% |
40 | |||
|
效益: 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
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
100% |
30% |
30 | |||
|
管理: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补贴工作 |
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补贴工作 |
100% |
10% |
10 | |||
|
满意度:能够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
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
99% |
10% |
9.9 | |||
|
资金执行率:0 |
0 |
10% |
10% |
0 | |||
总 分 |
89.9 | |||||||
年初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简析 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
一、未完成原因分析 |
2018年项目预算绩效单位目标自评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资金名称 |
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 | |||||||
行业主管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
项目实施单位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项目实施期限 |
2018年 | |||||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
项目资金总额 |
|
资金来源(层级) |
项目资金执行数 |
3 | |||
其中:财政性资金 |
|
3 |
其中:财政执行数 |
3 | ||||
其他类资金 |
|
|
其他执行数 |
| ||||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
绩效目标指标名称(三级) |
绩效目标预算批复值 |
项目实施实际完成值 |
绩效指标完成率 |
权重 |
得分 | ||
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 |
产出:接待信访人员,解决矛盾,避免经济损失 |
接待信访人员,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经济损失 |
100% |
40% |
40 | |||
|
效益: 解决信访人员的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
解决信访人员的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 |
100% |
30% |
30 | |||
|
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
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
100% |
10% |
10 | |||
|
满意度:能够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维护社会稳定 |
能够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维护社会稳定 |
99% |
10% |
9.9 | |||
|
资金执行率:3 |
3 |
100% |
10% |
10 | |||
总 分 |
99.9 | |||||||
年初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简析 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
一、未完成原因分析: |
2018年项目预算绩效单位目标自评表 单位:万元 | |||||||
项目资金名称 |
非公党建专项经费 | ||||||
行业主管部门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
项目实施单位 |
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 |
项目实施期限 |
2018年 | ||||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
项目资金总额 |
|
资金来源(层级) |
项目资金执行数 |
1.05 | ||
其中:财政性资金 |
|
1.05 |
其中:财政执行数 |
1.05 | |||
其他类资金 |
|
|
其他执行数 |
| |||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
绩效目标指标名称(三级) |
绩效目标预算批复值 |
项目实施实际完成值 |
绩效指标完成率 |
权重 |
得分 | |
非公党建专项经费 |
产出:非公党支部建设 |
非公党支部建设5个 |
100% |
40% |
40 | ||
|
效益:党性和组织纪律今后一步提升 |
党性和组织纪律今后一步提升 |
100% |
30% |
30 | ||
|
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党性和组织建设 |
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党性和组织建设 |
100% |
10% |
10 | ||
|
满意度:能够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党性和组织纪律今后一步提升 |
获得社会公众对工作的认可,党性和组织纪律今后一步提升 |
99% |
10% |
9.9 | ||
|
资金执行率:1.05 |
1.05 |
100% |
10% |
10 | ||
总 分 |
99.9 | ||||||
年初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简析 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
一、未完成原因分析: |
(三)以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无)
(四)以市财政局为主体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无)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 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 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 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 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 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 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 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七、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48660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