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浩冶炼有限公司原址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评估场地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解放村38 号,厂区中心坐标为东经106°42'15″,北纬28°56'36″,为重庆华浩冶炼有限公司原址场地,主要从事电解铜、电解镍、硫酸铜、金、银、铂、钯、电解铅、硫酸锌、铜杆和铜丝生产。评估场地最早工业活动为1938年,建厂以前该地块为荒地,2000年至2015年陆续停产,2016年进行设备拆迁清运,停产期间部分厂房进行出租,因此本次评估时段为 1938 年至 2018年 3 月(现场采样监测),评估面积为 84400 m2。
评估场地主要包含堆料场、稀贵重金属冶炼厂房、电解铜厂房、电解铅厂房、硫酸铜及硫酸锌厂房、铜材加工厂房、电解镍厂房、渣综合利用厂房及其配套厂房等。其中,生产区域占地面积约为 60000 m2,配套生活、绿化区域约 24400 m2。在 2001年至 2015 年停产期间,陆续将部分闲置厂房出租,出租企业主要进行铜冶炼、库房和机械加工等。
根据现场踏勘显示:场地内除重庆钒钛、重庆坤山齿轮有限公司和重庆吉恩冶炼有限公司铁渣堆放仓库外,所有企业均完成搬迁,场地内生产厂房及配套车间基本保持完整,部分区域地面硬化破损,场内生产液体、固废均按照环保规定于 2016 年进行清运,部分区域存在少量清运过程中遗留下的建筑垃圾(砖块、混凝土块、回填的石块等)、储罐、生产原料等。从场地历史情况结合现场踏勘判断:本次评估共在场地内布设 50 个监测点位(包括验证性监测点位 2 个),包含 1 个地下水监测井,初步采样时采集土壤剖面样,共计 144 个土壤样品及 1 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样品监测因子涉及:pH、银、汞、铜、铅、砷、镉、总铬、镍、锌、硒、锑、锡、钴、锰、钒、总石油烃、VOCs、SVOC、多氯联苯。地下水样品监测因子包含:pH、银、汞、铜、铅、砷、镉、总铬、镍、锌、硒、锑、锡、钴、锰、钒、石油类。
根据綦江区三江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编制),评估场地工业用地性质不变,因此,本次场地评估按工业用地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土壤样品监测因子主要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该标准没有的监测因子依次参照《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723-2016)中商服/工业用地的筛选值、US EPA 工业用地作为评价标准。根据区域水功能划分,地下水按照《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限值进行评估,该标准没有的监测因子参照 US EPA 地下水标准进行评价。
检测结果表明:所有采样点位的土壤 pH 介于 3.65~11.59 之间,可见场地中部分企业的生产活动对场地土壤的酸碱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部分点位土壤样品存在监测因子超标,具体情况如下:
(1)土壤样品铜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点位有38#共计 1 个采样点位。
(2)土壤样品铅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点位有 1#、10#、11#、12#、13#、20#、29#、30#、31#、39#、40#、45#、46#共计 13 个采样点位。
(3)土壤样品砷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点位有 1#、2#、4#、5#、6#、7#、8#、10#、11#、12#、13#、18#、23#、24#、32#、38#、40#、43#共计 18 个采样点位。
(4)土壤样品镍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点位有 1#、4#、5#、7#、8#、10#、15#、18#、20#、23#、24#、25#、35#、43#、46#共计 15 个采样点位。
(5)土壤样品锌浓度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723-2016)标准的点位有 11#、17#、20#、22#、23#、36#、39#、40#、46#共计 9 个采样点位。
(6)土壤样品锑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点位有 1#、4#、5#、10#、11#、12#、23#、29#、38#共计 9 个采样点位。
(7)土壤样品锡浓度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723-2016)标准的点位有 7#共计 1 个采样点位。
(8)土壤样品钴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点位有 1#、15#、18#、43#、47#共计5 个采样点位。
(9)土壤样品总石油烃(脂肪族*)C17-C35 浓度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DB50/T723-2016)商业用地\工业用地标准点位有 27#、43#共计 2 个采样点位。
(10)地下水样品中 pH、铅、镉、铜、镍、钴、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III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
(13)本次评估场地内的初步估算 0~0.5 m深度的污染土方量约为 25445.5 m3、0.5~1.0 m 深度的污染土方量约为 19332.5 m3、1.0~2.0 m 深度的污染土方量约为 3392 m3、2.0~3.0 m 深度的污染土方量约为 21647 m3、3.0~4.0 m 深度的污染土方量约为7815 m3,共计污染土方量约为77632 m3。
根据《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50/T 725-2016)的标准限值,华浩冶炼原址场地地块土壤质量不能满足规划用地的性质要求。